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志愿服务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其重要性也日益明显,甚至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许多问题也随着其快速发展而暴露出来,特别是志愿服务法律保障问题,它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志愿服务法律保障现状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学习各国关于志愿服务法律保障的成功方法与政策,对我国的志愿法律保障机制进行一定的完善,努力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使之成为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志愿服务;法律保障制度;完善

    一、志愿服务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不计报酬和收入,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行为。志愿服务作为一种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公益事业, 志愿者就是推动该公益事业的最重要主体。志愿精神在他们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志愿者也通过参加志愿活动使其个人品质修养得到升华。志愿服务的法律特征主要是体现在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服务对象之间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上。其中志愿者是主体,三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是客体,被服务者则是志愿服务行为中的对象。

    (一)志愿服务的主体特征。志愿者作为志愿服务的主体,要求其自身在主观上主动愿意的,并且是不计报酬无偿的服务与帮助社会和他人。志愿服务有着自己宗旨与目的,志愿者是它们最好的践行者,志愿精神通过他们发扬光大。每一个志愿者,或许他们来自不同民族和种族,有着不同国籍和身份,但他们都是志愿服务队伍中重要的一员。

    (二)志愿服务行为的客体特征。志愿服务行为客体是指参与志愿服务行为的各方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它包括: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的关系,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在整个志愿服务中各方都享有自身的民事权利以及要承担的民事义务,如志愿者有是否愿意向志愿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的权利,一旦其选择愿意,那么他就要履行向志愿服务对象提供良好服务的义务,这样的关系在整个志愿服务过程中有很多。因为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造成志愿服务中三方的权利义务无法得到保障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也使日后一些志愿活动的开展无法得到保障。

    (三)志愿服务行为的对象特征。志愿服务行为的对象主要是由于自然灾害、社会现状等外在原因以及自身身体、精神状况等一些内在因素,造成无法凭借自身力量解决生活中的一些困难,而需要他人帮助的一些群体。志愿服务对象比较常见的是身体残疾、留守儿童、亦或者是某种疾病群体等,其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当然志愿服务的开展必须基于志愿服务对象的需求而进行,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双方要相互尊重,志愿者要在自己能够帮助的范围里帮助他人,当然接受帮助的人也不能提出过分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志愿者更好地为志愿服务行为对象提供相应的生活需要和精神需要的服务。

    二、我国志愿服务法律保障的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现状

    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相应的志愿服务法律保障机制也逐步开始完善。1999年广东省颁布了第一部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之后我国19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制定并实施了志愿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内容主要有:初步规定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法定注册登记程序、初步规定了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初步界定了志愿服务各方的法律责任、初步提出了经费支持、激励与保障机制等。

    (二)我国志愿服务法律保障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志愿服务各项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虽然近几年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迅速,但由于各项机制不完善,无法适应发展的要求,许多问题开始显露出来,这些问题也就成为了我国志愿服务法律保障机制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其必将阻碍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

    1、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的缺失。如今,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快速发展,但在志愿服务法律方面,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只是各个省市地区各自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据统计我国仍有多数地区处于志愿服务立法的空白状态,这就让那些已经出台了志愿服务法规条例的地区和还未出台志愿服务法规条例的地区之间形成了立法的高地和洼谷的差别。

    2、志愿组织注册与志愿者的培训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我国志愿组织成立主要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但由于我国相关部门为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对志愿组织的注册登记设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许多志愿组织因不符合要求而不能注册成功,只有极少数的能够满足要求登记注册成功。这种不健康的志愿组织注册登记管理机制,使得许多志愿组织无法获得法律上的认可,这不仅限制了志愿组织的发展数量,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速度。在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活动时,由于政府和志愿组织忽视了对志愿者专业素养的培训,使得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对接受志愿服务对象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质量,还在一定程度上对志愿服务对象以及志愿者双方的权益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

    3、资金保障机制与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资金的支持。我国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是志愿者加入志愿组织时交纳的会费,另一种则是来自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赠。这两种来源方式不仅不能满足平时活动经费开支,而且不能持久,稳定性不高。资金保障机制的不健全也让志愿组织的发展没有保障。在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上,我国对志愿者没有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奖励措施,优秀的志愿者没有实际的奖励政策对其来说,本身的权益是无法保障的,这种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与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志愿服务法律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与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保障机制

    近年来,我国各省市先后制定了有关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但我国仍有多数地区处于志愿服务立法的空白状态,更何况不同地区出台志愿服务条例,会有不同的调整范围、具体内容等,这也就造成在地区与地区之间进行的志愿服务活动时,会遇到因各地条例内容不一样而造成在实际运用时的困难,进而使得矛盾无法快速解决。因此,加快推进全国性志愿服务法的立法进程极其重要。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现状,总结其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参照我国各省市已制定的相关条例规定,修订一部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律,以法的形式对志愿者、志愿组织的进行定义,明确志愿者、志愿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力义务等,协调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更好的保障志愿者的权益。

    (二)建立与完善志愿者专业素养培训机制

    志愿组织往往忽视了对参加志愿活动的志愿者进行优化培训的重要性,对志愿者专业素养的培训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可以通过训练激发志愿者的潜能,使他们具备执行志愿服务中相关任务所必备的知识与技能,从而提高服务能力,使服务发挥最好的功效,更重要的是,专业的培训可以使志愿者的服务行为更加标准专业,在志愿服务中规避错误,更自由、主动、有效地发挥其服务功能。另一方面,专业训练是志愿服务经验得以扩展的主要形式。通过开设专题讲座、相关知识的探讨与研究,以及一些案例中角色分析与示范等培训方式可以使服务经验得到更好的传授。

    (三)建立与完善志愿服务资金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志愿者加入志愿组织时交纳的会费,另一种则是来自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赠。这两种来源方式不仅不能满足平时活动经费开支,而且不能持久,稳定性不高。而且志愿组织不能通过内部机制来解决志愿者组织的活动经费,开展志愿活动需要大量的活动经费,所以完善我国志愿服务资金保障系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政府会给予志愿服务专项财政支持,亦或者通过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来增加企业捐赠资金,这些对于保障资金来源是非常有效且稳定的方式。

    (四)建立与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

    志愿者、志愿组织是志愿活动开展的主要力量,许多发达国家都颁布相关的激励政策,来鼓励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在我国对于志愿服务激励制度这一方面规定很不完善,相关部门应该从多个方面来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如在志愿组织方面,政府可以借助媒体舆论的力量对志愿服务进行相关的公益性宣传,在税收方面给予志愿组织一定的优惠政策,这样也可以减少其经费支出;对于志愿者来说,政府也可以给予其一些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可以向一些工作单位建议将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的绩效纳入招聘考核之中,对那些优秀志愿者具有优先录用的资格。

    (五)建立与完善志愿服务监督评价机制

    要使志愿服务事业长久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评价机制。一方面,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志愿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做到志愿服务信息公开化,保障志愿者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政府要鼓励志愿组织积极主动地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组织内部的活动开展概况、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等,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对于活动成果的评价以及对资金运用情况的质疑,从而提升组织自身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要建立一个志愿服务评价体系。接受志愿服务的群体或个人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如实评价,也可以对志愿服务提出相关有效建议。

    (六)建立与完善志愿服务司法救济保障机制

    近年来,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经常出现志愿者权益受到损害无法得到保障法律问题,如因为志愿者专业素养的缺失而对被服务单位或个人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等。遇到这样的情况常常因缺少相应较为细化的法律条文或完备的司法救济途径而私下处理了,这对于志愿服务中各方的权益保障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建立一个完备的司法救济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志愿者、志愿组织可以采取自愿协商,或由相关部门调解,亦或者采取正常的诉讼程序等多种途径来解决相关问题。志愿者、志愿组织以及志愿服务对象都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也能让志愿服务变得更具保障性,从而也能更好的促进我国志愿服务公益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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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郗蕊.志愿者组织公法规制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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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晓燕,方萍,陈泳欣.志愿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及完善路径[J].学术交流,2013(4).

    作者简介

    董潇丽,女,1979.2,河南许昌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知识产权法.

    本文是2016年许昌学院科研基金项目《我国应急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2016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