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遗留问题不能只是简单尊重历史 |
范文 | 一處独立商业门面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批的是198.4平方米,建了3层,房产证按实际建筑面积,共708平方米,超占土地37.6平方米。现在产权人申请二证合一,办理不动产证。该如何办理?超占土地怎么处理?产权人着急抵押贷款,若按土地批准面积先予办理,如何在登记簿中记载?证上如何标注?我们这边的做法是先办二证合一,超占部分附记,有的银行不办二证合一,不给贷款。 没合是历史错误,合了是自己错误(手续不全怎么合)。 又是落宗落出来的问题,这个本来就是合法的。 这个不是合法吧,应该是分散登记造成的遗留问题,应该补办超占审批后合证。 这个核心问题是规划部门调整用地红线规划指标后,有无告知国土部门,有无把国土部门的出让合同变更土地款结算作为前置条件。 那如果是换证后,权利人放弃超占的,在证上可以体现原有面积吗? 问题是幢落宗的时候超出用地范围的。 按现有法律法规,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大家所在地方是怎么办的? 不是规划问题,其实很多就是早期没有坐标,测绘水平也低,不能用现在的规范和水平来看以前的业务,, 测绘造成的和规划调整造成的,肯定不一样,权籍调查可以核实的我遇到的绝大部分是规划调整。 我们这里的解遗文件只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确保无过错的买房群众产权权利,有政法专班追究开发单位和违规部门责任。独立门面房不在解遗范围内。 小县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老房子,根本就没什么规划,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根本原则就是以当年的法规为基础。 我还是开始那个意见,测绘原因造成,是可以调查复核的。 按现在的法律法规去解决历史问题,也不现实。 重新调查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否定原证书效力么?当然应该办。 土地证100平方米,房屋都修到200平方米范围以外了,肯定不可能是测绘 原房产证土地证都是合法的,不能否定其效力。 落宗是为了房地关联,明确界址。 即使是有规划的问题,也不能因为要补钱,就不让正常办业务。 落宗后发现超占,也是可以酌情处理的。追溯期都过了。 酌情处理,如果确实原来两证齐全,直接登记也不错. 这个不宜认为是违法建设,毕竟验收有房证。 应该参考国土部原来对宅基地的那种分历史阶段来对待的原则,其实也就是我说的,以当时的法规来处理二当时合法的现在也合法,备注一下就行了。 如果两证齐全,可以登记,注明超红线就行。 点评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统一登记实施前由于部门之间登记信息未实现有效共享,加上相关部门在办理登记时未严格审核把关,造成相当数量的历史房屋登记问题。这类因原土地、房屋分散登记的弊端带来的遗留问题,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深入推进而集中爆发,且无法延续登记,使登记机构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实务中,既要尊重历史,还得执行当时法律,当时可以登记而申请人未申请,申请人存有过错。另外,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宜为便民独立处置,应建议各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台解决方案,避免造成以前合法权益无法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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