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的尊严视角看精准扶贫
王朴真
2020年是我国全面脱贫的决胜之年,在2020年底农村地区全面脱贫是党和国家做出的庄严承诺,当前我国的精准扶贫事业进入了收尾阶段,本文将从人的尊严视角出发,利用功利主义、罗尔斯正义论等理论学说探讨精准扶贫的精神内核,理解精准扶贫的初心和使命。
隨着国际反贫困研究的不断深入,国际社会对贫困表现多元化的特质已逐渐达成了共识,“即贫困不仅仅是缺乏收入,也是对人类发展的权利:包括过上长寿而健康的生活、接受良好的教育和拥有尊严且体面的生活等方面的剥夺。”也就是说贫困并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贫困不仅仅是生存权还是发展权,只有把握好贫困的概念,我们才会对精准扶贫有正确的认识。精准扶贫是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是对传统的粗放型,区域型扶贫的发展与创新,是一种新的理念和扶贫机制,其产生的现实因素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的宏观扶贫(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经济发展,从而在宏观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大规模减贫)到1986年成立扶贫开发小组推行的区域开发式扶贫以来,随着几十年的粗放型,区域型扶贫的努力,我国的贫困人口大幅度下降,而剩下的贫困人口因其致贫原因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成为了脱贫工作中最困难也是最应该帮助的对象,也是精准扶贫中最难啃的“硬骨头”。基于此,精准扶贫的理念被提了出来。而精准扶贫因其新的精神内核受到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其中有部分学者从罗尔斯正义论的角度去探讨精准扶贫中的正义性体现。如朱志伟和范斌认为“精准扶贫是集经济扶贫、区域开发、整村推进与精准到人为一体的扶贫模式,既体现国家对自然环境制约个体发展的认可,也蕴含着国家对个体地位与机会不平等的后天补偿,具有正义性的理论价值。”也有学者从国家,社会,市场三者整合去研究,如郑瑞强认为“精准扶贫的根本蕴意在于利用国家力量改变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公平与贫困群体发展的不可持续,以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选择与激励价值改变原来“贫困是经济问题的狭隘归类”。本文将从人的尊严方面对精准扶贫进行探讨,以期丰富精准扶贫的精神内核,理解精准扶贫的初心和使命。
一、精准扶贫的精神内核——保护人的尊严
(一)精准扶贫是公民的福利权
1.扶贫事业体现机会公平原则
现代社会已经逐步向风险社会过渡,“人口统计学显示,新的经济自身产生了一个问题,农业工人和工业工人对他们的生活和尊严都失去了控制权,每天仅能维持基本的生活,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被当作冗员而遭到解雇”那么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他的人民不至于处在朝不保夕的状态下,因此以精准扶贫为内容的社会福利就不应当就是国家的恩赐,而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这样公民才有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生存下去。再者我们都知道就业是现代社会下保证公民生活稳定和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基本手段,就业不保,生活也就难以为继,自然也就没有尊严可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就业岗位不断增加,就业机会不断提高,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让公民的就业选择面越来越广,在笔者看来,这契合罗尔斯正义论第二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各项职位及地位,必须在公平的机会平等下,对所有人开放。改革开放初期,许多领域都是未知的,许多人下海去闯出一片新天地,走向了富裕的道路。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向前,我国的减贫事业出现了两种局面,一方面是总体上富裕的人在增加,贫困的人在减少;另一方面是贫富差距不断增加。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机会公平并不能使所有人脱离贫困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以实质公平为导向的分配正义被提了出来。
2.分配正义深化精准扶贫
“对于弱者而言,机会平等实质上无法给予他们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在这时,以保障‘合理生存条件的分配正义的引入,就成为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由于分配正义的存在,国家担负着保障着人的尊严的使命,让每个人都能过上体面的生活,恰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为了论述这一点,我将扶贫过程中需要分配正义的贫困户分为两种,一种是因为自然原因而无法做出选择的人。“弗里德曼严正地指出: 任何人不得因其出身或者其他一些‘不可改变的特征而遭受不利”。扶贫对象中有不少是身体残疾人,假如他有志成为一名教师,即使市场经济给予他与其他普通人竞争教师这一职业的公平机会,但是他最终仍有可能会因为身体残疾这个原因而落败,机会公平并不能保证他与普通人获得同样的利益。这实际上仍然是不公平的,这其对于公平的理解仍然处于机会公平这个低级阶段,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应该这样去理解:“使之成为人”,让他在其他方面受到补足,例如允许使用残疾人专用试卷答题(盲文试卷等)、贫困户子女考试加分、报考残疾人专业加分等等,使他可以补足短处或让自己的长处更长更有竞争力,使他成为和“大众”一样的普通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去竞争,让他充分体会到生而为人的尊严。笔者在这里强调一下,我所倡导的分配正义并不是要求结果平均,因为盲目地追求结果平均,实际上是破坏社会公平,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公平,绝对不是通过挤压其他人的权利而提高部分群体的幸福,正如穆勒所说,“一种牺牲如果没有增进或不会增进幸福的总量,那么就是浪费”此外结果平均还会导致社会效率下降,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西欧许多高福利国家就是陷入了“高福利陷阱”,使得福利制度成为“养懒汉的制度”,给国家财政和社会保障带来极大的压力。
第二种是“对于那些在实际生活过程中无从选择或者一旦进行选择即需付出过高代价的人来说,他们实际上就是法律上的弱者,应当通过法律的赋权与制度的变革,来改变他们实际所处的不利地位。”党和国家对于“真扶贫”的要求是使农村贫困人口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的基本要求,即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农村贫困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当前,在大多数地方的贫困退出实践中‘三保障中的‘义务教育有保障在具体测量中被简化成‘家庭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基本医疗有保障在具体测量中被简化为‘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这两项测量标准虽然可操作性强,易于测量,但不具有科学性”笔者认为地方简化“两不愁”、“三保障”测量标准的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而且这种贫困是隐性贫困,不容易被发觉,所以经常被忽视。可是这种隐私贫困却往往成为返贫的原因,实在是不可以掉以轻心。因为有的贫困家庭虽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但这是通过挤压家庭的其他正常消费支出,例如食物、住房、衣服来实现的。这相较于完全可以凭借自身工资就可以供养后代教育的家庭来说非常不公平。而“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这一标准,却又忽视了一个现实:有些人的疾病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或者患了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那么其高额且持久的医疗支出完全可以拖垮一个家庭。所以我们应该用更科学的评测方法,去衡量贫困程度——例如利用数学模型,通过长期观测,计算教育和医疗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去衡量贫困户的贫困程度,这样才更显公平,有利于实现党和国家“扶真贫,真扶贫”的战略部署。
3.消除“社会排斥”促进社会公平
“随着我们对于贫困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我们对于社会公平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公平地分配既指向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与资源,也包括制度层面权利与社会。这种内涵的扩大,说明社会公平作为一种社会政策,既要关注人们的物质生活,同时也要关注人们的精神生活,诸如荣誉、地位等”“贫弱群体往往由于民族、等级地位、地理位置、性别以及无能力等原因遭到排斥。特别严重的是在影响到他们命运的决策之处,根本听不到他们的声音”笔者在这里用英国来举例,英国是历史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开始济贫的国家,可是其扶贫政策在发展初期具有相当大的问题,英国历史上的《新济贫法》保障了贫困户的生存权利可是却人为的划分了弱者与普通公民的区别,弱者一旦接受救助,就几乎放弃了公民的一切权利与自由。《新济贫法》不仅限制了对贫民的救济津贴,而且强迫救济对象参与劳动、设立济贫法专员署、实行苦役制度,以便对贫民和救济基金进行总的管理。《新济贫法》对被救济者在自由、人格等方面进行了严格地限制。《新济贫法》规定,救济对象必须进入济贫院才能获得救济,并取消了接受救济者在政治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入院救济以及对被救济者自由和人格的限制。19世纪中期法国批评家H·泰恩参观了曼彻斯特一个模范济贫院之后指出:“穷人把进入济贫院看成自己名誉的转折点。或许应当承认,这种管理制度是愚蠢的专制,令人担忧。这是每一项管理制度的缺陷,每一个人在这里成了机器,仿佛他们没有情感,总是无意识地受到侮辱。”贫穷的“烙印”让弱者似乎成为了“不可接触者”。这实际上对于英国与英格兰民族来说也是一种耻辱与污点。因为这种歧视是英国政府刻意施加给弱者的,这无异于判处弱者“社会性死亡”。那么将视线转回到国内,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自然不会出现接受济贫的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的事情,而且我国对于扶贫的理解,是实打实的,西方国家口中的人权,主要是说政治权利,常常倡导人权高于主权,但是越来越多的例子证明,在没有生存权得以保障的基础上,所谓的政治权利都是空头支票罢了。所以我国存在的“社会排斥”,实际上是不良社会风气——“笑贫”,例如中国人有爱面子的传统,提倡家丑不可外扬,此外中国人还有不受嗟来之食的浩然正气。
(二)自由选择是权利的本质所在
根据上面的论述,既然精准扶贫是公民应得的权利,那么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贫困户有权放弃被精准扶贫的权利。这种考量是有其现实和理论依据的,现实依据就是前文中要求摘掉贫困户识别牌的老乡的意愿,我相信这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想法,理论依据便是自由选择的魅力。从公民个人角度来理解,穆勒的功利主义讲,人具有趋乐避苦的本性和追求自我利益的双重属性。在笔者看来,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相结合,趋乐避苦的本性是人作为生物的自然属性,意味生存且免受迫害,而自我利益的追求是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人所特有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所谓幸福,是指免除痛苦及追求快乐。免除痛苦对应趋乐避苦的本性,快乐对应自我利益的追求。而精准扶贫所能做的,仅仅是在免除痛苦,因为快乐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它取决于公民的个人选择,他更加的高尚。“极少有人会因为可以享受禽兽的快乐而同意变成低等的动物;凡聪明人都不会同意变成傻瓜,凡受过教育的人都不愿意成为无知的人,凡有良心和感情的人,即使相信傻瓜、白痴和流氓比他们更满意于自己的命运,也不愿意变得自私卑鄙。”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波普尔认为“人类的苦難是一个合理的公共政策的最紧迫问题,而幸福不是这样的问题。获得幸福应留待个人努力”公民可以自由选地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并且受到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尊重,国家的救助只能是一种责任,不能强迫公民接受。如果公民基于其人格尊严的考虑而拒绝国家的救助,国家就不能强行提供救助。否则就是否定了精准扶贫的权利性,也违背了精准扶贫的初心和使命——维护人的尊严,这在我们的扶贫工作中尤为重要,精准扶贫要求精准识别扶贫对象,只有把扶贫对象搞清楚了,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才能不浪费扶贫资源,让扶贫资源倾斜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身上,切实完成党和国家“真扶贫”,“扶真贫”的战略部署。所以扶贫对象的确定不能光靠指标说了算,还要充分考虑扶贫对象本人的个人意愿。例如有的家庭虽然收入不多,但没有教育和医疗支出的苦恼,生活可以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也有的家庭虽然物质上贫困但是精神世界丰盈,幸福指数高;还有的家庭爱面子注重邻里乡亲的评价,不想靠别人的救赎去生活。以上的情况都是可以理解的,可以不算在贫困户的范围里。除了精准识别扶贫对象,我们在扶贫过程中也要充分尊重扶贫对象的意愿,扶贫方法有多种,我们要在充分调研和反复与扶贫户协商的基础上找到最合理有效科学的方法。精准扶贫中的隐私保护问题的核心,实际上就是精准扶贫的初心和使命——维护人的尊严。我国的精准扶贫事业获得巨大成就,这不仅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减贫事业,而且还精准到个人,这才是真正的保护人权,其精神内核契合罗尔斯正义论第二原则中的差别原则,保护最小受益者的利益。
(作者单位:单位大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