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运输死因不明动物产品处罚案的分析
杨怀+刘文玺
摘要:通过一起运输死因不明动物产品案的查处,详细介绍了基层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流程,包括案件来由、案件查处经过、违法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认定和处罚决定等一系列过程,同时对案件提出了看法和思考。
关键词:死因不明动物;处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中图分类号:S851.2;D92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10-005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但是,有一部分人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为了牟取暴利,铤而走险,加工、经营、运输、贮藏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祥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了一起运输死因不明动物产品案件,依法对违法者进行了惩处。
1 案件概述
1.1 案件来源
2014年12月24日,祥云县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人员举报,在祥临公路弥渡至祥云方向原收费站外10 m处公路东面查扣到一辆运有一匹死骡子的车辆。接到举报后,祥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派执法人员到达现场。
1.2 案件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某的运输车辆停放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如下:该运输车辆被祥云县交警大队执法人员截获,为轻型载货汽车。车厢内有成年死骡子一头,身上盖有十余根树枝和毛毯一条,骡子四蹄捆绑摆放,脖子被切开,已经放血,车厢底部有大量血迹,该骡子总重量预计为120 kg,无检疫合格证及标识。现场拍摄3张照片,并经当事人李某核对无误。经报领导同意,讨论后决定于当日立案,同时对该匹死骡子及其运输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向当事人李某出具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在调查笔录上签了“以上内容属实”及本人姓名。
1.3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祥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嫌疑人李某运输死因不明动物产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祥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4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李某下达了祥动监(防疫)告[201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负责将死骡子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自己承担;(2)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辩、陈述、听证。
祥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4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祥动监(防疫)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在规定时间内起诉,并按时缴纳了罚款。
2 思考与分析
2.1 执法能力不足
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某些证据的连续性和关联性上需要进一步的证实、推理。
2.2 惩治力度不足
本案涉及对监管经营、运输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的行为。针对此类行为大多给予行政處罚,而且以经济处罚为主。这种处罚手段威慑力不足,犯罪成本较低,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当事人往往会铤而走险,容易出现一查即停,停即反弹的恶性循环。
2.3 调查取证困难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属于农业行政执法范畴,现阶段县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的较少,在执法调查取证过程中,大多还是采用最原始的办法取证,这就容易出现证据不足或证据被当事人损害的情况。农业行政执法权限有限,无权在公路上任意设卡检查,本案的由来,是通过交通执法单位设卡检查后举报而来。
2.4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经营死因不明动物,不但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还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安全,已死动物价格便宜,经加工处理后利润巨大,当事人李某法制意识淡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因此要加强《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并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健全全民参与监管,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积极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2.5 齐抓共管
系统内和部门间的执法联系,整顿食品安全,是系统性工程,需要当地政府财政支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各司其职,才能保障群众吃上放心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