大型跨河桥梁施工期 通航安全维护主体责任落实的思考

高志刚
摘 要:近年来,船舶与桥梁发生碰撞的事故多发,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亟须建设单位把防止船舶碰撞在建桥梁工作,作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课题认真研究解决。
关键词:建设单位;在建桥梁;通航安全;主体责任
中图分类号:U6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8)7-0022-02
近年来,随着路网建设的发展和完善,沟通江河两岸的桥梁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大型跨河桥梁工程施工水域与航路相互交叠的情况大量出现,不仅改变了船舶习惯航路,而且形成了船舶航行对大桥施工各个阶段不同程度的影响。跨河桥梁施工已经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诱因之一。
1 近年来事故案例
(1)2014年8月5日夜间,受强对流天气影响, 10余艘船舶走锚,形成威胁在建蚌埠淮河长淮卫大桥的险情。
(2)2016年10月5日和12月14日,江门虎坑大桥于先后两次被船舶碰撞,导致桥梁主体受损。
(3)2017年1月8日,惠州籍散货船触碰中山市洪奇沥水道南侧桥墩,事故导致桥墩和桥柱断裂。
(4)2017年4月1日,芜湖籍散货船从佛山开往海南途中,触碰莲溪大桥,造成大桥桥面位移和裂缝。
(5)2017年10月9日江苏盱眙淮河大桥被运砂船撞击,桥体部分震裂。
2 船舶碰撞桥梁事故原因分析
从事故学的角度看,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结合大型跨河桥梁建设过程分析,尽管桥梁是沟通河流两岸交通的重要纽带,但对于水上航行的船舶来说,桥梁无疑是一道人工增添的航行障碍,尤其在建设期间,往往突兀的改变船舶习惯航路,恶化通航尺度。通过对桥梁在施工期发生的船舶碰撞事故分析,我们可以将当前造成船舶碰撞在建桥梁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施工组织设计对水域通航条件考虑不全面。桥梁施工时需要建设工作平台、栈桥、支墩等临时设施,方案设计时往往更多考虑施工方便和节省投资。未充分分析临时通航孔与通航净高、净宽、水深和习惯航路等因素,人为地增加了桥区水域通航复杂性,增加船舶操纵难度,容易导致船舶因桥区水域复杂和临时通航孔尺度偏小等原因碰撞桥梁,因此,桥梁施工期通航技术设计应当引起桥梁设计和建设单位高度重视。
(2)特殊水文天气条件影响船舶在桥区的航行安全。以淮河流域为例,每年不同时期都存在不利于船舶航行的特殊水文天气情况,如六月至九月为洪水汛期,十一月至次年三月为寒潮大风、多雾季节,以及夏季常见的强对流气候等。这些特殊的水文天气条件,使得船舶视距减小、船位确定失准、操纵性变差,增大了过往船舶走锚、失控、失误后碰撞施工设施的可能性。
(3)在建桥梁导助航标志设置未能及时设置到位或维护。当前,大多航行于淮河流域的船舶,定位的主要手段停留在目视观察和雷达扫测,桥区通航水域规范设置提示灯光、助航标志和警示标识非常重要。由于桥梁建设单位“重施工、轻通航”,对主动采取防止船舶碰撞桥梁措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导助航标志设置未能及时设置到位或有效维护或光源遮蔽不规范,使得船舶定位和导航存在困难,尤其在雾季、暴雨、浓雾和夜间,对船舶安全通过桥区水域非常不利。
(4)部分水运企业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自律性不强。部分航运企业未能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没完全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程序重视不够,存在“两张皮”管理,岸基对船舶、船员管理缺位或不到位现象突出。加之部分船员安全意识差,责任心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容易因疏忽或过失发生与在建桥梁的碰撞事故。
3 建设单位加强大型跨河桥梁施工期通航安全维护的措施
当前,如何防止发生或减轻船舶碰撞在建桥梁事故的后果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需要桥梁建设单位紧紧围绕发生船舶碰撞在建桥梁事故的“重点”和“难点”,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协调,借助政府安全管理主体优势和相关部门专业作用的同时,积极实施“人防”“技防”措施,加强大型跨河桥梁施工期通航安全的维护。
(1)健全体系,提升防范船舶碰撞的组织能力。建设单位承担着在建桥梁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必须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严格在核准水域内施工作业的同时,建立并不断完善包含通航安全在内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成立专业通航维护组织机构,制定施工期通航安全维护方案,明确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和维护职责,同时落实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各项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服务的设施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把科学管理理念運用到通航安全维护工作之中。
(2)主动对接,借力海事监管机构通航监管的专业作用。指定熟悉通航规则的专人负责与海事管理机构保持联系,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不定期通报施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状况,积极争取海事机构在通航维护、隐患排查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在勘探作业、航路调整、大件运输、栈桥建设、围堰安装、钢箱梁吊装、通航孔上部结构施工等各个涉及通航安全的重要环节提前向海事机构报告,主动接受海事机构的技术支持,在施工需要封航或限制性通航的情况下,及时申请海事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并配合做好必要的通航安全管控保障。
(3)专项培训,提高维护人员通航环境掌控水平。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很少接触水上交通技术和规范,对水上交通安全的规则了解比较为单薄,对船舶的特性和施工水域水文气象情况也知之甚少。应邀请专业机构,以技术规范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为抓手,对参与维护的人员开展针对性强化培训,提升他们对船舶航行规则,以及本岗位职责,流程和注意的事项的掌握水平,确保其重视并具备做好水工作业通航安全维护的技能。在自行维护措施不能有效到位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专业的通航安全维护工作,以确保施工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
(4)基于技防,整合施工作业和通航安全两方面需求。一是根据航道、水文、代表船型和桥梁施工方案等具体情况,设置顶高程在设计洪水位1m以上,抗撞能力满足代表船型的临时防护桩组,通过物理隔离的方式,避免过往船舶直接撞击工程设施,同时对防护桩编号管理,依次设置和拆除,防止遗留碍航。二是在施工安全作业区上下游分别设置施工警示设施,沿临时航道两侧布设助航标志,并根据施工进度适当调整临时航道,引导过往船舶正确通过。三是妥善遮蔽照明灯光,避免往来船舶在夜间误入施工安全作业区。四是动态测量临时通航孔的净宽、净空和水深等通航数据,并通过VHF、AIS和电子显示屏在上下游港口、水上检查站等外围控制点向过往船舶公布。必要时,设置超高船舶进入桥区水域防碰撞报警装置,对通过桥梁水域的船舶实施有效监控。
(5)立足现场,全过程开展施工水域通航安全维护。建设单位应靠前部署专职通航维护机构,根据施工水域具体情况,选择适当位置设置水上维护基地,配备趸船、警戒艇、拖轮,甚高频以及临时航标、视频监控、高音喇叭等维护设施。通过实行24小时值守和目视瞭望、高频守听、巡航巡查、技术测量等方式,对桥区水域的警示、助航标志、临时防碰撞钢管桩等施工设施是否正常,航路是否畅通,水文气象条件是否变化,过往船舶是否保持安全航速,是否按規定航行等进行持续全面观察和维护,及时梳理发现的通航安全问题,并结合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隐患原因分析和纠正。同时在施工关键节点和重点阶段配合海事机构落实限制通航、临时封航、单向通航等通航管制措施,在第一时间处置施工水域发生的险情,对各类事故和险情的预防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防应结合,完善水上交通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防船舶碰撞、防汛期、防恶劣天气、防漂浮物、防人员和构件落水等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相应应急队伍和物资设备,关注并及时通报大风、大雾、洪水等影响施工作业的重要信息,采取预警防范和分帮拖带或者拖轮引航等应急措施处置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任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汛期和涉及通航节点施工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综上所述,大型跨河桥梁的施工与桥区航道的船舶通航存在交叉影响和安全风险,建设单位在采取相应技术和管控措施后,可降低工程对通航安全影响,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及桥区通航秩序稳定。
参考文献:
[1] 刘耿耿,袁纪岳.影响大桥水域船舶交通安全的因素与对策[J].中国水运,2007(4):24-25
[2] 罗中军,涂鹏.对桥区通航水域防范发生船舶碰撞桥梁事故的几点思考[J].珠江水运,2011(12):43-46.
[3] 朱海涛.从屡发船撞桥事故中反思对技术决策的二点浅见[J].城市道桥与防洪,2012(9):127-129.
[4] 零建广.浅议如何加强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监管工作[J].珠江水运, 2013(11):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