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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
范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开始越来越活跃,并且呈现出一种组织化、规模化以及跨区域化的特点。民间借贷的存在与活跃必然会对金融行业产生严重的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到政府的宏观政策调控,影响市场发展规律以及社会的稳定。所以近些年来政府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但是整体上来说这些法律规制都是基于打击、禁止等层次,民间借贷给金融、市场以及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依旧没有得到削减。文章从激励性法律规制的角度去谈论民间借贷,在分析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现状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激励性法律规制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采取激励性法律规制。

    [关键词]民间借贷;激励性;法律规制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9033

    近几年来,金融结构体系的不断改变,导致民间借贷的身影越来越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带来的各种风险。从这些年层出不穷的民间借贷案件可以看出,如果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风险的源头,将会对国家宏观政策的落实、金融行业、资源配置以及市场发展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在看到民间借贷危害性的同时,也要考虑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是否可以采取多元的措施去规避民间借贷带来的风险。

    1传统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要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要有大量的规制信息,在获得大量的信息之后,才能利用法律的手段对民间借贷进行管理控制。但是民间借贷有其特殊性,一般的民间借贷都有特殊的信息约束条件,这些信息约束没有被纳入法律规制的设计以及实施中,使得法律规制的时候缺乏对信息不對称的管理,也就导致法律规制缺少实际的效果。

    11传统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首先,传统的法律规制一般采取的方式就是打击、限制或者禁止,这些表面上很有可操作性的手段实际上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产生不了太大的实际效果。因为民间借贷有信息约束条件,在进行法律规制设计以及实施的时候如果没有考虑到民间借贷的信息约束条件,就会对其中的不对称信息缺乏实际的控制管理。另外,由于传统的法律规制和民间借贷之间是一种命令控制和被命令被控制的关系,所以就加剧了民间借贷信息约束条件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传统的法律规制在实施的时候困难更多,而且并没有实际的规制效果。比如虽然我国颁布了很多关于民间借贷的政策和法律文件,但是这些政策或者文件对于不对称信息都缺乏应有的管理办法,所以导致有的民间借贷机构转入到地下交易,法律规制也就没有实效性。

    12传统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中信息约束条件的双重性

    信息约束条件的双重性在于民间借贷在进行借贷行为之前对信息的掌握具有优越性,也就是民间借贷机构可以获得相对完全的信息。但是法律规制机构在信息上却存在不对称的情况,对民间借贷的信息约束条件认识不清,没有把信息不对称考虑在内,没有把信息约束条件作为重要元素放在法律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中。这样一来,一方面民间借贷机构可以利用完全掌握的信息进行借贷行为,优化资源的配置,并且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去规避法律的规制;另一方面法律规制机构却因为缺少对信息约束条件的考虑,对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

    2激励性法律规制的重要作用

    对民间借贷如果只是采取限制、禁止甚至是打击的措施,不但不会产生太大的实际效果,而且由于现在对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的管理,民间借贷机构又有信息获取的优势,所以会导致民间借贷的反规制行为加剧,不仅发挥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且对资源配置、金融结构的优化以及社会的稳定等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激励性的法律规制,激励性的法律规制是一种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发挥市场作用,合理配置资源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措施。激励性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三方面的作用,分别是:可以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提高民间借贷机构接受规制的积极性以及提高民间融资的自由和效率。

    21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采取激励性的法律规制将会大大减少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虽然在传统的法律规制下,民间借贷机构由于信息的优势,依然可以通过较少的交易成本进行金融交易,但是由于大量风险的存在,交易主体之间还缺乏真正的信任,在有的民间借贷机构中,依旧要付出较大的交易成本,这对交易双方来说并不是一件互惠双赢的结果,对于借贷机构来说,交易的手续变多了,后期的成本会加大,而对于借贷方来讲,需要付比较多的保证金,而且在短期内不一定可以盈利,风险也比较大,这也是现在很多中小型企业面临的现状,他们想要进行民间借贷,却又因为高成本望而却步。激励性法律规制的作用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出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合理高效的市场机制改善交易双方主体的关系,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从而可以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

    22提高民间借贷机构接受规制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激励性法律规制可以提高民间借贷机构接受规制的积极性。目前传统的法律规制因为对不对称信息缺乏管理,对民间借贷机构一味地进行强制性禁止和打击,使得有的借贷机构运营成本增加,为了不被法律规制机构查到,提高其隐蔽性和安全性,开始转入地下交易,对规制的接受程度逐渐降低。如果可以采取激励性的法律规制,变强硬性措施为柔和性手段,在合理配置资源、发展稳定的市场经济的同时又考虑到借贷机构的利益,借贷机构自然会愿意接受法律规制,充分发挥出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23提高民间融资的自由和效率

    激励性法律规制相比于传统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地提高民间融资的自由和效率。因为对民间借贷机构和借贷行为不再采取严厉打击和限制的措施,民间资本也会自愿在法律规制的条件下进行合法的交易和流通,使得民间融资更加的自由,融资的效率也会比以前高。

    3如何采取有效的激励性法律规制

    在了解到传统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现状之后,我们进一步认识了激励性法律规制的作用,在两者的比较中发现只有激励性的法律规制才能真正促进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化和合理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从而还可以推动民间融资的自由和效率。既然激励性法律规制有其明显的优越性,我们可以针对不同的民间借贷实施多样化的激励性法律规制。主要是优化法律规制的工具,然后综合利用各种规制工具,在这基础上形成不同的激励性法律规制。在进行法律规制工具设计优化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31对民间借贷机构设置市场准入的条件

    因为传统的法律规制对民间借贷是一种打击限制的态度,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认可,而且由于不对称信息管理缺乏的问题,有的民间借贷机构直接从地上转入到地下交易,法律规制的难度较大。在进行激励性法律规制的时候,应该要综合考虑民间借贷的行为,通过法律上的认可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转入到地上交易,给民间借贷机构合法的地位,就要对民间借贷机构设置市场准入的条件。比如民间借贷机构想要获得市场和法律的认可,必须要获得哪方面的条件,像是有配备齐全的金融体系,有合法的经营执照,有一支专门专业的金融和法律队伍等。

    32各区域之间合理竞争

    因为各个区域之间不管是在经济发展程度上,还是在金融资本的流通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民间借贷机构的数量和类型也有区别。所以为了保证可以采取合理的激励性法律规制,对不同区域之间的借贷机构实行不同的激励规制,可以让各区域之间进行合理的竞争,建立区域竞争机制,这种激励规制工具可以促使竞争的民间借贷机构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积极主动地去接受法律的规制,提高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减少风险。

    33合理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的税收

    很多民间借贷机构之所以要从地上交易转入到地下交易,一方面是因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针对民间借贷机构的税收较高,民间借贷机构可能本身的交易成本就不低,加上税收很高,自然会不堪负重,从而“铤而走险”,转入地下去规避法律的规制以及征税。因此,在实施激励性法律规制的时候,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税收机制,综合考虑民间借贷机构的现实状况,然后适当地减少有的民间借贷机构的税收,降低它们的运营成本。从而可以促使这些民间借贷机构积极主动地去接受法律的规制,还能促进它们的成长。

    34实施多元化的利率规制

    除了在税收上要综合考虑民间借贷机构的实际情况,在利率规制上也应该根据不同借贷机构的状况,实施多样化有差别的利率规制。比如有的民间借贷机构的交易成本较大,但是所有的程序都合乎法律,为了保证这些机构的成长积极性以及接受规制的主动性,可以适当地减少对这些机构的利率规制。

    35对大额的借贷进行登记处理

    我们知道在进行借贷行为的时候,借贷登记可以为交易主体提供信息,为以后的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提供证据,能够有效地保证借贷行为的健康发展。但是在进行登记的时候不应该对所有的借贷进行强制性的登记,否则不但会复杂化程序,而且会出现一定的混乱,影响合理的法律规制。所以可以对其中一些大额的借贷进行登记处理,更好地发挥法律规制的作用。

    36对不同的实施主体进行身份的转换

    可以对不同的民间借贷主体进行身份上的转换。现在很多民间借贷机构之所以不愿意接受法律的规制,是因为有的借贷主体考虑到自身的发展利益和发展空间之后,认为接受法律规制会影响到他们今后的发展。针对这一情况,规制机构需要考虑到借贷实施主体的不同身份类型,把他们各自的发展空间考虑在内,然后适当进行实施主体身份的转换。通过身份上的转换,可以提高他们对于法律規制的接受程度,从而使得民间借贷朝着合法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4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机构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民间借贷的影响力开始渗透到社会的多个领域,对公共社会的发展产生诸多的作用。从本文的分析来看,我国一开始实施的是传统的法律规制,对民间借贷机构及其借贷行为采取强制性的打击和严厉的限制,这种方式虽然在短期内保证了区域内金融结构体系的优化,促进了金融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从长期来看,并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共的稳定和谐。因此,可以转变传统的法律规制思维,采取激励性的规制手段,优化法律规制工具,不仅要维护交易的秩序和减少民间借贷的风险,更要综合考虑到社会发展和公共领域的风险存在,调整法律规制结构,促进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和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袁珂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研究[J].青年时代,2015(14):204

    [2]杨军,李娜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J].西南金融,2012(9):57-59

    [3]张强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风险分析及其法律规制[J].金融纵横,2013(1):55-63

    [作者简介]王柏(1962—),男,中共济南市委党校马列研究所(济南市情研究所),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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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0: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