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指向运动能力的表现性任务

    郭书华 韩兵

    摘 ?要:运用表现性评价的相关理论,分析以比赛构建指向运动能力评价的表现性任务的可行性,并提出具体的实施建议。

    关键词:比赛;运动能力;表现性评价

    中图分类号:G633.96 ? ?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005-2410(2019)07-0035-03

    学习评价是体育教学中的关键环节。基于核心素养的体育教学,需要目标清晰、过程科学、结果合理的评价体系。表现性评价丰富了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习评价方式,也为我们探索促进包括运动能力在内的学科核心素养在体育教学中的落实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表现性评价与表现性任务

    表现性评价的提出和大范围应用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随着我国课程改革的深化,逐渐被国内学界所了解。按照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师范教育司的定义,表现性评价是“教师让学生在真实或模拟的生活情境中运用先前所获得的知识解决某个问题或创造某种东西,以考查学生知识与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实践、问题解决、交流合作和批判性思考等多种复杂能力的发展状况”。表现性评价具有“真实的评价场域、直接观测复杂行为的外在表现、教学评一体化”等基本特征;由于这些特征与核心素养内涵之间的高度一致性,表现性评价被认为是适合评价核心素养发展的方式之一。

    构建指向核心素养的表现性评价需要完成三个步骤:具体化核心素养的评价目标;设计表现性任务;制定评分细则。表现性任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直接决定评价过程和结果的质量,因此设计和开发能够“聚焦核心素养的表现性任务”被认为是实施表现性评价最关键的环节。在开展指向体育与健康学科核心素养的表现性评价时,也应该把设计真正与学科核心素养密切相关,且能够满足表现性评价基本特征的评价任务作为关键的工作内容来处理。

    二、比赛作为“指向运动能力的表现性任务”的主要依据

    运动能力是体育与健康学科核心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健康行为和体育品德的基础”。运用表现性评价对运动能力进行诊断,应该建立在对运动能力概念和表现性评价内涵的理解基础上。笔者认为,比赛与运动能力之間存在密切的关联,不仅符合作为表现性任务的条件,也能够满足课程标准对于学习评价的要求。其主要依据在于:

    (一)比赛能够提供最真实的运动能力评价场域

    竞赛是体育运动的主要特点。在运动训练中常有“练兵千日,用兵一时”的说法,比赛场是检验运动员训练水平和身体能力的终极场地。尽管体育教学和运动训练的目标不同,但体育与健康学科核心素养中的运动能力和运动员的竞技能力作为身体能力的本质是一致的。学生通过学习获得的体育知识和运动技能,能否在比赛中“会用”应该作为是否真正“学会”和掌握的重要评价标准。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那些“漂亮而不实用”的动作只能称作一种“示范性运动技能”,那些“练习时动作标准,比赛时发挥不出来”的能力也不是真正的运动能力。因此,比赛是检验运动能力发展的真实水平最直接的评价情境。

    (二)通过比赛能够综合观测构成运动能力各要素的整体发展状况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年版)》指出,“根据本课程标准的要求,学习评价应该紧扣学科核心素养,通过不同方式收集学生在运动技能、运动认知、体能、锻炼习惯、心理状态、适应能力、体育品格、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等方面的表现信息”。课程标准的这一精神与表现性任务的基本特征高度一致。具体到运动能力而言,需要从体能、技战术能力及心理能力等主要构成要素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教学比赛能够满足这一要求。以球类项目为例,教师不仅可以通过教学比赛直观地观察学生的体能储备状况和技能发展水平,还可以观测到学生在复杂多变的实战状态下,能否通过敏锐的观察和机敏的反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正确决策的比赛能力。这种能力是核心素养和运动能力培养中最为看重的“实践能力”,是学生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外显。

    (三)比赛不仅是一种评价方式,也是重要的教学内容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王登峰司长在谈及学校体育和体育教学的改革时,多次强调要通过“教”“练”“赛”来“实现目标、完成任务”。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的比赛,不仅可以作为评价和检验的手段,也是促进体育认知、技战术能力和体能发展的重要途径。竞赛法更是体育教学中重要和常用的教学方法之一,可以营造活泼热烈的教学氛围,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在促进学生体育认知,尤其是理解项目属性和锻炼价值等方面发挥着难以取代的作用。以田径项目为例,我们在观摩高水平的跳高比赛时,不仅会感受到运动员在实现超越自我的“更高”目标时释放出的激情,对于他们在每一轮次选择或放弃起跳高度时与对手的斗智斗勇以及面对巨大压力挑战时表现出的心理能力等,也会留下同样深刻的印象。离开比赛,很难感知这类以体能和技术为主的项目在促进学生智能和心理等发展中所具备的独特教育价值。因此,比赛在融合体育教学中教、学、评为一体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所在。

    三、运用比赛对运动能力进行表现性评价的实施建议

    用比赛来对运动能力进行评价,不能秉承简单的“拿来主义”,照搬竞技比赛原有的内容和规则,应该根据表现性评价的设计和实施原则,从学生发展运动能力的实际需要出发,设计比赛内容和组织形式,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为表现性任务的作用。

    (一)明确比赛作为表现性任务的评价目标

    表现性评价遵循课程改革所强调的“教育评价要淡化甄别与遴选功能,发挥其激励与反馈作用”的基本理念。因此,作为评价任务的教学比赛与运动训练中的竞技比赛存在目标上的根本区别:后者的对象是运动员,目的在于选拔优秀的选手进入更高层次的平台(或队伍)进行训练;前者则需要面对全体学生,目标旨在挖掘每一名学生的体育与健康学习潜能,为学生提供“展示自己能力、水平和个性的机会”,最终实现促进学生发展的目的。因此,教师首先应该创设所有学生都能参与,并且在过程中通过努力都能实现表现自我和突破自我,体验运动能力发展带来的满足感和成就感的比赛机会。

    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会受到学生运动能力个体差异的困扰,因为在比赛中设置统一“起跑线”和评价标准看似公平,但可能会对那些体育基础薄弱的学生造成心理上的伤害。以学习团队参加比赛的形式来进行评价是一种可行的应对策略。可以参考美国合作学习“小组游戏联赛法”(Team Games Tournament)的操作方式,其方式是按照尽可能平衡的标准将不同运动能力的学生分配进固定的学习团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同的学习任务后,在小组内按照能力进行排名,并一同参加组间对抗比赛。每组的第一名、第二名至最后一名分别与其他组的同名次选手进行比赛,获胜者为本组赢得一定的分数,最后积分最高的小组为优胜。这样的比赛安排,既保证了水平相近的学生进行比赛带来的激烈竞争,也让每个组员都有努力获得成功并为本队获胜赢得机会。

    (二)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运动能力的项目特点设计比赛内容

    按照表现性评价的要求,教师在设计聚焦某一素养或能力的表现性任务时,需要对该素养或能力进行分析,梳理出评价要素和关键点,并具化为可观测的行为,最终确定任务的内容和形式。体育教师在运用比赛作为运动能力的表现性任务时,也需要遵循上述过程和要求,分析不同专项运动能力的项目特点,结合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设计针对性的评价要素,并据此构建教学比赛的具体内容和组织形式。脱离学生能力实际水平,违背项目属性的比赛不仅不能发挥检验学习效果的作用,还可能阻碍运动技能的掌握,对运动能力的发展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在笔者观摩的体育课中,曾经见过连续两场5分钟的小篮球教学比赛出现0∶0比分的“冷场”,也曾看到过排球变成发球比赛的“尴尬”。很显然其原因在于教师设计的比赛不适合学生的实际运动技术水平。相比之下,一些有经验的老教师在组织初学者特别是接触篮球较少的女生进行比赛时,采用“允许二次运球,投中一球得4分,碰到篮筐得2分, 碰到篮板得1分”的“变通”规则,虽然降低了难度,却大大增加了比赛的观赏性和流畅性,调动了参与者的运动兴趣。之后随着学生体育学习时间增长和水平发展,教师逐步加大比赛难度,适当提高要求,慢慢向正规比赛看齐。这样的比赛安排,才能实现以赛促练的功能。

    (三)结合学生运动能力发展的需要制定具有導向性的比赛规则

    表现性评价强调指向核心素养的评价要“为学生提供展示指向素养的学习证据的机会”。在确立了作为表现性任务的比赛内容和规则后,还需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评价细则,并在使用评价前对学生讲解清楚。学生了解操作过程和评分细则,知悉教师设置各评价指标的目的,就能明白“为什么做”;学生了解较高等级的行为特征,就能清晰努力的方向,就知道了“怎么做”;进而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以自我为参照,努力达到最高水平。

    当教师运用比赛作为对学生运动能力的表现性评价任务时,评价细则往往以比赛规则的形式出现,教师可以通过比赛中一些“特殊规则”的设置,体现出在促进学生学习方面的导向性。例如在高中篮球选项课学习完“运球+行进间上篮”组合技术后,一位教师借鉴NBA技巧比赛的设置,安排两轮“运球突破障碍并完成行进间上篮动作”的任务,第一轮采用计时比“快”的方式,第二轮比“特”,允许学生自创动作,并针对学生完成动作的技术含量进行评价,最后以两轮成绩叠加作为最后的比赛成绩。这样的规则设置,既保证了比赛的竞争性,又为其设置了继续学习和提升运动技术的目标,还为学生创造力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四)注意发挥学生作为评价主体的作用

    “表现性评价是将评价主体与教学主体、评价过程与教学过程有机结合的黏合剂。”在组织比赛对学生运动能力进行评价时,也可以打破常规比赛的思维束缚,尝试让学生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例如在球类比赛中采用轮流比赛和轮流执裁,在健美操集体展示中,安排学生评委打分。这样的安排旨在发挥学生主体在评价中的作用,其益处有两点:一是把教师从烦琐的计分、排序等操作性任务中“解放”出来,能重点关注学生个体与群体在专项运动能力关键因素中的表现,将更多精力集中于改进和完善比赛内容和方法,以及设计进一步促进学生运动能力发展的教学活动;二是为学生创造以观察者的视角观察和思考运动项目特征和内涵的机会,帮助他们熟悉运动竞赛规则,促进认知的发展,为技能学习奠定基础。此外,新角色还有助于学生观察能力的培养,也为班级内培养学生榜样、促进同伴学习创造了氛围和实施条件。

    (五)从发展的角度用好基于比赛获得的评价结果

    “评价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指向核心素养的发展性评价,不仅可用于改进,更着眼于发展;这种发展也不仅是停留在眼前的发展,而是面向将来以及未来的发展。基于比赛获得的评价结果,远不止简单地对学生体能状况和运动技能水平进行诊断,它能够反映出学生运用战术、合作行为、角色胜任、尊重他人和遵守规则等各种情况。换而言之,比赛不仅可以作为指向运动能力素养的表现性任务,它同样可以作为指向学生健康行为和体育品德素养的评价手段。

    因此,从学生个体发展的需要出发,教师要用好比赛,通过比赛激发学生对运动的热情,让每一名学生都能有愿望和动力,在运动中不断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我发展的目标;从学科发展角度出发,教师更要用好比赛,把它作为“核心素养—学科素养—单元设计—学习评价”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促进核心素养在体育与健康教学中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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