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并举共建新时代美好社会
关键词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释法明义 扬善惩恶
作者简介:陈林,中共泸州市委党校法律顾问、教务科职员,研究方向:合同风险防控、刑法。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22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社会基础
习总书记强调:“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具体发展模式,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道路。”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基因的不同注定了不同国家法治进程内在的差异,外部因素只能是参考和借鉴。
党中央审时度势,在充分认识历史国情与实践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共同发展。然而却出现了奇怪的论调和杂音——认为在发达国家的法治文明进程中从未出现过如此“奇怪”的提法亦或是法治水平的高低将受制于领导人道德水平的高低,等等。
(一)西方法治文明的社会基础
法治文明源于社会基础。法律并非一种单纯认为拟制的存在,它必须具有深厚的思想观念基础,而这种深厚的思想观念基础又必须植根于社会的历史文明进程。西方的法治文明与宗教(神)信仰息息相关,在他们那里,法律之所以神圣,其直接来源就是宗教(神)信条、教义,许多法律原则甚至于可操作性极强的法律规则直接脱胎于《圣经》中的一些字句表达;换言之,可认为上帝就是其法律权威性的来源。后来逐渐地,西方开始思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政府相处的基本道理、准则,理性开始作为法律权威性的社会基石,但这种取代仅仅部分而已,宗教(神)在其法治信仰建立和保持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仍举足轻重,不难发现,很多西方国家的总统都是按着《圣经》宣誓就职的!
(二)中国法德并举的世俗逻辑
在中国,我们的绝大部分人,准确地说绝大部分汉人是没有宗教(神)信仰的。乍说起来,看似我们有不少可以信仰、供奉的“神”,因为凡是能够“保佑平安”“赐福于人”者,我们都会“奉之为神明而敬之”,比如日月星辰、山神土地、历史名人等等;但“奉之为神明而敬之”绝不是“奉之为神明而信之”。实际上,我们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权威的神作为主宰,变成了彻彻底底地以无神为常态;有些人,遇庙烧香或者逢神便拜,但要问及他们到底信仰哪个神,恐怕答不出什么名目来,而且可能今天见其供奉“送子娘娘”,隔几天又遇其改拜“财神”了。这种所谓的敬神、信仰神,实则是有需要时在尊敬、在拜、在供奉,所以与其说是“信仰”,倒不如说是“行贿”。当然,这与国家保护的部分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不能相提并论,特别是涉及少数民族时。
既然我们没有宗教(神)信仰,而我们的法治建设仍需要找到一定的根深蒂固的社会价值作为支撑。对此,只能从我们自身的社会条件中去获取法治信念的基石,那就是美好的道德秩序,这些道德秩序几千年来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同而在行为做事时自觉不自觉地一以贯之,人们对这种美好道德的期望表现为对真善美情感的渴求以及对某些坏、恶的深恶痛绝。
因此,只有立足中国社会的历史背景和客观实际,看清世俗的行为方式,才能深刻理解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决策的英明,才能有力反驳领导人的道德水平决定法治高低的错误论调。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价值导向
(一)法德共治追求扬善惩恶
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上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并非一句原则性的要求,而应从小处着眼,认真贯彻,切实执行。既然我们的法治建设以道德秩序为大背景,体现人民群众对真善美情感的渴求以及对“恶”“坏”的憎恶,当然就应当通过对法律事件的处理去维护、去弘扬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真善美情感,去惩治乃至消除人民群众普遍深恶痛绝的“恶”“坏”。如果做不到这样,《人民日报》2018年的一篇刊文——《法治中应有人心的温度》已经言明了恶果,“当一些案件的结论与老百姓的朴素情感发生明显的偏离,以至于难以为社会认同和接受时,最终损害的恰恰是法治本身的公信力。”
以“山東辱母杀人案”为例(案件经过:在山东聊城,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借了吴学占的高利贷,某天,吴学占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到苏银霞的公司要账,于欢及其母亲被催债人员强行控制;其间,催债人员采取极端羞辱人格的方式讨要非法高利贷;有人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只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而后转身要走。作为儿子的于欢瞬间崩溃,从桌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最终造成一死两重伤 ),案件发生后,于欢被山东聊城中院一审处以无期徒刑。试问,人民群众能答应吗!民众对放高利贷分子暴力要账、泼皮无赖等行径本就深恶痛绝,这些行为倒回去三十年可能是要以流氓罪处死的。现在法治更进步了,对这些人虽不至于处死,但起码得给于欢认定为防卫过当从而减轻处罚吧!警察都到了仅告诫一句然后转身就要走,在极度绝望的情况下还能对于欢苛求什么吗?值得庆幸的是,山东高院二审改过来了,强大的民意、普通人民群众基于善良道德的预期是不可逆转的,所以二审“依法”认定于欢系防卫过当,只给于欢判了五年有期徒刑,维护了人民群众普遍的真善美情感,惩治了大家深恶痛绝的坏、恶。其后,政法机关再对暴力要账的涉黑涉恶人员进行了依法处理,严惩了老百姓厌恶的犯下累累罪行的诸多坏人,广大群众拍手称快,无不认为正义得以伸张,法律实现了扬善惩恶。
(二)路径选择在于释法明义
对于如何实现“依法”判处于欢五年有期徒刑,并且在类案中“依法”实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老百姓的朴素情感相吻合。由于任何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文字、名词、标点符号等构成的,汉字博大精深,多音字又浩如烟海,辅以语法、断句、前后逻辑关系等等,所以任何一个法律条文或几个法律条文的组合都应有很多种解释,既然法律需要保护老百姓的朴素情感,则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当然就应该选择与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相吻合的那种法律解释结果;换言之,应带着朴素的价值判断进行释法名义。
在这个意义上,警方对昆山反杀案的处理就表现得淋漓尽致,充分实现了释法名义与老百姓的朴素情感相吻合。据昆山市公安局通报: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车,载刘某某等人在某路口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时,与骑行中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2.案件经过。刘某某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被劝解后返回车辆,刘海龙突然下车殴打于海明;后又返回车内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击打中砍刀甩脱,刘海龙仍上前抢刀,但砍刀被于海明抢到,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到刘海龙,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
昆山警方对此案给出了三条主要理由:1.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司法实践中,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2.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拳打脚踢,后又取刀击打;砍刀甩落后,再上前抢刀,不法侵害不断升级,毫无停止迹象。3.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于海明夺刀后的行为,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具有连续性。
所以,刘海龙就是正在实施行凶暴力犯罪,于海明当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案件的关键点在于第1项: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为重要的是,案发当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收录了本案。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意义非凡,全国政法机关遇到类似案件是要参照着处理的,可谓将本案的处理上升为了国家意志,最高检的同志还明确说:“就是要以正制不正,人民群众在面对这类暴力侵害时不能畏手畏脚”。其后参照处理的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河北涞源反杀案、云南丽江反杀案等类似案件莫不遵照执行,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释法明义,充分尊重了社会一般大众的认知水平,结果无一不与老百姓的朴素情感预期相一致,充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定纷止争仅是法律价值追求的最低层级,最终价值归属乃是为了引导社会。“山东辱母杀人案”中对于欢的减轻处罚、对涉黑涉恶人员的严惩不贷以及“昆山反杀案”中对于海明的无罪开释,最基础的层级可理解为法律操作层面的进步,但其向社会传递的国家意志、政府决心意义更加重大——无论谁都只能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都应该有序行车、文明礼让。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实践破局
(一)以人民为中心,践行法治担当
法治不是用来治人民的,而是为了保证人民真正地当家作主。我们党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同人民群众站在一边、保持血肉联系,相信他们对法律事件能够作出朴素而又正确的道德判断并尊重这种判断就成了保护人民群众意志的必然选择。但由于人民群众中的绝大多数并非法学科班出生,未经历过系统全面的法学教育,所以在追求法律事件处置结果与老百姓的朴素情感相吻合的过程中,执法者应牢记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检验一切工作的好坏成败都要看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切莫以“法律精英”自居,不相信善良的人民群众,而愚蠢地要求广大“外行”的群众都听自己的。在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中,就存在与人民群众意志背道而驰的个别所谓法治精英思维。
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村民,其家与邻居王廷金家有纠纷。李昌奎在王廷金家门口遇到其女儿王家飞(18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发生争吵、抓打后,李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家飞掐晕实施强奸并用锄头敲打王家飞致死。随即又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倒提摔死。然后,李昌奎再用绳子勒二人脖子。逃离后被通缉,走投无路下投案自首。
不幸的是,云南高院最初的判决却为个别所谓法治精英思维所左右,其按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所确立的慎刑原则——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援引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刑法规定,而对李昌奎刀下留人,并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判决一出,舆论哗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极度憤慨。李昌奎以如此灭绝人性的方式强奸杀人竟还可以刀下留人,人民群众是无论如何都接受不了的。党和政府为民司法,始终与广大人民群众站在一起,发现错误后立即纠正,再审改判了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然而当时却有个别所谓的法律精英却坚持认为这不符合法治精神。
按着前面讲的路径释法名义,则应这样理解法律——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诚然认为《纪要》确立了慎刑原则,但其仅针对一般情况,本案却非常特殊;另外,对于“自首”,刑法的确规定了“可以”从轻处罚,但并没有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或者说“必须”从轻处罚。基于此,李昌奎最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是理所应当、法所必然。一言以蔽之,人民群众之所想成为执法者的孜孜追求,才可算是法律精英践行法治的担当精神。
(二)树立敬畏意识,杜绝“和稀泥”式执法
关于河南电梯劝烟猝死案 ,有评论认为,一审法官“和稀泥”式的执法无外乎认为多少判点就可以按平纠纷,被告也能够承受,并美其名曰:告慰死者。看似目的也已实现,因为杨先生并未上诉;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反而家属一方却上诉了。这样“和稀泥”执法,本着按平纠纷为目的,不是在用良法保障善治、弘扬义举,而是在谋杀道德!社会大众的一般感情接受不了,给人一种好人没好报的印象。
值得庆幸的是,二审判决进行了纠正:劝烟者没有任何责任。公共场所不吸烟,正是国家大力提倡的、人民群众坚决拥护的社会公德。《人民日报》更是专门刊文赞扬杨先生——《劝阻者应该得到法律鼓励》。四、结语
十九大报告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党所作的庄严承诺既是宏伟的目标,更是具体的鞭策,任重而道远。一言以蔽之,就是法律要符合社会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体现扬善惩恶的价值导向,充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维。
虽然前进途中会有这样那样的挑战,甚至会有惊涛骇浪,但毕竟有了方向就是曙光。如果说今天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已经找准了正确的方向,那么以后更需要的则是行动的力量。新时代,人民群众期盼美好社会不断前行!
注释:
详见(2017)鲁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2017年,郑州杨先生因在电梯内劝阻一名老人抽烟,两人发生爭执。十多分钟后,老人突发心脏病死亡。死者家属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判决杨先生支付1.5万元。二审驳回了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杨先生无任何责任。详见(2017)豫01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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