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国电影市场动漫形象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探究
宦昭润
随着近几年的社会进步,我国电影事业蓬勃发展,许许多多的动漫形象深深地打入人民心中。但是有关于动漫形象侵权盗用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有关于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以及保护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各类人士的关注。本文结合存在于动漫形象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工作中的不足以及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各类危害进行简析,并提出一定的保护建议。
有许多动漫行业的相关创作人员很困惑所使用的动漫形象的这一行为,有没有造成动漫形象合法权利侵害。在当今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未经版权方授权,就擅自应用动漫形象亦或是将名人的肖像动漫化去进行商业上的运作,形成了侵权的行为。所以,要将对于动漫行为的使用的合法性范畴确切的进行明确,并且思考怎样去对动漫形象权利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一、动漫形象的概念和版权提出
动漫形象指的是动漫中的角色,是将虚拟的人动物以及其他形象以二维平面或二维立体的艺术方式进行表现。一部动漫作品通过创造出的虚拟角色的表现、服装以及台词等方式来进行信息的传递。一般情况下,我会将在动漫作品中出现的各个角色成为动漫形象或是动漫角色。在关于动漫的这一个艺术领域,还存在着一种动漫角色,就是为商业化去专门进行设计和创作出来的,例如众所周知的Kitty猫形象,这种形象被称之为原创角色,同时该种形象也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意义下我们所指的动漫角色具备的特征是:(1)识别性较强。一个成功的动漫角色,一定会让人形成深刻的印象,因此具有较强的辨识度。(2)可复制性较强。动漫角色都具有很强的个体独立性,这就导致很容易就能够让该角色以脱离原著的方式被复制出现。(3)应用性上非常广泛。一个受到人们广泛关注的成功动漫角色,凭借自身的强识别性,导致该角色在被附着商品上时,就会制造出非常高的经济效益,从而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因为动漫角色在复制性上很强,就业导致了在广泛的应用上非常的便利。
2012年所公布出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很多的例子,“葫芦娃”这一动漫形象著作权案的相关判罚,就曾经让文化产业产生了思考和探索。如今,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国产动漫角色形象在商业宣传上被用到。同时,关于动漫角色的应用上也引发出了非常多的权利纠纷,让动漫角色的创造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困扰。
二、动漫角色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一)动漫角色的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
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著作的关于文学方面、艺术方面和科学方面的作品,在一定的时期内享有依法赋予的专有权利就是著作权。我国的著作权法就明确了著作人在哪些方面能受到良好的法律保障。而且作者在将自己的作品完成的时候,基于这一项法律事实,著作权就自然的已经取得,即使这个作品作者本人没有进行发表,也依然享有著作权,并且不需要进行任何手续的办理,也不需要用一些享有著作权的标记进行标注。著作人有权利在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内和基础上,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以及条件下合理的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使用,并且能够不需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不用支付报酬,但是不能够侵犯著作权人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需要将作者以及作品的名称注明。
(二)动漫角色的商标法方式进行保护
一个优质动漫形象和动漫作品是一种稀缺的资源,能够对人民产生吸引力,并且能够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商标就是将商品以及服务之间的区别和不同有效区分开的一类标志。当动漫的形象应用在商业的领域上,就已经是具备区分以及识别的相应功能了,将动漫形象以商标的形式进行使用,还能够让其产生一定的暗示性,表示动漫角色和标示的服务和商品是具备关联性的,能够有效地将动漫形象自身所具备的知名度以及形象价值带到该商品或服务上。只要动漫的形象在不违反商标法里边关于禁用的条款,并且自身能拥有能够进行识别的特征,那么就能够去进行商标权的申请和注册,之后通过对商标进行续展,就能够无限期的将商标权享有。这种方式具备一定的优点,首先只要对商标做到了适当保护,那么就能够对商标进行续展,并且能够无限期的进行续展。其次利用动漫形象进行商标的申请,在对商标新颖性上的审查时,因为动漫形象的原因,所注冊的商标具备很强的识别性,当面临到侵权的认定时,就相对的容易,所以动漫角色可以利用商标权来进行有力保护。
(三)动漫角色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当被授予了外观设计的专利之后,任何人以及单位都不能在原权利人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权利人的专利。为了确保不会受到不良商家的侵权,不但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的方式,同时还能够将相应的动漫产品注册成为外观设计的专利。该种方式比较于著作权的保护,具备更强的独占性,能够让权利人禁止任何未经许可去制造经营权利人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相关行为。而且权利人还能够将专利许可给其他人实施,因此只要动漫作品以及衍生产品获得了外观设计的专利,那么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其他的人或企业在想要进行该产品生产的时候,就要去权利人方面获取授权,并将许可使用费支付给权利人。任何人以及企业在没有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专利,就够依法构成了侵权。外观设计专利这个方式,不但能够获得许可使用费,还能够通过资源整合的方式将市场上的过度竞争限制住,让动漫角色和形象受到了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专利法的保护。
(四)应用动漫形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进行保护
有很多的人或者企业在动漫作品的相关权利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就把权利作品中的动漫形象用到了商品以及服务商,并且通过动漫形象的影响力和大众认可度来让自己的销量得到增加。这是一种对市场的公平秩序影响很大的恶劣现象,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能够将虚假认可这一情况遏制住。动漫作品自身具备易于传播和强娱乐性、强标示性的特点,所以在商品上进行应用能够让人民群众跟容易的去认可。假冒伪劣产品在制作上成本低、侵权的手段也便利,导致了侵权行为变得泛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为合法权益进行兜底的一种保护形式,在其他法律都无法适用保护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动漫作品的权利人就能够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捍卫合法权益。
三、将商品化权概念引进,保护动漫形象知识产权
(一)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所包含的意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3年11月把“形象的商品化”概括为虚拟角色的创作者、真实角色人物或一个或多个在经过授权以后其他方对原始角色的主要性格特征的二次应用以及改编。让不同的商品或者是服务能够和该角色能够产生联系,让该角色在受众群体中的影响力被应用起来,引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作为一种创意产业,动画角色的创意不仅体现在动画作品的创意上和创造上,还体现在其作品或角色的价值转换模式上。动画作品及其角色的价值转化过程就是商业化的过程。通常,对作品中人物的二次开发和利用,即是在商业化的过程中,往往会为动画作品的创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创造出更高的利润,这原本是运用创造性思维获得二次利润的结果。然而,与实践活动的迅速发展相比,法律总是滞后的。今天,随着动画商业化运动的迅速发展,现行法律。尤其是在面对侵犯动漫形象知识产权的行为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显得力不从心,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所具备的權利内容
知名形象、名称所具有的利用权以及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时候禁止使用的禁止权就是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所具备的权利。前一种属于积极权能,包含了使用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权。其中使用权是作者本人动漫形象、名称这些确认的因素应用到商品或是服务上,利用动漫角色、名称来对公众产生吸引力,促进商品经营的效益;许可他人使用权则是同意其他人将动漫形象、名称应用到商品上,然后收取许可使用费或是转让费。现实情况中,动漫角色形象的拥有者很少会亲自进行商品的经营,因此对于他人的授权使用则就成为了最为主要的一种途径。而后者则是消极权利的一种,是为了防止未能授权许可应用动漫形象进行商品制造经营的情况。
(三)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所具备的保护期限
我国多数的学者认为商品化权是以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出现,所以就认为该权利不是能够无限期受到保护的,这也受到多数专家学者的赞同。但是在保护期限这个问题上则是要具体地进行分析,如果动漫形象、名称这种虚拟的作品形象在商业上被使用,由此产生的商品化权,那么就应该是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和该商品化权期限一样,即是该作品作者的生前加死后的五十年。因商品化的动漫角色、名称使该动漫作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所产生的权利也应当是和该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一样长。而如果以真人的形象、名称所产生的商品化权,所产生的影响力是以永久性的存于人民群众的心中,并不会因为真人的死亡就没有了。因此该种方式的商品化权保护期限就应该是没有限期的。还有就是关于特定的符号形象引用到商业性上,这种独占性的权利保护器,就需要法律去进行一个固定期限的规定。这里只是提出一定的观点和策略,具体的内容还需要经过不断地分析和探讨。
四、结语
总而言之,关于动漫角色的版权问题中,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以及意义,值得重视和深入发展。由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以及社会存在变动性,导致法律需要慢慢追上。在法律没有明确进行规定动画角色商品化权问题上,就应该正确理解现有知识产权内涵的基础上,要合理地扩大和延伸,努力在现有外延上没有发现的情况下挖掘现有内容。要更加透彻地分析知识产权发生的合理原则和目的,最大限度地包括在现有法律的保护中。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