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网约车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
范文 | 谷雨 张露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共享经济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网约车这一出行模式在改变人们出行方式的同时,解决了交通出行领域的资源浪费问题。作为新的经济业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各种挑战。以滴滴出行为例,通过深入分析滴滴出行的商业模式,研究网约车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完善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促进该行业共享经济健康良序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税收征管;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2-0055-02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在政府大力推行“互联网+”与强调发展共享经济的环境下,“共享经济”的发展不仅可以扩大就业规模、增加民众收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资源浪费的问题,使得“共享经济”模式产生并逐渐扩大。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并直接与消费者连接,涉入人们生活的多个领域。在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以网约车的盛行为代表,例如国外较为著名的Uber、BlaBlaCar,以及国内的滴滴出行、摩拜等。在下文中,我们以滴滴出行为例,分析网约车经济体随着“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不断扩大而引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滴滴出行商业模式分析 滴滴出行在网约车市场出现之初便已经创立,是网约车市场的开拓者,其商业模式如下:第一,滴滴公司本身不拥有车辆与雇员,而是与线下的闲置车辆拥有者签订合同,提供工作机会并提高车辆的利用率,灵活的工作方式增加了车主收入,也为之提供了更多的创业可能。第二,在服务方面,滴滴对平台上的车辆进行不同定位,依据标准划分为高端、中端、低端,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服务。第三,在价格方面,滴滴根据时段的不同而定价,用车高峰期较用车较少时期价格稍贵、折扣稍低,这样有效避免了乘客在用车高峰时期打不到车的情况,提高了使用的便利性。第四,滴滴的客户群体十分广泛,包括自身无车或不想驾车的用户等。第五,滴滴采用定位与云计算技术,将需要乘车的用户与距离用户最近的滴滴司机相匹配,减少用户等待的时长与司机拒载的可能性,并在司机同意订单之后发送司机的个人信息及预计到达时间至用户端,用户可以查看司机实时位置并在订单完成后进行评价。 二、滴滴出行模式下个人所得税收征管问题分析 1.纳税主体不明确。关于网约车类共享经济中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相关规则至今未出台,网约车司机从事运输活动仅需在平台上进行简易的注册,而不需要到交通部门及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征税主要依靠纳税主体的税务登记,而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极易导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难以确定。例如,司机完成订单后顾客支付的车费需要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网约车平台进行扣费,司机的收入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部分。在这项活动中,我们已知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约车平台,但对于司机是否应该作为该项活动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则依旧没有定论。因为网约车司机从未在税务机关进行过登记,税务机关也无法对司机进行税务监管,所以司机的个人所得税只能由平台来进行代扣代缴,或者司机本人主动进行纳税。 2.课税对象与税率不明确。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车辆和收入所有权的归属,直接影响到网约车司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税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当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签订的是雇佣合同,并且平台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时,司机即为网约车平台的雇工。第二,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没有签订雇佣合同且司机的车辆属于自己,无须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即可以直接进行运输并只需要按时向平台缴纳少许服务费。第三,有些私家车的车主为了取得表面上的合法资格以便进行交通运输而将车挂到租赁公司名下,虽然车辆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实质上拥有车辆所属权和运输收益所有权的还是车主。三种不同的情况应当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征税,目前就如何判定课税对象以及应当适用何种税率依然存在争议。 3.税收征管不便。税务机关对于网约车类共享经济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存在诸多不便。第一,有关纳税申报义务的责任承担尚未明确。因为在共享经济中,获得收益的是承包商,而平台没有责任进行强制申报纳税,由于我国暂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关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如何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征税中没有实际的执法依据。第二,网络交易给税收征管造成很大不便。因为共享经济的创新性,并不是一切有关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都需要税务机关进行报税,且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有所不同,商品与服务的交易都是在网络平臺上完成的,订单、付款记录也都储存于网络之中,而不会开具实体化的发票,且并没有多少消费者需要并主动向司机索取发票。相关法律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合理明确定价并向乘客开具发票,但开具何种发票却没有进行明文规定,进而因缺乏对应的记账凭证进行计税导致税务稽查无法展开。第三,监管成本过高。因为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运行中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税基相对较小,对税务机关而言,如果要掌握为数众多的从事共享活动的个体是否依法申报纳税,将要支付高昂的费用。在当今税收政策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从事共享经济的人都会选择缴纳最少的个税,纳税者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很大几率不会将这部分所得填写进去。 三、相关建议 1.明确纳税主体。网约车平台、司机和网络支付平台都获得了收益,因此都应当被认定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中司机是个人所税的纳税主体,所以,应明确共享经济中的纳税主体并制定相关政策,并强制纳税主体到税务登记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2.明确网约车从事者的纳税身份。税务部门应对网约车活动中的从事人员是平台雇工还是个体运输者的判断标准进行明确,其身份性质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其缴纳税款时适用哪一种税率。因此,对于网约车平台从事者的身份认定十分重要,虽然从法律上来看,网约车平台与从事者之间是劳动关系,但从网约车的商业模式上来说,不能够全盘定为劳动关系。按照之前的分析,当平台与司机签订的是雇佣合同并且平台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时,网约车司机即为网约车平台的雇工,此时网约车司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按照员工工资计算的。而当平台与网约车司机没有签订雇佣合同且网约车司机的车辆属于自己,无须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能够直接进行个人运营并仅需定期向网约车平台缴纳一定的信息服务费时,就认定网约车司机从事的是个体运营,应按照相应的个体工商户的税目进行纳税。而第三种情况私家车车主将车辆挂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实质还是由私家车车主拥有车辆及收益的所有权时,纳税税目应同第二种相同,也按照个体工商户进行征税。 3.出台纳税申报优惠政策。网约车这种商业模式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有利之处远大于不利之处,对传统商业模式具有极大的冲击,是现代商业模式的革命性突破。在政府大力推广创新创业的潮流下,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有利于缓解就业问题、增加居民收入,应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政府及相关税务部门可以出台相关的纳税申报优惠政策,在新个税改革的背景下对起征点、免除费用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以此促进共享经济从业者依法申报纳税。 4.加强对于第三方平台的管控,推行代扣代缴。由于还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应当适用何种纳税申报规则,暂不确定应由个税缴纳者独立申报或由平台进行代扣代缴。现如今,网约车类共享经济从业者并没有在税务部门进行相关的登记,纳税信息无法进行查询,税务稽查同样陷入困境。因共享经济是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收付款,监控平台的资金流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监管的成本。支付技术的不断更新使代扣代缴逐渐成为可能,并且可以加强税收监管,同时减少监管所需的成本。但是由于共享经济并不完善尚处于成长期,单个纳税人的税基较小,因此税务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将纳税申报义务在个人与支付平台之间进行分配。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纳税申报负担,也可以使责任分配更加科学,降低征税成本。 参考文献: [1]? 张雨倩.交通出行领域共享经济涉税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8,(36):96-97. [2]? 臧阿月.论网约车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问题[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4):113-117. [3]? 张晓婷,梁晓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税收法律问题思考[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2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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