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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型期中国宏观产权制度的形成机理
范文

    [摘要]中国地方政府围绕资本形成展开竞争,导致产权改革的非均衡推进,从而]进出政府对各生产要素利益保护不一致的宏观产权制度,这种宏观产权制度在过去的30年里是极具效率的。但随着资本日益丰富以至于不再稀缺,我们有必要在进一步产权改革的基础上建立政府适度退出机制,以使政府对各生产要素的利益保护都趋于正常值水平。

    [关键词]宏观产权制度;利益保护;稀缺性;流动性;政府适度退出

    [中图分类号] F045.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9-0007-04

    一、引 言

    新制度经济学对现实经济问题的极强解释力让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倾向于认同诺思教授(1971)的真知灼见:技术进步、投资增加、专业化和分工的发展等等,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而是经济增长本身,经济增长的原因要到引起这些现象的制度因素中去寻找。于是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来解释中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经济增长“奇迹”的理论逐渐增多,但综合分析这些论点,却存在着一个现象:学者们往往将新制度经济学“国家-产权-交易成本-经济绩效”的分析框架割裂开来,或者仅仅用“文化”、“制度变迁”、“意识形态”、“心理因素”等不可操作的概念来解释中国经济的持续高增长,或者将产权等同于所有权并在微观分析的基础上以偏概全地解释宏观经济,或者将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原因直接归因于中国地方政府围绕职务晋升与经济增长而展开的标杆竞争,而几乎没有人将这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产生这一问题可能源于技术手段与现实经济现象困扰两个方面的因素。技术手段的难点在于,与人们往往运用宏观方法来研究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同,经济学更倾向于运用微观方法来研究产权问题[1],这就导致运用统一的“国家-产权-交易成本-经济绩效”分析框架来研究经济增长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产权理论往往认为清晰的产权界定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正向关系,比如,张五常(1983)就认为对私人权利的限制必定降低效率,而中国体制改革的历史经验显然与之不完全相符,因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产权制度的进步是非均衡的,一些生产要素的产权界定进展很快接近完美,而另外的一些生产要素的产权界定则远未达到经济学家们预设的水平。

    为了用一个比较完整的新制度经济学框架来分析“中国奇迹”,我们引入一个宏观产权制度的概念,以求使偏重于微观的产权概念与宏观的经济增长建立更为直接的联系。因为,“一切人类社会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可以被放置在产权分析的框架里加以分析”(汪丁丁,1997)。在这里,我们对以住宏观产权制度概念进行了一些改进,除了将政权与产权的关系作为描述宏观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维度(胡川,2006),还进一步强调各类生产要素产权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因此,宏观产权制度是由国家的产权法规、产权政策等规范的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各生产要素产权制度关系的总和,从根本上说是政府确定的并受到保护的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利益关系。

    我们的思维逻辑是:地方政府竞争是转型期中国经济增长的原初动力,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自下而上的改革授权使地方政府围绕产权展开变革,目的是使稀缺性的生产要素能够得以积蓄,事实证明中国转型期的产权制度具有高效率,而这恰恰源于备受批评的一些生产要素产权改革的“不彻底”。

    二、中国的地方政府竞争模式与产权改革路径

    我们首先将产权定义为“受制度保护的利益”。由于一种产权制度的建立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意愿和政府所追求的目标(刘志国,2005),所以,产权改革其实就是政府在各生产要素的利益保护上作出新的取舍。为了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党中央英明地发起了一场“自下而上”的社会变革,这场社会变革的目的从根本上讲是为了改变已经被证明了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低效的社会产权关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更加高效的社会产权关系。

    既然如此,那么中国为什么不按照“华盛顿共识”的要求象俄罗斯那样实行“休克疗法”进而建立“产权高度清晰”的私人产权制度而是实行产权逐步且不均衡改进的“渐进式改革”呢?我们必须从30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中寻找依据。

    根据经济增长理论,产出是生产要素的函数[2]。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假定没有技术进步,并且认为产出仅仅是土地、资本与劳动力的函数,即不考虑其它生产要素对产出的影响。于是产出便为如下所示的总合生产函数:

    Y=F[min(L,K,N)]

    其中,Y、L、K和N分别表示总产出、总土地、总资本和劳动力总量。这与索洛生产函数不同的地方是加入了土地这个变量,加入这个变量的原因在于,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并不是不需要成本的,意味着土地的不同产权制度安排会导致土地供给与需求量的改变。

    与索洛模型另一个不同的地方在于,我们假定土地、资本与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是不能相互替代的,不论是土地资源,还是资本与劳动力资源都有可能被闲置。于是产出便完全符合“木桶原理”,即产出取决于生产要素中最为稀缺的资源。

    由于中国转型期的社会变革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随着中央政府授权程度的逐步加深,地方政府渐渐承担起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责任,这种责任在“晋升锦标赛模式”(周黎安,2004、2007)中被进一步强化,为了能在“晋升锦标赛模式”脱颖而出,中国地方政府会寻求一切可能的方式来推动地方经济增长以求获得晋升,这成了中国保持经济增长最为可靠的原初动力机制[3]。面临“木桶原理”的产出约束,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增长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尽可能地弥补生产要素中的“短板”,即采取措施促使最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

    在改革开放后的较长一段时间里,中国一直被定位为“劳动力丰富、资本相对稀缺”的国家,当然,土地似乎也是相当充裕的①。为了补短稀缺的资本要素,地方政府往往围绕资本形成来展开竞赛,其中就包括了外资引入的竞争、本地资本培育的竞争以及政府财政支出的投资偏好的竞争等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完全流动并且逐利的。为了争夺,地方政府倾向于对资本提供尽可能足够好的保护,由于产权被定义为“受制度保护的利益”,可以预计,资本的产权将会被很好地界定并得到有效的保护。

    于是,在对传统计划经济公有制一统天下的产权模式改造的过程中,一条中国式的产权改革路径便形成了:政府为了为资本提供足够好的利益保护,逐步明晰原本不清的国有与集体资本,而将土地、劳动力资源更多地置于“公共领域”并攫取其租金为资本服务,这就是“渐进式改革”。

    三、流动性、稀缺性与产权改革的非均衡

    在“渐进式改革”的进程中,地方政府经常依据生产要素的流动性与稀缺状况来决定产权改革路径。如果一种生产要素是强流动性的,政府对这一要素的产权界定和保护与稀缺程度成正向关系,即这一生产要素越稀缺,政府的产权界定越清楚、保护越严格。如果一种生产要素是弱流动性的,政府会对这些可控资源进行利益限制,并且政府对这一要素的产权界定和保护与稀缺程度成反向关系,即这一生产要素越稀缺,政府的产权界定越模糊、越不加以保护甚至进行攫取。

    首先是资本。由于资本是强流动性的并且稀缺程度极高,资本的利益受到了政府高度甚至是过度的保护。从1980年代的“放权让利”、1990年代的“抓大放小”到十六届三中全后明确地提出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产权改革贯穿改革开放30年的整个历史进程,并且是改革的核心内容。在此之外,为了培育本地民营资本与争夺流动性的外来资本,地方政府会在经济激励与改善内部投资环境两个层面作出响应,前者包括市场环境的营造、激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以税价竞争与土地转让为核心内容的多种经济优惠等等,后者则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与营造符合市场经济环境的政府服务。于是,关于转型期中国资本利益保护往往与“预算软约束”、“土地价格优惠”、“税收减免”、“税收返还”、“补贴”、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等等术语联系在一起。结果是,“中国企业盈利存在多重泡沫”(许善达,2007),这正是政府对资本利益保护过度的结果。当然,随着资本的不断形成与积累,资本在部分地区不再稀缺,这些地区政府对资本的利益保护开始趋于常态,比如,在沿海深圳等地区,进入“十一五”之后一个重要的政策导向就是如何将“三来一补”企业迁往其他地区,进入2008年以来,珠三角为数巨大的企业因成本上升而倒闭或外迁,“这是一个普遍的趋势,也是符合经济规律的”(林木西,2008)。

    其次是劳动力。在我国,劳动力是流动性不足的资源,这既与以防止农民盲目外流对城市生活造成冲击为基本目的的户籍制度有关,更是与工业化过程政府为了营造低成本而采取的对农民进城进行限制的政策相关,以超过1亿的“农民工”为标志证明了政府对劳动力利益保护的不足。但由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几乎是无限供给的,所以政府并没有成为劳动力市场价格的主导因素,政府保护不力主要体现在不能给予“农民工”城市居民的政治属性,让“农民工”的社会价格按“剩余劳动力”为基准进行定价,并且不需要住房、社会保障等城市居民所需要的工资外待遇,以求符合大力发展工业化的要求。当然,随着资本在一些地区不再稀缺,政府长期维持的劳动力利益保护不足无法继续,于是“民工荒”便出现了,政府被迫加强对劳动力的利益保护,部分靠低价劳动力生存的“低端”企业开始转移。

    最后是土地。土地是最缺乏流动性的资源,并且也是稀缺度较高的资源,这就决定了政府对这一生产要素利益的攫取趋向。政府的做法是将土地的产权更多地置于“公共领域”,使土地的供给与需求服从于政府的利益需要,人为地使稀缺的土地资源形成几乎是“无限供给”的“市场”机制,“土地的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是重合的”(赵德起,2007),从政府拥有完全定价权的土地产权“交易”过程中,政府获得大量的租金作为财政收入或用于补贴资本形成。统计调研数据显示:在土地严管之前的两三年,在我国东部省份的一些县市,除了难以准确统计的土地收费,土地直接税收及由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就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几项加总,从土地上产生的收入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发达地区的地方财政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②。正是由于地方政府凭借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从土地的稀缺程度中看到了巨大的获利空间,导致中央政府试图从更加公平的角度改善土地产权关系的努力很难以得到地方的支持。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土地产权改革基本上只是一些无足轻重的边际调整,即使是2004年的“土地新政”、“土地革命”、“8·13大限”还是后来的“调整‘补偿费”,也只不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官商勾结,改变了开发商与国家间的利益分配模式,并未改变农民利益受损的根本现实。

    从资本、劳动力、土地等基本生产要素产权改革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产权改革是不平衡的:资本产权改革不断积极推进,劳动力产权改革缓慢进行,土地产权改革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几乎停滞不前。鉴于我们将宏观经济产权制度定义为“政府确定的并受政府保护的各生产要素之间的利益关系”,转型期中国的宏观产权制度便可以用“过度保护的资本产权”、“保护不足的劳动力产权”及“受损的土地产权”来进行简单的概括。

    四、简单的绩效分析

    “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宏观产权制度是否有效?对这个问题专家们众说纷纭。20世纪90年代,包括一些诺贝尔奖得主与哈佛大学教授在内的许多学者都认为,俄罗斯的“休克疗法”由于扫清了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虽然渐时会遇到困难但最终会转型成功,而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则正好相反,虽然改革初期经济会高速增长,但最终会遭遇无法解决的体制问题而失败。而国内的众多学者则十分看好“渐进式改革”的成功前景,如林毅夫(1999年以来)教授就以“企业自生能力”为理论依据论证了“休克疗法”的必然失败与“渐进式改革”的必然成功。

    事实上,我们不太认可这种将“休克疗法”与“渐进式改革”完全对立的观点。至少从事实上看,中国与俄罗斯的改革都是成功的,不然两国也不会都是“金砖四国”中的重要成员。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俄罗斯与中国改革的初始条件不同,因而存在选取不同改革道路的必要性。中国改革之初资本高度稀缺,改革也必然以资本形成为基本目标,可以预计的是,如果中国像俄罗斯一样实行全面的私有化,高昂的社会交易成本将阻碍资本的快速形成与积累,私有化不是“后发国家”经济增长的充分条件,因为还有许多(特别是位于非洲和拉丁美洲地区)实行私有化的资本主义国家至今还在贫困之中挣扎。俄罗斯改革初步资本并不象中国一样稀缺,1989年时,前苏联的人均GDP达5,279美元③,因此,俄罗斯的改革必然以进一步优化产权结构而不是以资本形成为主要目标,如果俄罗斯实行中国式“渐进式改革”,很可能对社会的推动作用不大,因为,即使在人均GDP刚过1,000美元的今天,也出现了中国“渐进式改革效果正在弱化”的现象(马晓河,2007)。

    转型期中国宏观产权制度的经济绩效不容置疑!正如香港著名新制度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所说,“不要告诉我什么不对。我可以在一个星期内写一本厚厚的批评中国的书。然而,在有那么多的不利的困境下,中国的高速增长持续了那么久,历史从来没有出现过。中国一定是做了非常对的事才产生了我们见到的经济奇迹。那是什么呢?这才是真正的问题”(张五常,2003)。

    进一步需要我们思考的是,接下来我们应该做什么?当资本日益丰富以至于不再稀缺,现行的宏观产权制度必然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阻碍。因此,产权改革仍然是我们未来的核心课题,我们必须弄明白:什么时候我们应该放弃对资本的过度保护,合理保障劳动力产权利益,并不再对土地产权利益进行攫取。斯蒂格利茨就认为:在建立市场的时候需要政府手段强有力的支持保护,但随着市场不断的强大和完善,政府应该预先有一个透明的、公开的退出机制,政府介入的目的是完善市场,最终是要退出的。这一理论似乎正好论证了我们描述的中国问题,只不过,在进一步产权改革的基础上建立政府适度的退出机制,我们才刚刚开始。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合前文分析,我们得出如下基本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改革开放30以来,中国建立起了非常有效的宏观产权制度

    由于实行有利于资本形成的宏观产权制度,改革开放初期严重稀缺的资本在过去30年以超乎寻常的速度增长,这是“中国奇迹”的根源所在。统计显示,1978年至2007年,中国累计实际利用外资超过7600亿美元,居发展中国家第一位、世界第二位;GDP年均增长9.88%,远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平均3%左右的增长速度,经济总量由世界第10跃居世界第4④。这个伟大的成就,为实现国家富强打下了坚持的物质基础。

    (二)随着资本日渐丰富,现行的宏观产权制度将逐渐阻碍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制度总效率具有递减的规律,随着资本日益丰富,以资本形成为目的的宏观产权制度效率逐渐降低,以至于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中国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需要实施与以往不同的产权改革,特别是在给予资金以外的生产要素利益更合理保护的基础上明确给予市场力量更大的空间。

    (三)进一步宏观产权制度改革的时机问题

    由于转型期宏观产权制度是围绕资本形成来展开的,所以进一步宏观产权制度改革的时机应以资本是否依然稀缺为依据。虽然资本是否稀缺并没有客观的标准,但应该说,目前中国进一步宏观产权制度改革的时机已经到来。主要依据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产能过剩。经过多年的过度投资,中国已积累了巨大的产能,而这些产能很多需要靠外需来消化吸收,只能说明由于长期以来对其他生产要素的利益保护不充分导致内需不足,经济没有进入良性循环阶段。二是人均GDP过1000美元。按照世界经济发展一般规律来说,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是一个关键性的转折点,因为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突破这一数字之后,国家发展趋势往往会分化为两类:一类国家在跨过这个门槛之后就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比如韩国、新加坡等,继续往人均2000、4000美元发展;但另一类国家由于处理不好在这之后产生的新变化,则导致经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如拉美等国家。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达到1090美元,这也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性转折点的到来,“十一五”期间中央政府高度关注“民生”问题是符合资本不再高度稀缺后产权改革的正确方向的,但对劳动力与土地等生产要素利益保护仍然不够,因为直到今天,“农民工”还没有办法在城市安居乐业,农民承租的土地仍然有随时随地被侵犯的危险,这其中既有产权改革力度不够的原因,也有地方政府没有很好地执行中央相关政策的因素。

    (四)宏观产权制度改革有必要实行地区差别

    在我国,地区差距是个不争的事实,因此,东、中、西部地区的资本密集程度完全不一样,资本丰富的东部沿海地区,有必要在进一步的产权改革过程中继续“率先一步”。而且笔者认为,让在沿海地区的“农民工”取得比目前更高甚至达到所在地居民的福利待遇水平和更好地保护这些地区土地承租人的利益并不会进一步拉大东部与中西部之间的地区差距,相反,这将迫使东部地区的许多企业进行产业转移进而加快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达到缩小地区差距的效果,同时也能为沿海地区加快产业升级创造条件。

    [注 释]

    ①虽然中国的人均土地面积相对稀缺,对农业来说尤其如此,但 从政府确定产权的角度看,由于辽阔的国土,潜在的工业用地 还是相当充裕的。

    ②资料来源:《土地出让收入预期剧减,严重考验地方财政预 算》,载2008年8月19日《证券时报》。

    ③资料来源:《社会稳定与人均GDP是什么关系?》,载2005年 3月29日《经济日报》。

    ④数据来源:1978-2006年数据源自《2007年度中国统计年鉴》, 2007年度数据来自政府公报。

    [参考文献]

    [1][美] 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学分析[M] .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3.

    [2]袁志刚,宋 铮.高级宏观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464-469.

    [3]曾祥炎,等.中国地方官员内部劳动力市场特征与激励机制改革[J].长白学刊,2008,(4):51-56.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of Macro-property Rights system in Chinese Transition form Period

    Zeng Xiangyan1,2

    (1.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anhua University, Hengyang421001, 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110036, China)

    Abstract:A lot of local governments in China are competing for capital (include domestic capital and foreign capital) since the start of Chinese transition form period. Resulting in the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is distempered. It is obvious that China government has made a non-balanced macro system of production factors. Such a macro-property rights system was highly efficient in the past 30 years.However, with the capital increasingly developing, 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 set up an appropriate policy to exit market basing on the reform of property rights. This policy will enable the protection level of different production factors to be normal.

    Key words:macro-property rights system; protection of benefits; scarcity; mobility; government reasonable exit

    (责任编辑:张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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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4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