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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大学生创业企业类型选择
范文

    柳第+王珊

    [摘要]大学生创业并非易事,在资金和经验方面都存在不足,这要求大学生要充分掌握相关的创业知识。其中大学生创业企业制度和公司类型的选择尤为重要,大学生创业企业形态的选择比较丰富,大学生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如资金、经验等选择合适自己的企业类型。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2.241

    1 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梳理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我国近年来大力提倡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享受资金扶持政策、实习税收减免优惠、提供培训指导服务等方面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2014年全国大学毕业生达到727万,被一些人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季”,然而2015年大学毕业生有749万人,大学高校毕业人数创历史最高,堪称“史上更难就业季”。虽然2014年相关报告显示招聘规模较前一年扩大,但2015年高校毕业生人数过多,且加上2014年尚未就业的大学生,2015年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仍未好转。因此在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前提下,一大批大学生选择继续升学或者进行创业。在大学校园里,“创业”一词越来越为同学所熟悉,创业意识也在高校学生中逐渐产生。在校大学生开一家小店,办一间个人工作室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面对创业热潮,很多高校开始开展各种创业教育,但目前高校对于大学生创业教育还存在薄弱环节,创业教育方式方法单调,教育途径单一。大学生创业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哪些?各企业类型的利弊有哪些?很多大学生还不够清楚。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支持。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大学生创业可以采用的法律形式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公司一般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根据大学生实际情况,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准入门槛高、组织形态庞大,一般不宜作为大学生初次创业的选择,所以本文仅针对普通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利弊进行分析。

    2 创业的企业类型选择

    2.1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根据《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第24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人数应为2~50人,目前高校十分重视培养创新型人才,导师带领学生共同进行课题研究、成立校创新创业基地等,培养了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因此,团队内合作的同学很可能成为日后共同创业的合作伙伴。原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但2016年最新修订的《企业法》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的限制,同一人公司,注册资本限制的取消,对大学生打开了创业的大门。

    《公司法》第27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知识产权入股对于大学生来说也是十分有利的,对于缺乏资金的大学生可以用自己的知识成果入股。另外,根据《公司法》第3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各股东要承担的风险会缩小,对于大学生来说创业的风险较小。

    2.2 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一人股东没有其他伙伴分担,数额较大并且出资必须一次性缴足,这对于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算一笔较大的金额,但2016年最新《公司法》取消了对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公司注册资本的放宽对大学生创业者来说无疑是值得庆贺的,对于有创业项目没有资金的大学生来说提供了机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上。这是有限责任公司最吸引投资人的一点,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另外,一人有限公司一个人要进行决策、执行、监管、财会等多项职能,经营理念、运行机制上更加灵活、便利,比如,可以省去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执行的烦琐程序。当然这对大学生的个人经营管理能力要求极高,需要大学生素质全面、经验丰富。

    2.3 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此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个人自担风险,投资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的要求,只要有固定的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和从业人员,大学生便能成立一些技术服务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无须缴纳法人所得税,大学生创业者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因此适合资金较少、缺乏一定经营管理经验的大学生创业者。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更准确地说就是企业主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若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需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这可能让原本就清贫的大学生更加一无所有。

    上述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是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首先在于出资人的不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而根据《公司法》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其次在于主体的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最后在于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大学生来说是比较有风险的,所以在考虑创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时候应该把无限承担责任给自己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考虑在内。同样,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大学生创业的有利条件,这对于大学生来说创业失利后要承担的责任较小,因此风险也较小。

    2.4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中用知识产权和劳务出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2款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3款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者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企业都必须有人承担无限责任,使得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另外,合伙企业的经营效率较低,企业需要经合伙人共同意志确定经营战略、进行决策,因为要协调各个合伙人的意见,可能会导致企业做出策略的时间延长、程序烦琐、效率降低。而且,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了合伙企业的成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而且,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3 结 论

    据调查,2015年新毕业大学生创业比例同比增长近一倍,全国逾千万的网络创业群体中大学生占到六成,虽然这显示了大学生创业已经成为了一股热潮,但是创业时仍需要认真考虑和分析,创业并不是那么简单的,大学生无论是在资金还是经验方面都是不足的,这要求大学生要充分掌握相关的创业知识,其中大学生创业企业制度和公司类型的选择尤为重要,大学生创业企业形态的选择比较丰富,大学生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如资金、经验等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类型。当然任何企业类型的选择都是两面性的,若想要选择较容易设立的企业类型,可以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但是这两种企业类型在责任承担上风险较大,相对应的有限责任公司虽设立条件复杂,但是企业主承担的企业责任风险较小。对于个人还是合伙,若个人比较独立,资金足够且经验丰富,可以选择个人创业,这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更便利迅捷的做出决策;另外,如果在大学创业培训活动中有了自己志同道合的团队伙伴,那合伙创业也不失为一种合适的选择,合伙创业中的合伙伙伴可以在以后的企业经营中共同渡过困难时期成为彼此的精神依靠。

    参考文献:

    (1)肖勇,易晓春.谈大学生创业企业类型选择[J].武汉船舶技术学院学报,2015(3):65-67.

    (2)发改委.2015年新毕业大学生创业比例同比增长近一倍[N].证券时报网,2015-10-13.

    (3)许晓辉,李龙.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企业法律形式选择[J].高等农业教育,2009(6):75-77.

    (4)王显勇.企业法律形态比较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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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