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的路径选择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我国现阶段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新的内容。法治思维因其在乡村农民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理应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农民的法治思维培育受历史的牵绊和现实的困扰而异常艰巨。需要以政府为主导,积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进而带动整个农民群体法治思维的提升。
关 键 词:乡村振兴战略;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路径选择
我国农民群体法治思维培育是我国现代化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保证。我国现代化在其本质上是人的现代化。而农民群体作为我国人口的大多数,没有他们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农民群体中的生力军,以其为突破口进行法治思维培育,可以为整个农民群体法治思维提升起到先行示范作用。因此,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具有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时代发展的紧迫性特征。但是,这项任务因为历史的牵绊和现实的制约而困难重重。所以,必须首先充分认识、分析和探究制约我国农民法治思维培育的原因,进而选择适合我国农民法治思维发展的正确模式,精准发力,探索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的具体路径。
一、制约我国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的因素
(一)历史性因素
第一,封建思想余毒未消。因为封建社会在我国持续时间太过漫长,社会主义虽然已经发展70年,但因为社会意识之于社会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在我国社会,尤其是在乡村社会仍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如宗法专制、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级观念、裙带作风、男尊女卑、“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封建迷信等等观念在农民意识当中根深蒂固,成为制约农民群体法治思维形成的天然屏障。第二,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是建国初期工业化需要、计划经济时代“农业哺育工业”、“乡村哺育城市”制度安排和改革开放以来继续实行城乡差别性政策等综合原因基础上形成的,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决定的城乡二元政治、社会、文化结构。乡村经济的发展的迟滞必然导致乡村政治发展的缓慢,民主在乡村几乎绝迹;社会发展的迟滞,社会保障、教育、自由思想等在乡村的明显落后;文化发展的徘徊,乡村居民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主流文化等方面和城市文化的几乎分离。
(二)现实性因素
第一,我国三农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不利于农民法治思维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相关领域立法,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中心的较为完备农业和乡村法律体系。但是这些立法更多的是农业经济立法,关于农民群体的立法和乡村区域的社会领域立法尚显不够;尤其是如何充分保障农民各项权利以及乡村区域如何实现法治现代化等方面的立法急需完善。这是因为,虽然我国法律应适用于全国所有公民、所有区域,但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已使乡村、农民相对于城市和城市居民,天然的处于劣势地位。所以,乡村区域和农民群体立法,应有所针对性和差异性,即保护性立法,以保证乡村区域和农民各项权利跨越式赶超发展。第二,乡村司法困难重重,农民法治积极性大受打击。行政干预司法现象极为严重。乡村地区因为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加之乡村干部法治思维的欠缺,所以经常出现为追求经济发展而牺牲乡村农民利益现象;司法信誉受到极大挑战,乡村司法者素质不高致使司法不严肃,诸如2019年8月发生在河南鹤壁的“瓜农追偷瓜者致其擦伤反赔300块”的案例,以及司法执行力度不够等现象,严重打击了农民群体对法律的信任度。第三,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法治参与欲望不高。由于农民群体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民主法治知识极度匮乏,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尚未形成,由此带来农民法律常识以及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缺失;另外,由于法律过强的专业性,偏低的文化程度,严重影响了他们学习、运用法律维权的可能和欲望。
二、新时代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发展的模式选择
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进而推动整个农民群体法治思维的提升,是一项长期、系统、宏大的工程,绝非一日之功。因此,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在我国城乡协调发展,也为了防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乡村地区发生变异,我们必须选择一个既适合我国法治发展的具体实际,也符合我国乡村、农民实际的法治思维发展模式。
(一)“社会演进型”的西方公民法治思维发展模式。
毋庸置疑,西方公民法治思维的形成与巩固是在漫长的社会演进过程中实现的。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治的基因——重哲学、重逻辑的理性文化,崇尚法律、服从法律,权利分立的“原始法治”的观念,到中世纪形成了宗教限制王权权力制约传统,再到随西方市民社会的兴起而形成的制约政治国家的文化传统,直至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自由、民主、法治等观念的深入人心[1]。因此,西方公民法治思维随社会不断进步而自然形成且渐进发展的。如果我们指望通过漫长的社会演进慢慢地在公民意识中“生长”出法治思维,那就得重走西方社会演进型模式,经历漫长的周期。而我国公民尤其是农民法治思维培育是一项时不我待的紧迫性任务,故而此种模式不可取。
(二)“政府與人民互动型”的我国城市公民法治思维发展模式。
总体而言,我国法治发展的模式是在西方法律制度和法治文明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属于“后发外生型”[2]。但是,因城乡二元结构影响,我国城乡公民法治思维发展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模式。仅就城市公民法治思维发展模式而言,可以概括为“政府与人民互动型”发展模式,即政府推进与人民需求相结合,以政府推进法治发展为主,以法治精神与法治价值在人民群体中的自然发生为辅。该模式形成的原因为:一是改革开放前,社会主义法治探索与建设中正反两方面的深刻经验教训;二是改革开放进程中,社会主义国家前所未有的巨变,尤其是城市的巨变,需要政府极力推动法治建设,以适应社会发展,保护社会主义发展的成果;三是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普遍提升,尤其是城市居民物质生活条件的大幅提升,他们在民主、法治、自由等方面的精神需求普遍增长。该模式虽较之“社会演进型”周期较短,但相较于我国乡村法治发展与农民法治思维培育的紧迫性而言,仍显周期过长。
(三) “政府建构型”的我国农民法治思维发展模式。
相较而言,我国乡村法治发展和农民法治思维发展不具备城市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基础,且因为乡村法治发展与农民法治思维培育的紧迫性,因而不能照搬城市模式,也不能任其渐进式发展,应由政府主导推进,有计划有目标的展开。所谓“政府建构型”农民法治思维发展模式,就是由依靠国家强制力,由政府强制在乡村地区推行法治,组织法治思维培育,以法治的巨大优势去克服农民法治思维培育动力不足问题;实现法治思维在乡村的快速普及,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法治思维培育在乡村的跨越式发展。通过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的“先行示范”带动整个农民群体法治思维提升就是“政府建构型”农民法治思维培育模式的体现。
三、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的具体路径
“政府建构型”法治思维培育模式的确立,为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具体路径的选择提供了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使得在短期内实现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跨越式提升成为可能。
(一)加快乡村产业振兴,为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夯实经济基础
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思维是政治上层建筑的主要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产业振兴是提升经济基础的引擎,是提升法治思维的内在驱动力。2018年2月,中央乡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明了乡村产业振兴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意义,针对性地阐明了乡村产业振兴的主旨要求和建设路径,为发展乡村产业提供了根本遵循。现实实践中,乡村产业振兴业已探索出颇多发展模式,如以“三瓜公社”为代表的“电商特色产业模式”、以“莫干山”为代表的“民宿发展模式”、以“鲁家村”为代表的 “田园综合体模式”、以“乌村”为代表的 “一价全包精品民宿度假模式”、以“袁家村”为代表的 “村集体组织带动模式、以“泰山村”为代表的 “村集体与社会资本共同撬动模式”、以“中郝峪”为代“综合发展模式”、以“舍烹村”为代表的 “三变模式”等等。总结乡村产业振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以期更好助推乡村文化振兴。一是因地制宜理念,把握乡村差异性,突出特色发展;二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明确发展绿色既是生态效益,也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基本定位;三是坚持人才强村理念,以人才汇聚提升乡村改革创新的动力与活力;四是坚持文化兴村理念,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延续乡村文化直至中国文化命脉。
(二)加强社会法治环境建设,为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提供良好隐性教育
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的效果深受社会因素的影响。法治思维培育要坚持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想统一的原则。显性教育以正面灌输为主,而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就是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隐形的法治教育。“政府建构型”法治思维发展模式下,政府必须着力建设良好法治环境,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法治健康,为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法治思维做出积极贡献。
完善涉农相关立法。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双重实践中,从我国乡村农业农民的实际出發,坚持农业乡村优先发展总方针,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填补乡村相关领域立法空白,修改、完善原有涉农方面法律法规。当前亟待修改、完善的涉农法律法规,应包括完善落实乡村基本经营制度、乡村土地制度、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乡村宅基地制度等,以及修改由此引发的在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的不配套之处。
提升乡村干部法治思维。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最有效的普法。因为唯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人民才能真正拥护法律,真诚信仰法律。要切实改善乡村执法司法状况,实质就是提升乡村干部法治思维,不断提高政府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提升乡村干部法治思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乡村干部法律知识储备;二是完善法治监督机制,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建立严格且科学的问责机制,促使乡村干部在合法合理原则指引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
构建覆盖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难发现,我国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严重不均,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体系主要集中在城市之中,很少涉足乡村地区,无法满足包括新型职业农民在内的广大农民群体的需要,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乡村法律需求的领域越来越广,需求量愈来愈大,对乡村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政府建构型”法治思维培育模式下,政府首先应倾斜财政政策,加大对乡村法律服务工作的财政投入;其次,健全法治服务平台,加大对乡村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力度,提升法律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最后,建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和考核机制,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常态化。
(三)优化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教育路径,为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提供良好的显性教育
搭建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专门基地。2012年以来,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国家在财政投入、机构设置、师资队伍、网络平台建设等诸多方面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经多年努力,现已搭建了两大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地,专门性培育机构——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各类涉农中高职院校(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提升)。但是,相对于我国亿万农民的数量而言,这些基地远远不够。尤其就法治教育而言,这些基地显得针对性不强。所以,有必要建立乡村地区普法教育专门机构,进行专门普法教育工作。
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内容。第一,开设法律课程。现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把重点集中在了农业相关技术知识的培育,人文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培育往往被轻视甚至忽视。这显然不符合农民全面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乡村的全面振兴。第二,开设更多人文社科类课程。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形成的关键在于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和法治思维的抽象性共同决定了过低的文化素质无法掌握和树立。所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应承担其更大的责任,开设更多人文社科课程,促使他们专业技能和人文素养的同步提高。第三,优化法治思维培育的内容。在内容选择上应体现理论性与针对性相统一原则,既杜绝内容碎片化又能全面把握法治思维的全部内容。这是由法治思维的特点所决定的。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基础,融“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公平正义、正当程序”等内容于一体的高级法律意识,碎片化的法律知识教育可以形成低层次的法律意识,但很难形成法治思维。但同时,又因为现阶段农民法治需求的领域比较狭窄,更多体现在自身权益保障方面,如农业发展、土地流转、讨薪维权等方面,所以,现阶段农民法治思维培育应以这些方面法律知识为突破口,以提高法治思维培育的实效性。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专业队伍建设。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显性教育的关键在于打造一支法律知识渊博、对法治饱含热情、对农民具有深厚情感的专业教师队伍。法律知识渊博是成为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教师的首要前提。法律知识是形成法治思维的基础。有法律知识不一定有法治思维,但没有法律知识的深厚积淀是绝对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维的。要让有法治思维的教师讲法治。有法治思维的教师是“情怀深”的教师,他们以民族复兴大业为己任,以人民福祉为努力方向,把社会主义法治作为自己的精神信仰毕生追求,深知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关乎国家的前途、民族的未来、农民的自由全面发展。有法治思维的教师是“有激情”的教师。把法治作为自己毕生追求的人,坚定的信仰可以化为积极的行动,能在法治思维培育工作中投入极大的精力,既传递出法治真理的魅力,又使自己充满魅力,用真情感染农民,用真理感化农民。有法治思维的教师是“理论深”的教师。只有法律理论深厚的教师,才能将艰深晦涩的法律术语和抽象思辨的法治思维用生动的、形象的、易懂的、大众的语言表述清楚,才能使新型职业农民真正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
优化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教学方法。一方面,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优化课堂教学模式,既要突出课程讲授的思想性、理论性,又要突出实践教学对于理论掌握的巩固作用。实践教学可分为两类,一是课堂实践,可以通过辩论赛、案例课堂、模拟法庭、抗辩式教学等形式来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理解法治的思维和能力;二是课外实践,可积极组织法庭庭审现场旁听、参与或旁听各类听证会、各类法律现象的社会调查,让新型职业农民感受法律威严,发现法治存在问题,唤醒他们法治思维的朦胧意识。另一方面,传统教学与现代教学相结合。利用新媒体、新形式创新教学模式。建设新型职业农民法治思维培育资源库,利用慕课、微课、微信、网上直播平台等形式开展线上教学,让他们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的自由学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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