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完善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思考

    王果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03-138-02

    摘 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监督工作、反腐败工作纳入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作出顶层设计,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这为新时代完善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提供了指引和遵循。新时代完善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与监察监督和企业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以监督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 新时代 国有企业 大监督体系 思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监督工作、反腐败工作纳入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作出顶层设计,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新时代完善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监察监督和企业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对企业决策层及其人员、以及所有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笔者结合国有企业近年来构建大监督体系的实践,认为新时代完善国有企业完善大监督体系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完善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

    新时代完善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必须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为国有企业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管理生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做大。

    (一)完善企业党委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建立企业党委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在大监督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带动其他各方面的监督、完善监督体系,必须改进完善企业党委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企业党委要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必须依法依规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推进不同类别企业领导体制的改进完善,实施董事长(分公司代表)、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的领导体制,赋予党委在重大决策中的决定权、把关权、监督权,把党的领导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确保党的意图贯彻到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全过程。

    (二)健全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机制

    新时代完善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在企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要有效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压实企业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聚焦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一党内监督重点对象,探索切实有效的监督方式方法,持续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机制,不断完善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委工作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职能监督,基层党组织(党总支、党支部)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巡视巡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企业党委要通过建立定期巡视巡察机制,对各级党组织进行全面“政治体检”,切实加强政治监督。纪检监察机构要通过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信訪监督等机制履行党内专责监督职能。党委工作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要通过党建检查、民主生活会、民主集中制、舆论监督等机制履行职能监督职责。基层党组织(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机制发挥日常监督作用。党员要通过提高其思想认识、保障其民主监督权利、扩大党内民主、畅通监督渠道等机制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三)构建统筹各监督主体的有效机制

    新时代完善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实现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监察监督和企业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必须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纪检监察、党委工作部门、基层党组织、党员等党内监督和监察监督资源,审计、财务、法律、内控、风控、统计等企业监督资源,成立监督委员会,构建企业党委统一领导,各监督主体作为成员单位,集中统一、全面覆盖、高效权威的大监督体系,强化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实现对企业决策层及其人员、以及所有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推动形成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监督有力的企业治理机制。

    二、必须明确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目标定位和基本原则

    构建国有企业党委统一领导,党内监督为主导,监察监督和企业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大监督体系,必须明确其目标定位和基本原则。

    (一)要明确目标定位

    新时代完善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目标定位就是在企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和企业监督资源,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大监督体系,实现对企业决策层及其人员、以及所有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推动完善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监督有力的企业治理机制。党内监督要聚焦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确保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企业得到贯彻落实。监察监督要聚焦企业监察对象,也就是决策层及其人员、以及所有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及其人员,重点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企业监督要聚焦生产经营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制度执行和风险防控,加强依法合规管理,发挥监督、检查、预防等作用。

    (二)要把握基本原则

    新时代完善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要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有效监督原则。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坚持以是否有利于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盈利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作为工作标准,不断完善纵向监督制约机制,横向监督协调机制,问题整改常态机制,突出监督效能的提升,实现全过程、全方位有效监督。二是双重领导原则。大监督体系要在企业党委和上级监督机构领导下工作,以上级监督机构领导为主;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企业党委领导,积极协助抓好日常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监督机构的部署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三是提级监督原则。要强化上对下的监督,对企业所属单位不便监督以及因双重领导体制产生冲突的监督任务,提级到上级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四是整合资源原则。加大监督资源整合力度,综合运用党内监督、监察监督、企业监督等监督力量,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作为成员单位的作用,促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职能互补、行动协调。

    三、必须完善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工作机制

    新时代完善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大对大监督体系的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职能互补、行动协调,提升监督合力。

    (一)完善有效工作机制

    监督委员会要建立信息汇集、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督促整改、反馈评价的工作机制。一是信息汇集。定期向党委和上级监督机构报告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每季度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交流监督工作情况,实现信息共享;移交监督中发现涉及党员领导干部或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二是风险研判。定期分析研判监督工作形势任务,提出强化监督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围绕监督发现的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或重要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深入剖析,查找风险隐患,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三是统筹协调。统筹安排企业年度联合监督工作或重点监督工作;统筹监督力量,研究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明确承办部门办理或联合办理;组织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协同开展重要或重大问题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四是督促整改。对重要、重大风险及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上级或者外部检查包括审计、巡视发现的重要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五是反馈评价。年度形成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向党委报告监督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及整改建议;对存在问题较多、问题重复出现或对问题整改不力的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履行监督职责不力的部门与人员进行问责;监督结果应用到单位或部门的年度廉情测评和领导干部的“廉洁活页夹”中。

    (二)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要建立监督委员会检查评价机制。每年对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重点监督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监督工作本身加强自我监督和考核,切实提升监督工作质量。完善履职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公权力”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引发重大风险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或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坚决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对于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问题,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予以表彰奖励。

    (三)建立激励担当机制

    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勇于负责者负责。建立健全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长效机制,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奖勤罚懒,让企业干部“跑起来”,要结合企业实际,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建立重点项目(工作)攻坚激励机制,倡导敢于担当、勇于碰硬的风气,让干部甩来膀子干起来,建立干部约谈提醒机制,跟踪督查,严格问效,让企业干部“紧起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准确把握制度界限,严格规范操作,该容则容、而且是大胆的容,不改容的坚决问责,切实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坚决执行制度的干部,宽容干部在制度执行中的失误,解决干部执行制度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收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响,为干事者撑腰壮胆。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會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