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营改增下应交税费科目的变化及账务处理解析 |
范文 | 陈艳平 [摘要]全面营改增后,应交税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规范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出台了财会〔2016〕22号文件对应交税费科目的内容和账务处理进行了系统的规定。通过新旧规定对比,系统阐述营改增下应交税费科目的变化并对具体的账务处理进行了解析。以对企业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有所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应交税费科目变化;账务处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8.232 1引言 2016年5月1日开始营业税全面由增值税取代,应交税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出台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即财会〔2016〕22号文件。对应交税费科目的内容和账务处理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可看出应交税费发生了如下变化。 2应交税费科目的变化 2.1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科目的变化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二级科目由原来的3个增加为10个。原包含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新增科目:预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代扣代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的专栏,对比之前的规定除“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改名为“销项税额抵减”外,其余专栏不变。 2.2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应交税费科目的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其他专栏不用设置。 2.3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科目变化 一般纳税人新增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专门用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的核算,不再设置若干专栏。 3新增应交税费二级科目账务处理 应交税费新增科目的账务处理如下。 3.1预交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为新增科目,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将当月预缴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2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为一般纳税人专用的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的二级新增科目,用于核算已取得并经认证准予在以后期间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如:长河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购进写字楼,价值15000万元,进项税额1650万元,折旧年限15年,到期无残值。根据税法规定8月当期抵扣进项税税额1650×60%=990万元,剩余660万元待2017年8月抵扣。长河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8月購进写字楼时: 借:固定资产——写字楼150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0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600000.00 贷:银行存款166500000.00 2016年9月起计提折旧,每月折旧金额150000000÷15÷12=833333.33 借:管理费用833333.33 贷:累计折旧——写字楼833333.33 2017年8月,待抵扣进项税额660万元达到允许抵扣条件。当期进行抵扣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600000.00 3.3待转销项税额 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在确认收入(或利得)时早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需要在以后的会计期间确认为当期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例如:长河有限责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以面值购入海尔股份公司发行的二年期债券1000张,每张债券面值1000元。债券票面利率10%,2017年12月31日付息一次,2018年12月31日付息一次同时支付本金。长河公司将该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处理。 长河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7年购进债券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00 2017年6月30日计提利息,由于金融业营改增后的税率为6%: 待转销项税额=50000×6%/1.06=2830.19 投资收益=50000/1.06=47169.81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0000.00 贷:投资收益47169.81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830.19 2017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0000.00 贷:投资收益47169.8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30.19 同时,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830.1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30.19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00000.00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与上面一致,不再赘述。 3.4待认证进项税额 用于核算取得扣税凭证但未经认证不允许从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如:长河公司2017年6月购入原材料价值100000万元,增值税17000元。当月增值税发票未认证,于2017年8月认证。 2017年6月长河公司购进原材料,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1000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0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0 2017年8月进项税额认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7000.00 3.5简易计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例如:A地产开发公司有A项目根据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销售住房开票、收到款项105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税费=1050000×5%/(1+5%)=50000.00 借:银行存款10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50000.00 3.6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用于核算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金融商品实际转让当月,如转让为收益,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作相反分录。 例如:长河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提供贷款服务销售额1000000,发生销项税额60000。发生手续费支出2120000,进项税额120000。当月买卖金融商品,取得买卖差价3180000(正差)。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7月應交增值税=3000000×6%/1.06=180000.00 借:投资收益180000.00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80000.00 月末,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大于贷方,产生留抵税额60000.00元,不做账务处理。 缴纳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80000.00 贷:银行存款180000.00 3.7代扣代交增值税 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生产成本”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综上所述,应交税费的变化适应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趋势,必将有利于规范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完善我国的纳税体制。 参考文献: [1]周文玲.“营改增”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及制度设计[D].合肥:安徽财经大学,2015. [2]苏洪琳,杨良,陈雪.谈“营改增”后不动产的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16(28). [3]林茜.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初探[J].商业经济,20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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