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视法制节目的法律文化内涵
张宁
摘要:电视不仅是传播的重要途径,更是一种独特的媒体艺术表现形式。随着我国电视艺术的快速发展,电视节目创作专业分工也更加细致。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各电视媒体对法制节目的创作进一步重视,法制类电视节目开始逐渐发展壮大,并成为媒体发展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法律文化内涵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电视;法制节目;法律文化内涵
(一)传播价值与法律普及的相互统一
众所周知,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法制电视节目是宣传我国法律建设的重要起点和有效途径。法制电视节目的传播、创作和推广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委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与宁夏银川市灵武市融媒体中心(灵武市广播电视台)通力合作16年,共同打造的一档以宣传法律、经济、社会、民生、安全、平安创建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节目——《平安灵武》,其核心是通过解读普及法律知识,利用典型案例分析,关注民众学法、用法、尊法的重要性,以及對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向广大受众传播和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加大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的整合力度,在全社会创建一个公平、正义和守法的主流价值观。通过个案将法律法规与理解法规相融合,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化解广大群众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司法机关在节目的制作和播出中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从而确保了节目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从节目后期的宣传推广来看,电视法律节目已被广泛报道并迅速传播,成为广泛宣传《宪法》,弘扬法治精神的有力手段。《平安灵武》法制节目与相关部门和生产团队之间的合作做到了相互配合,互利共赢,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法律的认可,进而统一了法律普及化的目标和传播价值。
(二)有效整合法律专业知识和电视制作技术
电视法律节目对制作过程和采编专业水平有非常严格的要求。根据《平安灵武》的制作和播出要求,该节目具有非常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先进的现代融媒体技术融合。节目的内容和受众反映、宣传效果赢得了社会赞誉。特别是采编人员和政法部门工作人员相互配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公检法司机关,对法律专家进行深入细致的一线采访,以案说法,现身说法,专家讲法。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微信等新技术媒体手段,采访报道了大量的法制新闻稿件,将时效性、法治思想性和法律服务性融入节目,宣传在创建“平安灵武”“五五”普法、“六五”普法和“七五”普法进程中的新人、新事、新典型、新成果、新经验。宣传全市“创建平安乡镇”“创建平安单位”“创建平安村庄”“创建平安社区”“创建平安校园”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起到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弘扬道德风尚,宣传精神文化”的重要作用。《平安灵武》电视专栏节目开办16年来,在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法委、综治委(办)和市委宣传部的亲切关怀、大力支持、具体指导下,共播发法制节目960多期,播发政法、综治及平安创建类稿件共5000多条,时长1万多小时。节目的开播不但填补了灵武市没有专门政法电视宣传栏目的空白,而且为全市政法综治、平安创建、普法工作的发展起到了其他媒体不可替代的宣传作用。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新闻宣传,展现了灵武市政法综治、平安创建、普法工作中的新成果,扩大了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面,在社会上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灵武市先后被中央政法委、宁夏区、市政法委授予“平安创建先进市”和“平安市县”荣誉称号。
(一)法制报道程序概念简单化,采编人员法制内涵单薄化
就事论事、通过二手视频资料,或直接复制其他节目都属于电视法制节目的表现手法,但长此以往,极大阻碍了法制类电视节目质量的提高,导致当前法制类节目的传播方式和题材类型相对单一,内容单薄。特别是一些采编人员忽视法律规定,过于重视对犯罪细节和作案手段的描写,极大影响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被采访人合法权益。此外,为了在采访过程中获得第一手信息,一些编导和记者在节目录制期间通过偷拍等法律严禁的方法完成了节目录制,这就使法制类节目在法律严肃性方面显得粗糙、有瑕疵和极不专业,伤害了被采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制类节目的舆论监督作用和宣传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方面,宣传法律深度不够,力度不大,方式狭窄。特别是要解决在实践普法中遇到的难题。在电视媒体发展中,法制类节目可能经常被忽视,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所以要通过方方面面的法制新闻报道,希望得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宣传力度直接关系到节目收视率,节目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受众人群数量和规模,甚至直接关系到法律类节目的兴衰。
(一)不断健全法律条款和制度,确保法律程序有序进行
鉴于法律程序的发展现状,相关立法尚不健全,迫切需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对法律程序监督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以有效补充网络监督的空缺。这就要求法律程序设计业务加快对监管责任和规则的定义,制定切实可行的舆论法定程序监管协调措施,从而有效提升媒体监管措施。
(二)有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法律程序,发挥法律监督协调作用
媒体法律程序既具有一定的专业特征,又拥有互联网运行所需的特征。因此,跨行业操作媒体宣传会不时发生一些畸形产品。如果使用以前的“机构观点”进行监督,只监督一个监督主体的特定系统,监管此类跨行业和跨地区的业务非常困难。以国际通行的方法来看,采用法律程序的“功能观”或“行为观”对法律程序舆论产品进行监督,以保护受众为主要目的的法定服务方式,可以有效弥补对法定程序产品、法定程序服务和监管的不足。
事实证明,建立法律程序的职能和法律监督机制,协调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极为重要,因此,必须建立更为科学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综上所述,电视法制节目的创立应努力将电视艺术与现代法律精神内涵相结合。只有这样,才可以为大多数电视观众营造一种全新的文化氛围,从而给人一种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艺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