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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金融混业监管——大势所趋
范文

    尹婵娟 张 洋 宋学军

    [摘要]随着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逐步融合,交叉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的局限性日渐突出。通过试对比分析混业监管与分业监管,提出应当改革成混业监管模式将更好的适应混业经营、业务创新的需要,混业经营呼唤混业监管,将更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30.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3-0087-03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将这句话用在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上可能是再确切不过了。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格局究竟应该是实行分业还是混业这一问题,各界人士曾在2002年初一度讨论的沸沸扬扬,后来由于2003年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划出,成立国务院直属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而暂时搁浅,而中国人民银行建国50多年来的集货币政策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也宣告结束。但是理论界关于金融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却始终没有停止,特别是2008年5月9-10日在上海陆家嘴举办的首届陆家嘴论坛上,更是将此问题再度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我国监管体制现状和混业经营趋势

    关于金融混业监管分业监管问题,胡俞越、黄剑(2008-04-08)曾提出在保留现有“一行三会”的同时,设立一个新的机构来平衡调节各监管机构的功能和纷争,而不是将现有的所有金融监管机构统一起来。但笔者认为如果保留原有的三个机构,再成立一个新的所谓平衡协调机构的话,势必使处于监管位置的机构更多了,相应的政出多门,寻租行为,协调成本只能是更大,给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增加负担。赵林政、张宝东等(2001.9)认为应坚持目前分业监管的格局,同时加强三大监管主体定期会晤制度,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定期会晤固然是沟通意见,共享信息的良好渠道,但是无形中又会增加沟通的成本和相应的由会晤产生的一些列成本。就如同一些联席会议制度,如果实质工作没有改善,这种制度设立也会逐渐成为一种形式主义,也势必浪费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各有利弊,只是各个国家和时期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

    回顾我国的监管体制改革,真正意义上的分业监管从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开始拉开帷幕。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保险业、证券业与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实行银行业监管)分业监管的体制基本确立。2003年 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体制全面确立。

    分业监管的优势在于专业性强,分工细,这是与分业经营的格局相联的。但是同时也有着一定的弊端,如监管效率低,成本高。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信息化、电子化、证券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混业经营成为了国际上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模式。我国金融市场对世界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分业经营的藩篱不断被突破,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金融综合经营、混业经营趋势有所加快,金融监管也因金融业务出现综合化、多元化趋势而加以调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业务的创新,这种交叉还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化,在这种综合经营的背景下,由于混业监管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可以防止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改变监管信息难以集中,监管重复与监管缺位并存的现状,保证金融监管不存在“三不管”地带,不留下空白与死角,发挥其整体功能,降低分业监管带来的信息分享成本,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已经强有力的说明了,混业经营的态势已初露端倪,萌生壮大,这势必拷问和预示着监管体制的混业时代是否应齐头并进?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大发展让分业监管已经力不从心。既然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那么混业监管也一定是规律使然。

    21世纪是一个凡事讲求效率的时代,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否发挥到最佳,将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的稳定和发展。随着我国的入世,国内金融领域内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正逐渐被打破,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日益融为一体,国内的各金融企业也正在不断进行业务的创新和相互交叉、渗透,整个金融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已不可逆转,这便意味着原来的监管以业务功能为依据分块进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则越发显得不合情理了。而改变这种固有的监管架构,转而实行混业监管则可以增强其活性,提高监管效率。

    金融业务综合化、多元化意味着机构性监管不再行之有效,既监管当局不宜实行“人盯人”的机构性监管策略,而应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性实行功能性监管。如果仍采取分业监管,一项新的业务的推出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才能完成,从而发生较高的政策协调成本,将无法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同时,交叉业务的出现,既可导致监管重复,又可能出现监管缺位,致使金融监管效率低下,达不到监管目标。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业务竞争实力,混业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必然选择。

    二、目前的分业监管的局限性

    我国目前的分业的监管的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和一则传统的寓言故事不谋而合,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会没水喝。机构越多反而越互相推脱,如果只有一个监管机构,责任归属明晰了,自然监管效率会相应提高。因此,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存在着一些弊端和局限性。

    第一、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不能实施对监管人的有效监督与监管,不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要素之一是必须建立监督监管人的机构与机制, 监督机构代表金融消费部门对监管人实施监督,通过有效的制度建立,形成监管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目前,我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3家监管机构直接对国务院负责,没有一家独立机构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证券和保险市场的监管,不但不能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容易因为监管人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第二、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监管缺位的弊端,不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以证券市场为例:目前,全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只有36个,而全国的证券公司有90个,证券营业机构2,615个,境内A股上市公司达1,531家。也就是说,证券的监管机构只设到了省会中心城市,而证券业的营业机构及上市公司已发展到县级城市,大量的监管对象处在监管“真空”状态。试想一下,这样的监管力量即使完成常规监管工作已很难,如何能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的缺位现象造成的证券公司违规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规事件经常发生。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就意味着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用最小的成本,完成金融监管的任务,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因此应当对分业监管的资源进行整合。

    第三、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造成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降低了监管工作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但不同部门对交叉性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又存在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权鼎立”,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不但监管效率低,而且容易形成系统风险。

    周小川曾说过,综合化经营将按照业务进行监管,而不是依据主体来定。即“不是谁批准设立,就归谁监管”,而是什么业务就归什么部门监管。随着我国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与渗透,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将有所加快,只有实行混业的监管制度,才能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混业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

    目前对于混业经营的模式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一尝试,已基本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但是对于就是监管的形式是采取分业还是混业一直没有定论。混业政策方面也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在笔者看来,当前只要各监管主体不是一个统一机构,利益分歧就在所难免,那么在涉及到部门利益的时候就会上演各种博弈行为,有的事情三家都抢着管,而有些则是归属不清、无人问津,造成监管真空。其实,不仅混业经营需要混业监管,即使是分业经营也应当实行混业监管,这样不管是银行、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他们任何经营行为、新业务的审批等都由一个监管部门来监管,也就不会出现重复监管现象,也不会出现有些新业务出台时,居然分不清到底该由那个机构来监管的现象。

    第一,实行混业监管可有效地节约金融监管成本。众所周知,金融监管是要耗费资源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实施增加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成本开支。混业监管,减少了监管机构的数目,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监管成本,还可以降低金融机构为应付金融监管检查而重复付出的人力与物力。其一,可有效的节约监管成本。在监管内容类似的时候,可以降低分业监管带来的信息分享成本;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减少冗员所带来的工作中相互推脱。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出发,机构数目越少,机构功能越完善,才越有利于节约成本,达到规模效益;而监管机构的数目过多,势必增加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投入成本。另外,若监管对象只与一个监管机构打交道,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监管者的成本开支。第二,混业监管可以采取最经济和最有效的原则分配和使用监管资源,减少成本,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进行分析和评价,解决监管能力分散、监管机构盲目膨胀、监管资源浪费严重的现状,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监管。

    第二、实行混业监管,有利于建立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可以及时通报从事综合业务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风险状况,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共享监管信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第三,可以避免出现监督程序和管制力度的差别,表现出一致性和协调性。更有利于协调使用监管力量,协调采取监管措施,在职责明确固定的基础上,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同时也可以对于监管者的监管行为实行有效的再监管,从而防止各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或发生事故的时候相互推卸责任。避免政出多门。混业监管将更有效地行使监管职责,并能及时了解不同业务内部潜在的风险状况,避免因监管机构不同出现的监管程度和力度的差别。

    第四,能够尽可能消除监管死角,防止重复监管、交叉监管。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金融业是实行分业管理,分别由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机构分口管理,这种“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使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跨业监管和三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难,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也难以保障。同时,证监会、保监会在各地,尤其是州、地、市和县一级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已经出现了断档,实际上处于央行与证监会、保监会三不管的真空状态,这就为金融风险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第五,有利于加强对混业经营集团的监管。采取混业监管,可以有效地对光大、中信等金融控股集团实行统一监管,避免金融监管中的政出多门,重复检查造成的低效率监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监管“真空”问题。有利于对混业经营的金融大财团进行监管。随着国际金融业务发展趋势的日趋明朗化,国内金融企业的金融创新也正在向混业方向发展,金融大财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金融控股公司,它的出现更要求金融监管的统一化。由于大财团的业务范围较广,跨越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领域,因而难以想像把金融大财团的业务瓜分、然后每一块由一个专业监管者来负责,这种方式谈不上效率和效益。因为每一个监管者难免会不得全局发展的要领,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面对着世界各国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巨头的竞争,使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挑战。我国金融机构间的相互持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储蓄保险、股票抵押等业务的开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大力推进,已经出现混业经营趋向。从金融分业到混业经营实际上是金融体系结构打破传统行业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结果,这种金融功能重新配置符合效率原则,推动金融体系不断向高级化演进。那么,什么是这种趋势下的最佳监管模式呢?应该说: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日益发展产生了混业监管的要求,为混业监管提供了业务基础,所以我方认为无论是国际主流的混业经营还是日益模糊的分业经营都需要用混业监管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我们不能用静态的眼光看动态的发展,随着我国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金融法律的完善,监管经验的丰富,我们相信,中国金融业必将立足于世界,让我们迎接中国金融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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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ification of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the Inevitable Trend

    Yin Chanjuan,Zhang Yang,Song Xuejun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100082,China)

    Abstract: With banking, insurance and securities sectors becoming increasingly interlinked, an appropriate regulatory and supervisory set-up to deal with the specific risks they raise is required.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separate supervision with the unification of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 drawing a conclusion that unifying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 can improve th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of regulation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Key words: financial supervision;mixed financial business;unification supervision

    (责任编辑:张丹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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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