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真理观与马克思真理观之比较

    周莺莺

    摘要:中国哲学家朱子通过格物致知的方法构建其真理观的理论体系。西方哲学家马克思在实践唯物主义的基础上科学地诠释其真理观的本质。二者真理观都包含了知行统一的思想,但在真理主客体的关系、追求真理的过程、追求真理的方法等理论内涵上存在明显差异。本文分别介绍朱子真理观和马克思真理观的理论内涵,立足于方法论的角度对二者真理观进行比较。

    关键词:朱子真理观;马克思真理观;比较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8-0065-02

    朱子以格物致知论来构建其真理观体系,而马克思真理观在认识论与实践论相统一的基础上将符合社会宏观发展规律的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深刻地体现其真理观的客观性和发展性。虽然两者方法论都包含实学的思想,但仍存在明显差异,朱子格物致知论与马克思实践论相比较存在不足之处。接下来将从理论内涵方面将朱子真理观与马克思真理观进行比较。

    一、朱子真理观

    宋明理学时期,儒学家们普遍把真理表述为心与道合、心与理一。在理学体系下,集大成者朱子建构了独有的真理知识体系——格物致知论。这离不开前人的基础,也深受二程对“格物致知”的解说。朱子极其推崇二程的格致论,致力于准确阐释和完备地传承二程的格物致知思想的重任。

    在朱子格物致知思想的酝酿时期,他指出天下之物,无一物不具理,而“格物致知”正是求理的基本要求。同时,朱子强调积累点滴以达到贯通的作用。在二程观点的基础上,朱子突出强调穷理需要持有“敬”的涵养,作为格物之道,即以“敬”为格物的入门处,认为“敬”与格物致知应该相互作用[1]。可见这里的“敬”体现了朱子强调人的品性,要求提高修养内涵来“致知”的观点。在朱子格物致知思想的形成期,朱子着重提出“穷物之理”的观点,认为“格物”不仅要向外接触物,还要探究外物之理,并以“格物求理”为重要主题。在朱子格物致知思想的完善期,朱子针对格物的对象、格物的方法、格物的过程等作了精要的论述。接下来从具体内涵和方法论的角度来归纳朱子格物致知论。

    从具体内涵来看,首先,就格物的对象来说,大致可分为三类:自然界事物,社会伦理道德和人的身心性情。朱子非常强调从切己入手,然后循序渐进,不断积累,最终达到一以贯之的境界。因而朱子的格物强调首先应与外界多接触,但更加注重内在的身心性情和内涵修养的提升。其次,就格物与穷理的关系来说,朱子认为格物必须在接物中逐渐深入事物内部、穷究物之理。因而,“即物”与“穷理”是统一辩证的关系。最后,从格物与致知的关系来说,朱子认为通过格物穷尽事物之理后方能推及我之知识。因而,朱子的格物过程,既是穷尽某一具体事物之理的持续过程,也是知识不断扩展的致知过程。

    从方法论角度来看,第一,朱子将“持敬”作为格物致知过程对主体的根本要求,即提高精神境界从而获得真理知识。第二,朱子重视“学”“思”的作用,同时仍强调需要质疑所接受的知识。“学”与“思”体现了朱子强调承圣人之知,但又不能全盘接受的致知态度。这也表明朱子的致知强调内心与外物的共同作用,已初具主客体的统一关系。第三,朱子吸收了二程的“推类”思想,即所谓“格物穷理”,通过举一反三,闻一知十,推类以通之,最终穷尽天下之理。

    二、马克思真理观

    马克思对于真理观问题的最大突破就是确立了实践原则,确立了人的实践在认识事物和确立真理过程中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接下来将从真理的实践形态和检验标准两方面来归纳马克思实践论的理论内涵。

    从真理的实践形态来探析,实践是真理的源泉。“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2]。可见,马克思认为个体而言,实践都是有目的、有意识的自觉的活动,而个体实践总和的人类总体实践是客观的历史过程。通过人的实践——认识活动,这一实践形态的真理为主体所正确地把握时,它才表现为理论形态的真理。因而,这一把握是一个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无限接近或逼近的过程。

    从真理的检验标准来看,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中明确表示了,“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2]。马克思还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二条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2]。在这马克思明确地说明了实践的作用,以辩证的真理观扬弃了费尔巴哈对真理的直观思考,认为必须从人和世界、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去把握实践,去检验真理。

    同时,马克思真理观将实践作为鉴别真理与谬误的标准,这也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的。真理的客观性、具体性、条件性等特性决定了只有把主观意识与客观事物求同统一起来的实践才能检验主客观是否一致、相符合。而正是实践所具有的普遍性和直接现实性使得它能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唯一内在根据。马克思在此基础上还认识到实践的有限性和追求真理过程的无限性,承认实践的检验作用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这种辩证地理解实践作为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特点,体现了马克思真理观的科学性。

    三、朱子真理观与马克思真理观之比较

    朱子真理观中的格物致知论与马克思真理观中的实践论都体现了人通过探究实际活动以追求真理的实学思想。二者都重视主体对客体的能动性认识以及不断追求真理的过程。但在具体理论内涵上二者存在明显差别,格物致知论相比实践论而言具有三方面缺陷,这也体现了马克思真理观中的实践论的科学性。

    从各自真理观的主客体关系来看,格物致知论的真理前提是主客体的相对二分,即“知在我,理在物”之分。朱子说:“心与理一,无察乎气禀物欲之私,是见得不真,故有此病。《大学》所以贵格物也。”[3]所以,朱子认为“格物”可以排掉浊气和人欲,是认识“理”的必要条件。因而,这“理”是万物的本体,通过主体的“格物”来获得真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内容是客观的,而人的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这就使得真理通过主客体之间互相反馈、纠正的过程而得以实现。

    而朱子明显没有看到这一点,他的格物致知尽管区分了主客体,但没有将二者对立统一起来。他对真理的追求是出于使内在之“理”摆脱外界干扰的原因,使得追求真理的过程具有消极被动的特点。而马克思的实践是通过主客体不断相互印证得到真理的过程,是积极能动的检验过程。

    从各自追求真理过程的特点来看,朱子认为天理与具体事物之理是不同等级之理,而“天理”作为最高等级之理是一个统一之理。追求真理是一个从积累到一以贯之的过程,通过坚持从低等级的一日一格之知才能到达最高天理,达到豁然贯通的状态,至此真理体系也就完备彻底了。马克思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主体必须把在实践活动中所获得的关于客体本质的认识,再次放到实践活动中去验证,当检验认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是一致时,才能得出真理知识。

    因而,朱子的“致知”需要即物穷理来推广知识,否则主体自身是无法扩充真理知识的。而马克思真理观的实践使得主体不断地客体化,客体不断地主体化,人的真理性认识就在主客体的统一过程中不断地丰富发展,那么追求真理的过程便是永无止境的。

    从各自追求真理的方法来看,朱子格物的内涵是非常宽泛的,他的“物”(或“事”),不仅包括“身心性情之德,人伦日用之常”,而且包括“天地鬼神之变,鸟兽草木之宜”[1]。对待圣人的知识,朱子虽然强调要怀疑,但仍以传承为主。 朱子的格物致知是以较高的身心性情和内涵修养为根基的,格物的方法强调读书和类推,格物的对象具有唯心主义色彩。马克思所说的实践是极具社会属性的人及人类的活动。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2]。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真理问题也不能囿于抽象思辨的理论和认识领域加以解决,而必须诉诸人的有意识、有目的、创造性的、能动性的实践活动。

    因而,朱子的真理观缺乏社会历史生活的根基,不仅追求真理的群体范围有等级局限,格物的方法和内涵也具有伦理化倾向。朱子宣扬人心中本来有天赋的知识和“天理”,相当尊重感性经验。格物学说中虽然也包括对于外在事物的考究,但主要和更多地强调省察身心性情之德方面。朱子的格物致知论虽然从整体上看是有唯物主义因素和合理成份的,但其中也有唯心主义和先验主义。而马克思对实践本质的规定,突出了实践者即人的主体性,还强调一切实践在本质上是属于人类社会生活的,从而在客观规律和主观能动性之间建立了一种新的连接。

    总的来说,朱子真理的内容具有先验主义成份,检验真理的格物致知论具有伦理化倾向,追求真理的过程会随着真理知识的积累和天理的贯通而终止。而马克思真理的内容与形式是主客观统一的,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具有客观物质性和社会历史性,追求真理的过程由于真理的本质和实践的特点而永无止境。因而,通过以上三方面的比较可从两者真理观对比的角度论证马克思真理观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乐爱国.朱子格物致知论研究[M].岳麓书社,201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朱子语类(第八册)[M].中华书局,1994.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