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压缩不动产办理时间需要注意区分几种情形 |
范文 | 沈庆 摘要:登记机构要注意区分难易不同、性质各异的登记类型,既保证大多数申请人能够快速领取到登记证书及证明;也要确保登薄内容的准确、完善,避免由于一味求快而导致登记错误,从而引发各类诉讼及行政复议。 關键词: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立等可取 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1-9138-(2019)07-0054-55 收稿日期:2019-06-2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既是便民利民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规定,2020年底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对于部分业务较为扎实的市县在受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时,应本着“自加压力、敢于争先”的精神,力求在国务院规定的办理时间上进一步压缩。以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例,一般登记业务2个工作日内的办结率已达90%以上,且部分业务已实现“立等可取”。 作为登记从业人员,在坚决服从上级要求的同时,更应该在提高登记效率、确保登记质量上多下功夫,努力做到提速不降质。所以登记机构要注意区分难易不同、性质各异的登记类型,既保证大多数申请人能够快速领取到他们的登记证书及证明;也要确保登薄内容的准确、完善,避免由于一味求快而导致登记错误,从而引发各类诉讼及行政复议。以下几种情形值得从业人员注意。 1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房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和大宗批量不动产登记等业务,暂时不宜加急办理 此类业务的特点是申请材料较多,工作人员在审核时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不仅如此,登记机构为了方便办事群众,往往采取“预受理”“容缺受理”等方式开展工作。 然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上述三类业务由于其复杂性,登记机构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因此,在现阶段对此类登记业务如果也搞“一刀切”要求在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的话,会使登记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最终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有鉴于此,新出台的《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在第29条规定,针对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房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和大宗批量不动产登记等疑难登记业务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当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改革进程的逐步推进,各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必定会被打破。再配合国家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个人书面具结的方式也必定随之推广,上述三类疑难业务的办理时间也必定会大大压缩。 2针对部分权属可能存在争议风险的不动产申请,登记机构也不宜在5个工作日内加速办结 如进入登簿流程前部分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的,工作人员已明知其中一方申请人对该项业务的继续流转存在异议,即便可以凭借没有双方申请的理由拒绝受理其撤回申请,但笔者还是建议登记机构要充分考虑到继续快速办理可能会给一方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后果。 因此,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8条的规定:“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在法院提起诉讼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应当预先知晓,并尽可能给予其适当的便利,尽量避免司法机关的查封限制行为与登记机构转移登记行为抢进度、赶时间的尴尬局面,也能有效降低登记部门的廉政风险。不仅如此,对于部分从上级部门的舆情反馈中获知该项登记结果将会产生大量信访、乃至群体事件的,登记机构也应该本着审慎的登记原则开展工作,避免突击办件。 当然,暂缓办理并非无限期的延缓,否则对未提出暂缓要求的另一方申请人亦显失公平。所以,申请暂缓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应该超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所规定的30个工作日。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延长办理时限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遇到上述单方申请撤回登记的情形或者是有异议登记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建议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较妥。 相关从业人员应该主动区分不同业务类型,不断推进精细化管理,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能快则快,该缓则缓,既要维护企业和群众的财产安全,也要让广大申请人的改革获得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这也正是我们不动产“登记质量年”的题中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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