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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精准扶贫多元主体协同脱贫对策研究
范文

     金哲娇 冯梦茹

    摘 要:我国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正在稳中有序地进行,尤其即将临近脱贫终点,更是不能松懈,在脱贫的攻坚之年同时面临更加严峻的治理形势,我们要妥善解决好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补齐短板,通过开发多元主体间利益共享模式、开辟多元主体间互相监督渠道、开展多元主体间风险共担工作等方面多管齐下,提升扶贫治理效率,保质保量地完成扶贫工作,最终打赢脱贫攻坚战。

    关键词:扶贫;脱贫;对策

    在人类社会进程发展的进程中,贫困一直阻碍着社会发展是亟须解决的重难点问题,在我党的领导下开展了大规模的反贫困工作,以政府为主力在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物质资源后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贫困问题依旧困扰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要借助社会力量、动员多元主体,构成多层次的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精准扶贫的思想后,党中央全面落实部署,并号召全社会力量积极响应号召,参与到扶贫攻坚的战役中来,切实打赢这场脱贫攻坚战。自提出扶贫思想后,总书记在全国各地调研部署并召开了7次扶贫专题会议,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提供方向,截至2019年年末,我国现有贫困人口为551万人,全国94.4%的贫困人口实现了脱贫的愿望;全国贫困县摘帽率达到了72.2%,其中不包括正在退出检查的179个贫困县及52个未摘帽县,山西、黑龙江、河北等10个省区市贫困县已全部脱贫摘帽。但我们还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脱贫攻坚还没有完全胜利,参与扶贫治理的多元主体要更好协作,打赢战役。

    1 多元主体协同脱贫存在的问题

    1.1 多元主体存在利益分化问题

    由于各扶贫主体并没有构成利益共享机制,各主体皆存在各自的利益层级,因此各主体会产生较大的利益差距从而产生利益分化问题。首先,企业作为扶贫开发的一份子,在完成主要任务的同时也会兼顾自身利益,况且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必然会分化一部分贫困户的利益。贫困户拥有自然资源,企业拥有社会资源,在扶贫项目开发中,两者本应该共享经济成果,但由于部分企业掌握主要权利,在利润分配时就会出现分歧。其次,合作社作为扶贫的一方,其成员多由贫困户组成,但在进行何种项目的选择上,多数贫困户缺乏选择权,对于能人贤士的建议听之任之,使当地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导致贫困户的利益不能最大化。最后,地方政府在扶贫过程中一方面承担着主力的作用,另一方面还担负着监督的任务,对于贫困户实际需求了解不透彻,对于中央下达的政策法规落实没有做到因地制宜,使得本地的扶贫缺少当地特色,同时政府与企业及合作社之间存在着博弈关系,分化了贫困户的实际利益。

    1.2 多元主体间存在监督受阻问题

    目前社会上各扶贫主体均为扶贫工作贡献了很大力量,各贫困村都指派了驻村干部,解决贫困户的根本问题,但在扶贫进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延缓了脱贫进程。首先,在贫困人口聚集的地方,各级政府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如引进企业学习技术进行扶持或成立合作社使贫困户参与其中,虽然有政府作为监督部门,在扶贫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能逐级上报,导致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其次,各扶贫主体之间是合作关系但存在利益冲突,如一些社会企业为了得到了更大的利益对于扶贫项目工程参与不积极,隐藏实力,合作社中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不及时,不透明现象,使得贫困户只能被动接受信息。最后,贫困地区监督“无门”,只能将情况上报给上级领导,单一的监督渠道没有完全发挥作用,网上监督没有普及,使贫困群众的利益得到损害,监督权未得到保障。

    1.3 多元主体间存在风险分担不均问题

    自从国家实施精准扶贫,多元主体协同脱贫的政策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手,但单依靠政府来承担扶贫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不再现实,但扶贫工作却未划分详实的风险承担责任,贫困户本身的抗风险的能力就较弱,因此不能让其承担全部损失,但各主体也没有明确的责任规划。政府在整体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既要提供政策支持还要给予资金上的帮扶,一旦扶贫项目出现任何问题和风险都需要政府的财政部门来为其买单,企业与合作社相比之下前者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强,但实际上当扶贫项目出现风险时合作社所承担的风险要比企业大,因为合作社的成员多为贫困户,与贫困群体的联系更加密切,但本身合作社就存在资源不足的现象,一旦发现风险损失最大的只能是社员,因此贫困户在遇到风险时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2 推进多元主体协同脱贫的对策

    2.1 开发多元主体间利益共享模式

    实现全面脱贫是多元主体精准扶贫的最终目的,在此过程中有利可取则是治理主体的前进动力,只有当治理主体之间实现利益共享才能保证扶贫工作有序开展,促进各主体参与扶贫工作的积极性。首先,政府作为扶贫工作的主导力量和先行者,不仅要充当扶贫工作中组织者的角色,同时也对扶贫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实现脱贫目标。针对各贫困地区的特色引进扶贫项目,颁布相关的政策法规,免费为项目宣传做广告,鼓励社会企业参与其中,对于成果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并广泛报道,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威望。其次,企业作为扶贫开发中重要的力量,要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利用政策下达的优惠政策,参与扶贫项目开发工作,与贫困户共享项目成果,可以在贫困地区进行招工,解决部分贫困人口的就业问题,并将社会资源带进贫困地区,在进行农产品交易时为贫困户提供真实的市场信息,切实保障贫困户的利益不受侵犯。最后,合作社作为与贫困户接触最密切的一方,要为贫困户提供外部技术支持,无论是农业种植还是畜牲业养殖都提供相应技术和免费的指导人员,与参与合作社的贫困户签订入社合同,共享收益成果。

    2.2 开辟多元主体间互相监督渠道

    由于扶贫开发工作需要多元主体配合实施完成,且脱贫攻坚不是一朝一夕就实施的目标,需要各方长期共同的努力,同时扶贫开发有大量的资金扶持和项目开发,若任何一方出现失误或失职行为都可能对整个脱贫工作产生严重的后果,拖延脱贫进度,因此各治理主体间要互相监督,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监督其他主体保质保量完成扶贫任务。首先,政府在扶贫开发工作不仅具有决定权且具有监督权,但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监守自盗的行为,如对于一些扶贫的优惠政策被用于其他商用途径,损害了贫困群众的利益,因此政府要成立独立的监督部门对扶贫工作的进度、资金流向以及项目开发进行调查,将结果公开并进行公示,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保证扶贫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其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扶贫项目进行帮扶,政府要进行监督,避免偷工减料的行为发生,对于政府的优惠政策要切实落实到贫困群众的身上,不能为自己谋私利,如有违规现象发生,政府监督部门要进行处罚,同时合作社在与企业接洽时也要仔细审查,确保企业有能力对接扶贫工作,如期间发现企业有不法行为也要及时上报监督部门。最后,合作社在接受了政府及企业的定向扶贫资金后要公示资金流向明细,对于合作社的发展,政府与企业也要进行监督,避免合作社不作为,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目标。

    2.3 开展多元主体间风险共担工作

    在精准扶贫模式下多元主体协同脱贫会遇到各种问题,面临许多未知的风险,这就需要主体间加强协作,共担风险,不要互相推诿、逃避,做好充分的应对风险的准备,将扶贫中遇到的风险降到最低甚至避免出现问题。首先,政府是扶贫工作的領路人,也是统筹整体扶贫工作的规划者,过去政府对于扶贫工作大包大揽,自然也要承担全部风险,但如今是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政府应转变职能,作为其他主体的引导者,解决企业和合作社在扶贫工作中遇到的难题,适当减免帮扶企业的税收,帮助降低帮扶企业贷款资金的信用风险,鼓励农村信用社为合作社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打击高利贷行为。其次,企业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又是市场中的活跃分子,因此要在扶贫工作中主动承担相应风险并要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如拓宽融资渠道,在收到政府扶持资金和自身投资后积极向外宣传,吸引其他企业进行投资分红的方式分化风险。最后,合作社要合理使用扶贫资金,规避把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风险,与合作社成员协商使用,并向扶贫人员学习先进的技术,提高社员的整体素质,物质上脱贫,精神上也要脱贫。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280.

    [2]高飞,向德平.社会治理视角下精准扶贫的政策启示[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4):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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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2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