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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的区域纳税信用体系构建研究
范文

    张肃

    

    

    

    [摘要]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布局,京津冀三地开展了多项合作,构建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就是其一项重要举措,而纳税信用作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如何构建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值得探讨。文章主要通过博弈论和委托—代理关系两个理论工具进行分析,再借鉴欧盟成员国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与启示,得出构建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为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区域信用体系;区域纳税信用体系;京津冀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8.025

    1构建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意义

    京津冀作为中国北方最具活力,发展最快的城市群之一,是联通东南西北的经济、政治、文化要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其发展更对周边其他城市有着强烈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信用对京津冀乃至全国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京津冀协同发展也对信用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京津冀已经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区域信用体系。京津冀三地信用体系建设程度不一,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易造成征信数据的重复建设和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全面推进,需要打破空间地域限制,实现有效协同,更好地服务京津冀三地的发展。

    京津冀协同发展为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搭建了平台,有利于解决地域分割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京津冀的资源整合,节约社会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是京津冀打造信用品牌、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需要,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同时,区域信用体系是全国信用体系的子集,京津冀区域建立起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的信用体系,形成区域标准,能为其他地区形成示范作用,为完成全国信用体系的统一打好基础。

    纳税信用作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研究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如果整个社会可以做到誠信征纳税,在其他条件不改变的条件下,综合税率可以降低。因为假如纳税人发生偷税漏税或逃税行为,将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而政府财政支出具有一定的刚性,政府要么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来保证财政收入,进而增加社会整体的税收成本,要么在改革新税制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纳税过程中的不诚信因素提高综合税率。但如果整个社会做到了诚信征税和诚信纳税,税收征管成本将会降低,效率将会提高。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即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税收效率。因此,构建纳税信用体系,推进纳税信用的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2构建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背景和问题

    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3月5日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加强环渤海及京津冀地区经济协作。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汇报时强调,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要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扎实推进,加快走出一条科学持续的协同发展路子[ZW(]百度百科。[ZW)]。在此背景下,京津冀三地在构建区域信用体系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启动了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及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2.1京津冀经济税收发展现状

    从京津冀税收收入数据来看,京津冀三地总税收收入和人均税收收入呈现不均衡状况(见图1)。2015年北京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723.9亿元[ZW(]限于统计数据公布结果,无北京市2015年地方税收收入总数据(仅公布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大税种的税收收入数据)。[ZW)];河北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648.5亿元,地方税收收入1934.0亿元;天津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666.99亿元,地方税收收入1577.94亿元。三地中北京的总财力最强,天津与河北的差距不大。但按人均占有情况来看,2015年北京市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21764元,天津市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17240元,河北省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3567元,北京依然最强,河北呈“断崖式”下跌,为最弱,仅为北京市人均公共预算收入的16.4%。

    因此,京津冀财政落差成为制约三地协同发展的关键,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劣势。从三地的发展过程来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京津冀地区呈现出明显的“虹吸现象”,由于区位优势明显,北京将天津和河北等其他地区的资源吸引过来,减缓被吸引地区的发展,促进要素引入地区发展。

    但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布局和开展,京津冀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互补性,这将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优势。北京的发展策略是大力发展为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弱化工业中心的地位;天津工业企业很多,覆盖面广;河北是工业大省和农业大省。充分发挥三地优势协同发展大有可为。

    2.2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现状

    2015年11月,北京、天津、河北三地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在北京中关村共同宣布,启动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及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今后三地间的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环境污染等失信行为及对失信被执行人制约等将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联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签署了《京津冀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框架协议》,宣布三地开启信用制度顶层设计、共享机制、奖惩联动机制等方面的合作,以此促进区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及企业的诚信发展人民网社会频道《京津冀共建社会信用体系——奖惩联动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制”》(2015年11月16日)。

    由此,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的构建打开了新的篇章,后期需要各部门通力协作,形成长效机制,才能保证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的运行和完善,才能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联动。而区域纳税信用体系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构建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国内目前已有东北四省区域、长三角区域、泛珠三角区域等建设联动的信用体系。京津冀区域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将有助于区域企业发展和经济进步,并从诚信的社会文化角度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2.3构建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面临的问题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背景下,构建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将面临如下问题。

    一是开创性。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在起步探索阶段,在现有资料查阅中,尚无固定的模式可以套用,需要综合考虑京津冀三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信用现状,量身定制构建方案。

    二是复杂性。京津冀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信用体系的建设程度不一,且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构建涉及的是京津冀三地国地税六家机构的协调配合,对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构建提出挑战。

    三是应用性。区域纳税信用体系是区域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何构建区域纳税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区域纳税信用体系和区域信用体系的协同作用,强化纳税信用结果应用,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值得探讨。

    3理论工具分析

    3.1博弈论理论分析

    有部分学者通过建立规范的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博弈模型,基于征税机关与纳税人行為的经济学分析,得出模型的纳什均衡解,证明了需从增大对偷税行为的惩罚力度、降低征税部门的稽查成本、提高对征税机关有效稽查的激励、降低征税机关的稽查风险等方面入手来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对于纳税人来说,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势必会努力降低成本,而逃避税款是使其降低成本的常用手段。因此,可以假设:在不考虑法律制裁的条件下,理性纳税人有一种倾向——纳税最少化。然而,现实生活中税务机关会经常开展税务稽查,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会面临更大的成本——税务机关的处罚。纳税人作为经济理性人,在突破诚信纳税的底线之前,将会先考虑行为的合法性,然后根据经验来预估税务机关的稽查能力、查处的概率和处罚的力度,最后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来判定纳税的金额。另外,税务机关将考虑稽查成本、纳税人不诚信纳税的行为比率以及发现该行为的概率、能追回的税款金额等。这些因素就形成了一个监督博弈模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存在两种倾向:诚信纳税和不诚信纳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相应地也有两种策略:不稽查与稽查。利用博弈论理论对此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模型进行分析,纳税人不诚信纳税的概率与罚款额成反比,与稽查成本成正比,即不诚信行为惩罚越重,纳税人就更趋于诚信纳税,稽查成本越高,纳税人就趋向于不诚信纳税。所以,为了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首选方式为加大对纳税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减小税务稽查成本。

    3.2委托—代理关系

    在纳税信用体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税务机关掌握的税源信息与纳税人掌握的税源信息存在着差异。纳税人掌握的信息比税务机关的真实全面,受到利益驱使,纳税人不会向税务机关全盘托出自己掌握的税源信息,税务机关也很难掌握真正的纳税人税源信息。

    根据“经济人”假说理论,纳税人都是经济理性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纳税人处于交易活动信息源的优势地位,其掌握交易的全部真实信息,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做出“逆向选择”——不报告真实的交易情况,使征税机关不能掌握真实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而税务机关处于交易活动之外,不能直接掌握信息,这为纳税人提供虚假消息,做出“逆向选择”创造了条件,于是纳税人偷逃税的潜意识将转变为实际行动。这就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纳税人的逆向选择。

    委托—代理均衡合同的条件可概括为两个: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即代理人以行动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具体操作行动,即激励相容[ZW(]激励相容约束条件说明,代理人获得预期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保证使委托人预期收益最大化。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置,购销双方的利益链条形成购货方对销货方填制票据的自动监督机制,而无须税务局再进行管理。;代理人履行合同责任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即参与约束[ZW(]参与约束条件说明,如在真实申报与隐瞒申报之间,选择某一方案的预算收益不能低于其他方案的预期收益。如果隐瞒申报不能被发现或及时发现但处罚较轻的情况下,纳税人就会选择不真实申报,因为这种选择的预期收益最大。如果还有第三个条件的话,是在代理人执行该均衡合同后,委托人所获收益最大化。

    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构成市场经济的灵魂。这种信任体现在:一是对合同的承诺或规则的承认和自觉遵守;二是所谓的“敬业精神”。市场参与者遵守各种经济规则的水平,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程度。然而,不可能在其他参与者不遵守市场经济规则的情况下要求某些个别参与者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即使个别参与者能一时遵守,也没有动机长期遵守。如果某些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行为未得到相应的惩罚,会助长其他纳税人的仿效行为。因此,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建立完善的税收奖惩机制、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十分必要。

    4国外区域纳税信用体系构建的经验与启示

    4.1欧盟成员国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

    按照世界银行的征信指标,欧盟的成员划分为三个种类:公共征信模式(比利时、拉脱维亚)、私营征信模式(英国、瑞典等十二个国家)、公共和私营征信机构相结合的模式(意大利、德国等十一个国家),除此之外卢森堡尚未建立征信机构。

    欧盟各成员国征信体系包括两大类,分别是公共信用登记局(PRC)和信用局(CB)。两者都是收集自然人和法人信用信息的机构,公共信用登记局是由央行或其他监管机构成立的,专门搜集、提供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给使用人来合法地使用。信用局属于私有商业企业,主要针对客户群体是贷款机构的。

    欧盟国家信用信息的信息流动可以采用以下五种模式:直接获取模式、间接获取模式、可移动报告模式、授权获取模式(见图2和图3)、泛欧洲信用等级体系。目前欧盟的前四种模式是存在的,可依据市场需求选择合理的信息模式,且互不冲突。由于第五种模式要求高,且涉及法律和技术等问题,现实中还未达到。

    如图2所示,其信用信息为直接或间接获取模式,债权人可通过本国以及借款人所在国家的私人信用机构,获取信用信息。这种方式在不会造成信息泄露的同时,债权人能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是一种优化的模式,其前提是信用机构的协同发展。

    如图3所示,其方式为授权获取模式,获取授权模式可以理解为公对公模式。这种模式站在国与国、公对公的角度,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信用体系构建,适用于大笔资金、两国之间经济往来频繁的情况。

    4.2欧盟成员国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

    一是区域间应该积极参与信用信息交流的协作。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已有先例,且运行良好。说明只要外部环境合适,信用信息的跨区域交流是可行的,跨国尚可操作,跨区阻碍更小。

    二是京津冀区域信用信息的交流可以参照欧盟的模式。在欧盟最理想的信息获取模式为间接获取模式,即依靠第三方平台获取。机构只能查阅对应企业和个人的信息,不会存储信息,也没有机会滥用信息。这一点在实践上得到了良好的证明。因此,欧盟的信用信息体系值得借鉴。

    5构建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以京津冀區域信用体系的构建为契机,大力推行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数据是信用体系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体系中各部门的大数据应用又能为纳税信用体系的完善提供条件,两者互相协同促进,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将形成良性循环,推动京津冀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是充分发挥税务系统内部优势,通力合作构建区域纳税信用体系。虽然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构建涉及三地六局,有其复杂性,但也有其优势:首先是标准规范,三地六局在纳税信用评定上执行的文件和标准都是统一的均执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且将逐步实现系统统一信用评定,减少人为干预,保证信用结果的客观性。其次是平台建设,对于三地六局多年的信息化建设成果以及数据资源,可以利用国家税务总局搭建的全国纳税信用信息归集分析平台采集记录,实时共享交换三地六局管理的所有纳税人的各类税务信息,实现三地间税务部门数据共享和动态评录,同时也为全国纳税信用信息归集分析平台建设提供数据支撑。

    三是加大纳税信用体系管理的深度,构建有深度的区域纳税信用体系。一方面是建立区域纳税信用奖惩机制,与区域信用体系形成联动。根据前文的理论工具分析,可以得出应做好“诚信奖励,失信惩戒”。2016年7月《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等29部门签署,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管理、税收服务、融资授信、进出口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确立了在省市范围内的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在此基础上,应建立健全京津冀区域内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大对诚信优良企业的奖励力度和范围,探索多形式的奖励方式,形成正引导;加大税收违法处罚力度,营造公平的税收执法环境,形成威慑力。随着纳税信用社会影响力的扩大,将会提升税务机关的公信力,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另一方面是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通过欧盟成员国的经验可知,加快京津冀信用市场培育和规范运行,充分发挥市场的创新性,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强有力地发展,依靠第三方平台即信用中介发挥作用,避免税务机关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盲区,形成有深度更权威的纳税信用体系。

    四是拓展纳税信用体系管理的广度,构建有广度的区域纳税信用体系。一方面是纵向拓展,研究中小企业、个体户以及自然人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形成更加完善的区域纳税信用体系。如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地税部门将在自然人征管方面体现更多作用,正是研究构建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是横向拓展,构建京津冀区域协作机制,跨部门跨领域多元联合,多部门数据共享应用,建立紧密化常态化的合作机制,成为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五是做好品牌,形成示范,为构建全国纳税信用体系打好基础。对比长三角等区域经济带,京津冀区域经济带更具全国示范代表性,三地六局应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机遇,借助国家税务总局搭建全国纳税信用平台的“顺风车”,形成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品牌和示范,为构建全国纳税信用体系和全国信用体系打好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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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9:3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