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 |
范文 | 姜音 刘余香 尹艳群 李蜜 陈杰 [摘 要]当今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网络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虚拟财产已广泛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且年龄主体偏向年轻化,新兴的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其特殊性而成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难点。文章从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认定、价值评估、分割原则和方法以及其立法思考等方面加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离婚;网络虚拟财产;分割 [DOI]10.13939/j.cnki.zgsc.2018.23.165 随着21世纪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80后”“90后”年轻夫妻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并成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争议的重要问题。我国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正式被纳入民法的保护范围,但仍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研究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范围 1.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狭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就是网络虚拟游戏财产;二是广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所有存在于网络空间的具有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微博、QQ、微信、电子邮箱、各类网店等。[1] 显然,广义说与时俱进,更符合社会现状。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依赖于互联网存在,以电磁记录为存在形态,具备一定的价值并且能够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正常运行,实现货币转化的虚拟物品。 1.2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 第一,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只是一组电磁记录,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其是具备虚拟性的。 第二,依附性。网络虚拟财产必须依赖互联网才能实现其本身的价值。若网络运营商突然遭遇破产或终止网络服务,那么其网络虚拟财产将不复存在,网络用户的损失也只能找网络运营商给予补偿。 第三,价值性。马克思认为事物价值基石在于使用价值,其外在表现为交换价值。如某游戏玩家的账号等级特别高,那么其所具备的使用价值就很高,也会有人愿意花高价向其购买该游戏账号,这就实现了该类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 第四,可转让性。在平等的交易市场中,网络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财产进行转让。如淘宝店、游戏账号的转让,QQ、微信等一系列的网络通信账号的转让。 1.3 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夫妻离婚时,双方争议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第一,虚拟货币。包括游戏币和即时通信工具服务商或者门户网站发行的专用货币,如腾讯公司的Q币。 第二,游戏人物。游戏玩家在一系列的游戏升级打怪中,使特定游戏人物在游戏中达到一定的影响力,从而可以在网游中通过游戏角色的买卖来达到交易目的。 第三,虚拟游戏装备。虚拟装备往往是指网络游戏世界中用来提升或改变游戏角色能力,且在一些网络游戏中通过打怪升级的装备可以通过交易互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第四,虚拟不动产。如淘宝店、天猫店、京东商家等,这类财产具有经营性,可以通过经营者不断经营而获利。 第五,虚拟账号。例如微博中的明星大V、微信公众账号等,本身因为关注者多、受众面广,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从而获取广告费用或推广费用等,进而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 2 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不断延伸,有关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分割問题的纠纷也日益增加,但由于目前我国立法对于其价值认定这一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法官对此类案件很难做出准确判定。因此,我们首先须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2.1 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耗费时间与精力赚取或购买所得,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由于能力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不同的人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同的。如网店经营,主要通过信用等级、月销量以及客户评价等因素来判断其价值,而这三个因素与店家所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在认定网店的价值时可适当考虑其所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2 通过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量迅速增加,且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般都会形成稳定的价格。因此,可通过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但也存在缺陷。 于网店而言,它具有虚拟性。不同的网店由于它经营规模和水平的不同,其价值往往具有差异性。于游戏而言,游戏装备的价格与买家的需求程度紧密相关,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今日千金难买,明日可能就降为“跳楼价”。因此,如果仅通过市场价格来确定它们的价值显然不合理。 2.3 通过投入成本来计算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根据用户对其投入成本的举证来计算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用户在获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过程中会付出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例如玩家打怪、做任务需支付上网、购买装备等各种费用;夫妻共同经营网店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在现实操作中,对于花费在网络虚拟财产上的金钱比较容易计算,但精神层面的付出难以举证证明。所以,这种方法看似公平,但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总之,笔者认为,对于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这一问题,还需我国立法的完善,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为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打下良好的基础。 3 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分割方法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分割做具体规定,但在生活中很多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一定价值的虚拟财产。当双方离婚需要分割夫妻财产时,双方都有权主张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割,有权分享因发展所获得利益及预期利益。因此,笔者认为有以下分割方法可供参考。 3.1 实物分割法 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实物分割法可借鉴现实财产的分割,例如夫妻共同经营的网店,由于其人身依附性并不强,在进行价值评估后,如果其自身价值大于分割成本时,且具有运营性和收益性,那么可将其当成真正的“房子”进行实物分割。 3.2 价款分割法 价款分割法主要是针对难以评估和难以转让的网络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装备、QQ号等人身依附性强且具有财产性的,夫妻双方难以按比例分割的,简单地将账号判给一方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这时便可考虑采取现场拍卖和网络竞拍的方式换取现款,然后按比例分割,这样不仅利于夫妻双方,而且对网络运营商的运行具有保护作用。 3.3 作价补偿法 对于不适用实物分割法和价款分割法的,且夫妻中一方对财产有持有意愿的,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后转由一方持有,另一方获得价款补偿。这样能够满足夫妻双方对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不同需求,但由于其特殊性,当出现该财产的注册一方只提供信息注册,没有参与其创造过程,而一直是未注册一方进行经营的情况,如果将网络虚拟财分割给毫无经营经验的注册方,则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保值和增益是不利的,对未注册方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2014年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某诉何某离婚案件中,原告王某请求法院就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包括投资5000元由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分割。[2] 在此案件中,原告所经营的网店是婚后投资建立的,虽然被告没有参与经营,但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对于此网店的分割就正适用作价补偿法,将其网店进行评估作价后,将被告所分割比例转为价款分割给被告,原告持有网店,使双方利益得到平衡。 4 对我国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立法思考 在我国离婚案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纠纷越来越多,由于当前没有具体完善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和分割的标准,使得法院在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特别棘手,也难免因为不能兼顾双方利益而做出不公平的判决。并且在网络虚拟财产的保全和判决执行中困难重重,从而导致一方的财产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关于解决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分割问题的相关建议。 4.1 出台有关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 鉴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应单独制定特别法加以保护。当然,在婚姻家庭法上也要尽快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所以,笔者建议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别法制定时需具体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价值评估、分割方法与侵权责任做出细致的规定。 4.2 完善离婚诉讼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全措施 由于新兴的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财产有所差异,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采取传统的财产保全方式并不可取。其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查封需要网络运营商的配合,即法院去找淘宝网与支付宝公司协商处理,而具体的操作方法要依赖于网络公司的技术。其二,法院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查封的具体操作全靠网络运营商方面的支持,其进度也受到网络运营商的限制。而这段时间网络虚拟财产将面临着不能保值甚至被毁灭的风险。所以,建议由立法机关出台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只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即可通知网络运营商,不用再去协商解决,从而提高保全效率,达到财产保全目的。[3] 4.3 成立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评估机构 在有关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案中,经常由于财产評估的不准确性导致夫妻间矛盾的激化。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在前文已有论述,但无论哪种评估方法都难免存在弊端,很难就此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真正价值。对此,笔者建议成立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这样就可以避免许多法律纠纷,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网络虚拟财产的广泛存在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正如苏立教授所言“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因此我们必须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根据社会实情迅速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离婚诉讼中先由专门机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尽量公正,有效减少夫妻离婚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周玉斌.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J].合肥学院学报,2006(8). [2]桂芳芳.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和继承判例7则[EB/OL].(2017-01-14).http://www.anhuiweiquan.com/a/hunyinjiating/2017/0114/138.html. [3]郑小佩.论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EB/OL].(2015-08-26).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55035.html. [基金项目]衡阳师范学院第十七届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重点项目(校科字〔2017〕2号);衡阳师范学院2017年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校级立项项目(教学工作通报2017年第40期)。 [作者简介]姜音(1997—),女,汉族,湖南宁乡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通讯作者:刘余香(1974—),女,汉族,湖南衡东人,硕士,教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尹艳群(1998—),女,汉族,湖南邵阳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李蜜(1997—),女,汉族,湖南娄底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陈杰(1996—),女,汉族,湖南邵东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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