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中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趋势探析

    王元丰 唐建倦 李晓明

    摘要:本文分析认为,后备人才培养趋势将呈现出培养主体重心由国家向集体、个体下移,并且人才在培养活动中的自主性逐渐增强,培养活动最终将以满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全面而自由发展的需要作为根本目的。

    关键词:竞技体育; 后备人才; 培养

    中图分类号:G8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9)04-0079-02

    Abstract:The reserve talents cultivation is the important work closes China Sports movemen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but the profound assurance Sports reserve talent cultivation essential rule is the theory premise to carry on the reserve talent cultivation. Through theoretical study, this article thought along with the raise main body center of gravity by the country to collective、individual under moves and talented person′s gradually strengthens in raise independency. Persists science development view,show manifests humanist in raise,fulfill the comprehensive develops freely need of reserve talented person as raise ultimate goal.

    Key words: sports; reserve talent; cultivation

    人是社会的中心和主体,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的是人的发展。竞技体育发展的主体无疑就是各类人才,其中,运动员显然是最为紧要的。而要想成就为一名优秀的运动员需要一个艰辛、漫长和富有成效的学习过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深刻把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本质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培养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就成为具有时代意义的重要课题。

    1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内涵诠释

    “培养”一词在《辞海》中的释义是“引申为教育,造就人才”。在《新华词典》中的释义是“①教育、锻炼;②使繁殖。”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是“①以适宜的条件使繁殖。②按照一定的目的长期地教育和训练。”在几种释义中,培养活动可被理解成一种教育活动,而教育是“一种有目的的、有组织的、长久性的,以传授、诱导或获取知识、观点、价值和技能的社会活动”。所以,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至少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1 人才培养是一种有目的的社会活动

    “目的”含有“方向”的意味,表现普遍的、总体的、终极的价值,目的一旦确立就引导着社会活动的整个过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组织形式中,目的可具体表述为不同的目标。社会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因此,我们理解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目的应该是:通过传授、学习获得一定的文化知识和运动技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1.2 人才培养是一种有组织的社会活动

    培养活动是有目的的,而目的不是一蹴而就的,为保证培养目的的实现,需要通过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来完成,需要培养的主体和客体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围绕培养目的进行有组织的活动。

    1.3 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活动过程

    从个体角度看,一个人知识、技能的传授及习得需要时间,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也不能例外。在培养过程中,首先,要遵循人体正常的生长发育规律,在不同的生理阶段施以适宜载荷的训练内容,循序渐进。次之,要遵循运动技能学习规律,从基本的身体素质、技战术抓起,一个阶段接一个阶段地螺旋上升。认识到人才培养的长期性,有助于我们杜绝“拔苗助长”、早期专项化、运动伤病等不当行为,有利于青少年运动员的正常成长。另外,从整体角度看,为保持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也需要长期的进行后备人才培养。

    2 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中自主性变革

    人才的自主性其基本要义就是,人才能独立思维和行动,由被动到主动,成为培养活动的主体,成为自己从事训练、竞赛、学习的管理者、监督者和决策者。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2.1 人才成为培养活动的主体,不再是为实现竞技夺标的手段和工具

    自主权利是社会赋予人的基本权利,不能为社会目的、政治目的而以泯灭青少年个性全面发展为代价。在传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人的发展、人的才能总和(积极性、创造性和自主性)的发挥是不充分甚或是片面的。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还没有达到发展丰富个性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另一方面是束缚青少年自主权利的旧体制的存在。由于历史的原因,计划经济体制,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我国运动训练管理体制,严重地束缚着人才培养过程中青少年自主权利的发挥,运动员无条件地就范于国家、社会给定的角色,国家制定了一个无所不包的计划,使培养工作单色化、军事化,只有买方市场,没有卖方市场。

    2.2 人的个体利益和全面发展的需要是人才培养的根本目的

    在一定历史时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是以输送优秀人才、竞技夺标为惟一目标的,这样的优秀人才,其优秀的实质是指竞技能力的超群,而不是综合能力的出类拔萃。

    青少年运动员只是作为一个部件参与竞技体育,去适应国家的政治需求,输送优秀后备人才成为培养的直接目的和动机。其历史的合理性我们不能否认。但是,在马克思主义者构建的理想人类社会中,一切活动应该服务于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发展的合理需要,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人才培养,应该认识到为国争光、追求国家与集体利益只是培养工作的直接目的,个体全面发展需要的满足才是培养的根本目的。由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方面的一致性,直接目的与最终目的之间的协调和总体上的一致是可能实现的。因此,以青少年运动员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青少年运动员为培养活动的主体,应该成为我国在社会转型加速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根本标志,同时也是培养活动的鲜明特征。

    2.3 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规定性

    这里的人不仅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存在,还含括哲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即具有个性的人。在马克思看来,个人应向完整个人发展,即由片面个性向丰富个性的发展。过去,我们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把片面的竞技能力提高作为目标,没有充分考虑到青少年身心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培养存在盲目性。

    当前,我国各项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些精神理应成为我们进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并内化为培养行为的伦理规范。

    3 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主体的重心下移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政治意志的淡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活动中人文关怀的增加,青少年成为培养活动的主体地位将愈发彰显。这一发展过程,概括来说,表现为培养主体的重心下移。

    在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主体,是一个包含三个层次的矛盾系统:国家、集体和个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某一个主体会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成为有决定意义的力量。从国内外竞技体育发展的实践来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也必然经历重心下移的三个发展阶段:以国家为主体→以集体为主体→以个人为主体。从更大的视野来看,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活动发展的基本思想和当代转型社会发展的实践。

    国家作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主体,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之上的人才培养的初始形态。其主要表征为:(1)国家是全部培养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国家通过体育主管部门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进行自上而下的垂直式管理,所有权与管理权高度集中于国家;(2)指定性计划是指导全部后备人才培养活动的行政性工具。国家控制着所有资源的分配权,培养规模与数量都由国家决策计划;(3)培养费用几乎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4)人才招收、输送、退役及就业安置等由国家统一计划、安排和调节。

    国家成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实际主体,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唯一合理和必然的选择。建国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发展刚刚起步,人们从事体育运动的意识淡薄,竞技体育基础差、水平低。要完成竞技体育迅速走上世界赛场,缩小与体育强国的差距这样艰巨的政治任务,如果不是将全社会非常有限之人力、财力、物力组织起来而集中使用,重点发展竞技体育,完成任务将是不可企及的。在当时的社会实情下,能担当起这一任务的非国家而不能他。再则,当时社会结构简单,社会分工不细,为国家作为中央计划者、所有者和竞技体育总设计管理者而直接干预和控制整个竞技体育运行提供了可能。必然性和可能性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国家作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体的合理性。如果看不到这种必然性而否定国家主体的历史地位,是不足取的。

    然而,转瞬即逝是一切事物在历史长河中发展的特征。当社会生产力发展起来,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的主体性逐渐增强时,国家作为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主体就显露出诸多问题,有些还是极其紧迫和严重的问题。关键一点就在于国家对本应属于后备人才培养集体与个人的自主权利的占有,集体与个人把自主权利让渡给国家,各级后备人才培养集体无所得无所失,个体只是自在的主人而不是自为的主人。这种国家占有削弱了集体与个人的主体地位,限制了集体与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妨碍了人才培养的良性发展。

    过去,一方面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强调竞技体育优先发展,国家包办了竞技体育从后备人才培养到高水平竞赛等所有事务。在实践中,由于管的过多、过细,国家在竞技体育发展的一些管理环节上已表现出局部的“失灵”。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求政府职能由全能向有限转变,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因此,在社会转型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建立政府与市场责任分担的后备人才培养运行机制,如向基层协会授权、向社区分权、部分培养单位民营化、政府与私人部门合作、利用第三部门力量培养人才等,A把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体的重心由国家向集体形态下移,是中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临的紧迫任务。

    马克思曾预见,国有化要过渡到社会化,在企业——集体充分行使其经济活动主体的功能之后,当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而足以提供每个劳动者自主活动的必要技术手段,劳动者的主体性、科学文化技术知识、人的全面本质力量高度发展时,经济活动主体重心将再次下移,即劳动主体化过程将进入第三个阶段——全面发展的个人、主体化的劳动者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人民真正成为社会和自身的主人。体育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所以,我们有理由预言,当社会发展到这种高级形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青少年也将真正成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活动的主体,训练和竞赛真正成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的活动。

    4 小 结

    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坚持以人为本,最要紧的就是要把后备人才的根本利益作为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做到以满足运动员全面而又自由发展的需要作为培养的根本目的。我们不能只为竞技夺标而培养人才,不能再以牺牲运动员个性的全面发展为代价去换取竞技能力的片面提高。

    因此,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参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个人、集体、国家都应该以追求青少年运动员既掌握扎实的竞技能力并拥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又在心智、学识、品德等方面协调发展为目的。必须认识到,一方面,人的全面发展是一切社会活动的终极目的,对青少年进行有目的的教育与培养,应该创设一个“合乎人性的环境”,丰富和发展运动员的个性与能力,促使其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强调全面发展并没有忽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特殊使命,提高竞技能力始终应该成为后备人才培养的直接目的。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在本质上不应该是完全冲突的,而应该内在的统一在培养活动过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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