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
范文 | 辛临军 孙新鸿 [摘要]根据实践分析发现,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种种原因不能期满,导致在劳动协议期满之前就将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这是劳动合同法中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问题,因为这直接涉及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劳动秩序的稳定。按相关劳动立法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主要可以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由合同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另外一种是由劳动者自己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两种形式,最后一种就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预告解除、即时解除、经济裁员三种形式。劳动合同的签订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在解除时应依法定程序解除。 [关键词]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即时解除;经济裁员 [DOI]1013939/jcnkizgsc201917105 企业形式改革的过程中,内部劳动关系也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用工制度也在原有的基础上产生重要变化,劳动雇佣以及用工制度等领域中均出现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如果劳动合同的总体签订率低,则容易造成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无法有效地巩固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长此以往,则严重影响劳动合同稳定性与和谐行。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就是为了进一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雇佣关系进行法律确定,双方依法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维护劳动权益。如果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外界的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期未满就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进一步涉及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劳动秩序的稳定都受到影响。对此,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流程、要求以及内容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1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就是劳动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消灭协议关系时的一种自主化法律行为,属于当事人自行阻止劳动合同法律存续的行为。当事人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志化行为,使得劳动合同期未满之前就被迫失去了法律效力,这种行为的产生源于当事人的特定主体目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就是为了对双方的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规定和法律保护,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后,法律约束力就存在,因此双方不能随意的解除劳动合同,使用法律效力來约束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行为,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合同能够保持稳定性,要想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要有正确的解除目的和合法的解除条件。 1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为适应新的劳务关系的要求,2007年又颁布了《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况分类分析,并对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形式为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则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要求。 1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9月18日又公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三章对劳动者解除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两种类型采用列举的方式分别进行了规定,这种体例体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该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 2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 对目前我国立法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21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立法认可的一种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又重新达成了一个协议,而该协议的内容是消灭原已存在的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就应该承认其解除合同的效力。该种解除合同的方式适用比较简单,只要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节,实践中一般不会出现纠纷。 22劳动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由于单方解除权使权利人可以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促使自己与他人的劳动关系消灭,所以, 对相对人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尤其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即预告解除、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是劳动者自己单方面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通知形式多为书面通知,这种就属于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是处于试用期内,则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项规定,劳动者只需要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先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前,就要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尽到自身的法律义务,走正常的解除合同流程。适当的履行合同,并严格的遵守合同中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充分保障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但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和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充分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进行了一定的价值判断,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赋予了劳动者较大的自由权,劳动者只需要尽到自身的通知义务,无须取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也无须支付违约金。但是,笔者认为赋予劳动者预告解除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也集中体现了劳动合同的法律特殊性,劳动者在履行预告通知的法律义务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则需要劳动者进一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特点。 (2)即时解除。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的实践中,需要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在内部的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对于劳动者管理方面,均需要遵从劳动合同的内容,制定严格的劳动纪律、强化对劳动力资源的制度化管理,并且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利用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条件,安排好劳动者的工作,同时用人单位在指挥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时,应当遵循这些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以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强迫劳动者从事相关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用人单位一旦违约,则劳动者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根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是有权利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自行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通常也被称为劳动者的被迫辞职,而在英美等国家称这种情况为推动解除。这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并没有给予用人单位充分的时间准备,因此用人单位就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安排其他的岗位实践者来顶替已经辞职的劳动者岗位或工作,一定程度上,这也给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因而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考虑到这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多是发生在劳动者自身权益受损的前提下,因而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仍旧需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能够更好地保证劳动者权益,并有效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因此劳动法不仅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为衡平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由于劳动者本身就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和具体范围等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即包括三种解除方式,预告解除、即时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1)预告解除。预告解除,通常也被称为非过错性的解除,主要是用人单位因为一些客观性的原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多是因为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出现问题或者是劳动者自身技能、专业水平等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生产发展需求,且经多次的工作调整后仍旧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为此类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岗位,只能对其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于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立法,严格限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禁止性条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要为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承担起被解除劳动关系对象的经济补偿义务。 (2)即时解除。即时解除,又称过错性解除,它是指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就可以單方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主要是指由于一些经济条件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需要解除一定规模的劳动者合同,实际上经济性裁员并不是过错性的解除劳动合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经济性裁员使市场经济发展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无法清偿全部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有通过大规模的裁员才能够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为以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大规模的裁员,会造成大量失业人员,这种情况的产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而对于经济性裁员需要有客观的立法态度,并对裁员条件等进行严格限定。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对裁员的法定条件、许可情况以及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优先招工制度以及优先留用制度等。由于经济性裁员也属于非过错性裁员的一种,所以也执行经济补偿金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两种情形,即: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3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其解除的程序也有所区别,具体程序如下。 根据相关立法与理论,笔者认为双方协商解除的程序,因提出解除的意思表示主体不同,其程序也不同。如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合同的意向,协商一致解除的,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有权主张赔偿。 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包括:其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时间要求。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3天);二是形式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二,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即时解除是适用于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须提前通知,当即就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属形成权,所以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无须用人单位同意即生效。 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不仅仅是本文提到的解除的方式与程序问题,还有解除的效力、各种不同类型合同的解除等问题还需要研究,本文主要只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分析和思考,鉴于所掌握的知识有限,只能做浅层次的思考,以期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提供一些理论上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2]张伟浅议劳动合同的解除[J].民主与法制,2010(6). [3]胡晓南劳动者辞职权探析[J].中国劳动,2003(8). [4]闫海我国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制及改革[J].学术论坛,2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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