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之思考

    关键词 夫妻财产共同制 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立法

    作者简介:谢佳桐,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32一、我国法定夫妻财产责任制的立法现状

    根据有关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我国大体上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婚后财产共同制度,也称通常法定制,或称法定共同财产制,具體内容是指夫妻无论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如若未就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作出一致约定,或者夫妻双方所作的约定实属无效的情形下,依照法律之规定而适用的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相关制度总称。总的说来,我国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的通常法定制,但欠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与通常法定制同属于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内容,则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具体事由时,依法律之规定或依夫或妻一方或双方的申请,而后由法院依照法律之具体规定来宣告撤销原有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度,后而改设为夫妻财产分别制度的法律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不同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不同于我国于2011年颁布的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之相关规定。从根本属性而言,依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所设之分别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其之属性具有强行性;反观依夫妻双方约定而设立的分别财产制,则是由夫妻双方自由约定,因其无需要法院之宣告,则不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但在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现行立法规定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实则存在缺少公示程序等问题,对于夫妻间财产权益的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存在漏洞,而依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所设之分别财产制则体现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由国家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下介入的特征,该制度的设计目的则是为达到以下目的:即无论在婚姻前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基于特殊的需求,而需要改变原有之夫妻财产共同制度,后改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中,即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均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司法解释稍显仅解决当下“燃眉之急”,不足之处首先没有在制度上改变夫妻财产制度之属性,即未规定在夫妻双方分割财产后即可实行以分别财产制为内容之非常夫妻财产制,然后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条件限制较多,这对于降低婚内侵权损害、保障夫或妻一方或双方之财产权益的力度后续不足。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责任制的适用困境

    根据我国从古至今的家庭生活景象是同财共居,家庭成员之间共同财产、共同生活、共同消费,注定了家庭共同制是必然选择。纵观我国的《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其脉络大体上来说,是以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为区分,同时规定了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规则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的承担规则。值得注意的是,纵观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总的来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模式,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协议平等处理,关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清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原则上共同偿还,即由双方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纵观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三)》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或妻一方或者双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之规定,前提要么是夫妻“共同共有基础丧失”即是发生了离婚的法律事实,要么则是局限在法定的两种情形之中,即要么属于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有隐藏、转移、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之行为的情形,要么属于在夫或妻一方的法定义务被抚养人患有重大疾病时,而另一方却不同意支付医疗相关费用这一情形。不可否认这对于现实情况中基于特殊原因需要,夫或妻一方或者双方需要分割其婚内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规定的不足也显而易见:首先仅规定了两种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且没有规定兜底性条款或者用等字予以兜底。这就要求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必须严格按照这两种法定情形,不得随意扩张,这意味着对其他现实情况中存在的需要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情形则不适用,再者该条规定仅仅是满足了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因一时的特殊需求而申请婚内分割财产,对于夫妻财产责任制并没有根本性改变,无法满足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因特殊需求要求改变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分别财产制或其他不同制度的要求。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我国有关夫妻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司法实践的具体裁判情况,笔者在我院查询到,自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颁布实施以来,张家港市人民法受理离婚纠纷案件总数为11926件,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得相关案件数量为511万余件,同时以“《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所得相关案件的数量也仅为69件。虽然这些数据不能准确全面体现该条司法解释在具体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适用率,但是参照我院乃至全国的数据,我们仍可以窥一斑而推知全貌,仍可以推断出,作为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补充性规定,最高院于2011年颁布婚姻法解释三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其司法实践效果并未如期达到。

    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市场经济高速有序地发展,夫妻间的经济地位愈加平等,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对于自身人格自由独立和个人财产自由有着比以往更甚的需求,与之相应的情况是婚内侵权损害的案件日益增加。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虽然可以追究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结合婚姻法的民事属性,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承担实质上还是归结于金钱的赔偿,也就是说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实现依赖于夫妻双方实行类似分别财产制等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或者侵权方有足够的支付损害赔偿的个人财产,但是在我国盛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现实背景下,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在此情形下,为了达到我国婚姻法维护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夫或妻一方或双方若因特殊原因需撤销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改为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需要依靠人民法院来宣告实行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由此可见,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为维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家庭扶养职能的实现,进而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责任承担具有现实意义。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尚未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当下新形势的需求。三、完善我国现有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构思

    首先,通过增加知情权、平等处理权来完善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制。夫或妻对于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及处理权,这是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在处理其共同财产时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之前提。为保障该权利的实现,笔者建议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新增一条,即有关夫妻类似共同财产查询的制度,即夫妻双方对其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夫或妻一方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有关部门查询在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应查询人之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查询制度必须进行严格规范,防止触及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利。

    其次,针对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内容上的增补,对有关“应经双方共同协商的‘重大处理决定”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增强法院在裁判这类案件的可操作性,具体情形如处分夫妻双方名下的类似房产或者汽车等价值较大的财产,或与前述价值相当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同时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以防止夫或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財产的行为以达到保障被侵权方的财产权益之目的,同时也与财产方面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相契合:若夫或妻一方有不经过对方同意而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的行为,从而导致被侵权方有共同财产损失的情况,被侵权方一方面可以向侵权方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向法院请求终止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改为采用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了扩大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范围,更加全面的维护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权益。笔者建议应同时规定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范围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样可适用于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可依法律的规定或经婚姻当事人一方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共同财产制,改为实行分别财产制。具体法定事由比如夫或妻一方有故意隐瞒个人经济收入情况、对于婚姻共同财产疏于管理或管理理念不同导致夫妻共同重大财产损害严重的等可能对于夫或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严重损害的情形。

    最后,增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中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增添“其他重大事由”这一兜底性条款,同时规定参照事由:“如不分割共同财产会导致夫或妻一方权益受损的”,给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提供可行性方案,有效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为其奠定经济基础,消除没有个人财产这个阻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同时兼顾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及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笔者建议增设夫妻共同财产制撤销的情形下,夫妻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承担的相关条款,即当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被撤销后,对于夫妻对外的共同债务清偿,应当优先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主,即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外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结语

    作为承担家庭抚养义务的责任主体的夫妻双方,同时也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属于夫妻间民事关系之重要内容的财产关系,其不但是夫或妻一方之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家庭抚养功能发挥的关键,更是深刻影响第三人之合法权益,乃至整个市场经济之健康运行。我国婚姻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一员,不断进行完善以更好的适应社会日趋纷繁复杂的形势,是整个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动力。本文以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主要视角,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之法律规定,保护以夫妻为主的家庭这一重要社会经济细胞,维护夫或妻一方或双方、第三人等主体之合法权益,进而使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得以平稳健康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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