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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集资诈骗罪认定的难点及对策
范文

    [摘 要]集资诈骗罪是一种金融诈骗罪。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集资诈骗罪频发,破坏了我国社会的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带来了财产损失。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现在还存在很多难点,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对策分析,通过理论的分析研究,对实际的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难点;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3.047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金融犯罪形式,是金融诈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损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其犯罪行为往往涉及人数多、资金量大,易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对集资诈骗罪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有必要厘清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素,采取和优化相应措施,对集资诈骗罪进行合理认定,解决资金诈骗罪认定难的问题。

    1 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手段、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被骗对象具有公众性和广泛性,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司财產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必备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社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于是民间集资成为越来越普遍的融资方式。与此同时,一些以集资为名义实行诈骗的活动滋生蔓延,犯罪分子违法从社会上大量集资,部分老百姓出于投机心理,将资金投入到非法集资活动中。这种诈骗活动,不仅造成了公民的财产损失,也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正常的民间融资或金融机构的集资失去了投资者的信心,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活力。集资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既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诈骗为手段,进行了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 集资诈骗罪认定难点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存在一些难点。一是民刑问题。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罪与非罪的判定上。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行为的区分存在困难,二者都是发生在投资领域,且都存在不能够满足投资人的承诺,引起纠纷。一些集资诈骗罪被认定为民事案件进行处理。也有一些民间借贷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如企业在经济繁荣时向民间的集资运转良好,但经济萧条或者经营不善导致了资金链断裂,无力兑现承诺的利息,这类案件涉案对象多、社会影响大,司法机关迫于压力将其作为刑事案件来对待,这就模糊了集资诈骗罪的界定,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分歧。二是定性问题。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此罪和彼罪的判定上,其关键在于对“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问题,“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意图,蕴藏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之中。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这种主观意图的探究,在被告人不主动供述的情况下,只能借助于外在的客观情形加以推定。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列举了八种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认定困难。如在无法归还集资款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会混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界限。三是共犯问题。司法解释中规定,对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对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及没有非法集资目的的行为人如何处理没有进行明确。四是量刑数额问题。司法解释中规定,个人集资诈骗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500万元以上即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数额,但实践中,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犯罪数额动辄上千万元,上亿元乃至数十亿元案件也屡见不鲜,如何解决好数额与量刑的关系,做到量刑平衡与公平,成为实践中的难题。

    3 集资诈骗罪认定对策分析

    要积极对集资诈骗罪进行分析,研究集资诈骗罪认定的有关对策,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只根据案件结果进行客观归罪,也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的主观供述,要综合各种因素,深入分析,仔细研判,全盘考量,防止出现以偏概全等错判情况,真正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一是要严格适用刑法和民法对集资活动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让上帝的归上帝,让恺撒的恺撒。要加强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等行为的区分,严格落实集资诈骗罪的界定标准,将关键点放在集资人的集资方式方法的调查分析上,从集资行为人的集资目的、集资方法、集资审批是否合法,以及行为人履行承诺的诚意、违约后的态度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以此综合判断集资行为是否合法。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要严格以民事案件进行处理。二是准确定位案件的性质。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多个罪名存在部门构成要件的竞合,以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竞合最为常见,区分二者一是看犯罪目的,集资诈骗罪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没有明确这一目的,在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时,要注意对涉案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行为人资金链断裂后的行为进行细致的分析,以加强内心确信。二是看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诈骗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是使用了诈骗的方法。三是看犯罪类型。集资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必须要看犯罪结果如何,涉案金额是否达到犯罪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扰乱了金融秩序,就可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另外,在行为人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未达到该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却达到了一般诈骗罪 “数额较大”的标准时,能否按普通诈骗罪进行论处呢?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三是要准确识别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进行准确的处理。对于参与到集资诈骗中的行为人,要考察参与的时间、主观心理状态、参与的次数、集资的金额、给集资对象造成的损失、实施虚假宣传的程度以及其他情节,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明知集资主体是集资诈骗而实施这些行为的,则以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处罚。如果行为人只有帮助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不明知集资主体实施的是集资诈骗犯罪,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实践中,还有一些中介出于谋利目的受托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获取大量中介费用的,则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中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四是更加细化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规则。集资诈骗罪是较为典型的数额犯,在实践中,百万元到数以亿元计的集资诈骗数额跨度巨大,应细化诈骗金额与量刑的关系,否则极易导致判决出现犯罪数额与量刑倒挂的现象,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造成损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众闲散资金的增多,集资诈骗罪成为近年来频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且手段更加多样,金额日益加大,影响更加恶劣,给社会金融秩序和公众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危害。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在集资诈骗罪的设置和规定上,还不够完善,给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难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打击和遏制集资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必须对这些认定难点进行层层突破,破除影响司法实践的壁垒,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更加明确对共犯问题的处理,更加细化对犯罪数额与量刑的关系,通过切实有效的举措,对集资诈骗罪的司法实践给予有力指导。

    参考文献:

    [1] 何德辉.集资诈骗罪认定的难点及对策 [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5).

    [2] 张建,俞小海.集资诈骗罪对象研究中的认识误区及其辨正 [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6).

    [3] 李迎春.有关集资诈骗罪疑难问题之探讨 [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3(1).

    [4] 梅山群,夏理淼.涉及民间借贷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2).

    [5] 谢望原,张开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J].法学评论.2011(6).

    [6] 王立志.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

    [7] 李艳.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3).

    [8] 王秋玲.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5(4).

    [作者简介] 刘志强(1981—),黑龙江哈尔滨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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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3: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