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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共建共治共享的企业安全生产体系中的政府责任探析
范文

    摘 ?要: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中的多主体协同是公共安全有效治理的策略选择,也是政府应对当前生产安全严峻形势的最佳选择。我国企业安全生产体系面临政府职能不均衡、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社会组织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为克服单个主体所固有的缺陷,促成多元主体合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新格局,政府需要从健全权责体系、增强企业社会责任、培育社会组织这三个方面来实现自身的责任。

    关键词:企业安全生产;共建共治共享;政府责任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整体性治理视阈下共享经济发展的政府监管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9SJA1733,项目负责人:谭成华。

    风险社会以及社会转型攻坚阶段的到来是当前中国公共安全治理的深刻背景,黨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强国征程中,要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公共安全体系,而企业安全生产又是社会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企业安全生产共建共治共享中政府责任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中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良性互动,提高协同绩效,达成集体行动,从而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优化。

    一、企业安全生产体系共建共治共享中政府责任问题的提出

    2015年天津港爆炸事故,2018年张家口爆炸事故,2019年盐城响水化工园区爆炸事故,一次次触目惊心的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现代社会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频发,后果严重,影响深远,企业安全生产所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由于企业安全生产存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志愿失灵的现象,单一主体往往难以独自应对高度复杂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为此,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应运而生,它意味着治理主体多元化,强调多主体的,进行优势互补。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也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合作共治,政府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但主导并不意味着是简单的发号施令。政府不再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权力强制,而更多的是与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进行协商对话、相互合作,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

    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具有合法的权威和严密的组织,集中动员能力强,尤其在政策法规的制定、紧急状态下非常权力的运用以及制度机制的建立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地位,因而,政府可以协调各方利益,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应对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在企业安全生产系统的众多主体中,政府作为公共权力部门并拥有丰富资源,有责任引领和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的多主体协同。

    二、企业安全生产体系中政府责任的具体内容

    (一)构建有限责任政府

    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日益增多、范围广、后果严重的新形势下,创新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在于调整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中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协同。为此,政府应尽快做到适当放权于市场、还权于社会,构建有限责任政府,明确政府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系统梳理政府的公共安全职能,为职能改革明确正确的方向。我们可以将政府当前承担的企业安全生产职能分为政府应继续承担的职能、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的职能和政府要放权职能三种类型。政府应继续承担的职能包括制定公共安全规范、社会治安维护等。政府与社会共同承担的职能主要是应急宣传和培训、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等各类公共安全服务。政府要放权的职能包括公共安全咨询服务和技术方面的活动等。这三类职能确定后,政府应切实做到以下几点:对于政府应继续承担的职能,要发挥主导作用、提升自己的履职能力;对于与社会共同承担的职能,要依照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企业安全生产能力,逐步转交,并提升公共安全服务供给的效率;对于政府要放权的职能,政府要做到真正放权,不干预、不介入,做好相应的监管即可。

    (二)鼓励企业增强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将其存在的价值着眼于盈利,为股东赚得收益,还必须对员工,客户,公众,环境以及社会道德风尚承担必要的责任。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恪守社会道德规范,保障员工劳动安全,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杜绝环境污染等。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强调企业要对股东负责,更强调企业对员工、客户、消费者、政府、社会等各方利益主体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既包括企业的法律责任,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道德,又包括支持和捐助社会公益和环境保护等事业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充分履行光靠经营者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相关国家机关也必须积极行动起来。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明确企业社会责任主管部门,并且严格考核地方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监督的落实情况,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引导。

    (三)积极推动某些政府公共安全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

    社会组织一般是指非政府组织、民间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等等。社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可以承担以下职能:首先通过协调利益关系、调解矛盾、服务群众,承担预防部分公共安全风险的职能;其次,通过行业协会组织,承担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企业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第三,通过志愿组织和劳动、卫生等诸多领域的社会组织承担维护社区治安、保护环境的职能。因此,政府应当简政放权,建立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制度,培育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障公共安全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信息等资源共享,努力形成公众参与、全社会协同的良性互动格局。

    三、共建共治共享的企业安全生产体系中政府责任的实现路径

    (一)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后果的权责体系

    要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多主体协同,首先必须加强立法工作。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在突发事件中的权力与责任界限,确保突发事件状态下权责机制的正常运行。并通过法律制约和规范权力的运行,将多主体协同纳入法制轨道。其次,政府在向市场、社会让渡公共权力的同时,要完善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力和责任体系,并要求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各自相应的社会责任。另外,在政府还权于社会、放权于市场的过程中,还需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防止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履行责任过程中行为失范,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效率,保证企业和社会组织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另外,在企业安全生产的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协同中,政府必须用行动积极回应社会公众,满足公众的安全需求,同时对公众进行正确引导,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企业应当提高公共安全产品的供给效率,并积极遵守国家法律,规范自身的行为,做到依法办事;社会组织应当整合和调动民间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促进公众参与意识的提高,培育公众的志愿精神;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都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降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损失,积极救援,缓解社会恐慌,共同构建公共安全服务网。然而,建立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共同承担后果的权责体系,只是政府责任实现方式的变化,政府责任并没有降低或减少,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仍然必须负总责任。

    (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能够更好的与政府进行信息沟通,协助政府进行企业安全生产,实现与政府的良性合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精神支柱。因此,政府必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教育。政府应教育企业树立为社会造福的价值理念,引导企业负责人加强社会责任建设,将承担社会责任列入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中,在生产活动中努力践行自身的安全责任。其次,政府应该督促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设施与管理的资金投入,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前的预防投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中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事故结束后的学习投入,这种投入与企业的长远利益一致,可以更好的预防和处置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保护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三,加强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与法制建设,加大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比如在已有绿色金融政策、绿色税收政策等基础上继续提供必要的政策激励,给予那些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表现优异的企业相应的资金奖励或者政策优惠,在公益事业中的捐款可以抵充一部分税款,将企业的征信等级和企业社会责任情况相关联等。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制定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法的形式对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激励,使企业和政府都能做到依法办事,这样的治理形式更具权威性,也符合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同时,要严格执法,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严厉惩处,使目前执行处罚过轻的问题得到解决。最后,政府必需促进企业员工积极参与社会服务,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企业员工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而提升整个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三)努力培育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能力

    社会组织也就是非政府组织或者“第三部门”,它具有非营利性、独立性、志愿性。社会组织与公民社会的发展相辅相成。当前,社会组织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速度快,规模大,承担着政府公共服务的部分职能,在公共领域与政府良性互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长期以来政府与社会之间主要是管理与控制的关系,社会组织发育缓慢。已建立的工会、妇联、残联和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大部分时间也是依附于政府,社会自治能力较弱。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的社会组织才开始正式发展。虽然政府认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同时又不乏对其参与治理负作用的担忧,因而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导向不够明确。另外,社会组织在自我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内部管理机制混乱、资金筹集能力不足、服务能力较弱、缺乏公信力等问题。这些问题致使社会组织力量薄弱,工作效率低,不能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因此,政府必需努力培育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能力,加快社会组织、企业和政府的协同共治。

    政府应当首先引导社会组织形成为群众服务理念和价值观。其次,加大对社会组织筹资能力的培养,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设备、信息、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帮助社会组织的建立。第三,培育社会组织应急救援的能力,通过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社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专业能力,并且注重培养骨干员工,引进优秀的专业人才,提升团队建设和人力资源的培养能力,推动社会组织的成长。第四,构建公众参与社会组织的平台与机制,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通过对社会组织的宣传推广,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知,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总而言之,培育社会组织,政府责无旁贷。

    一系列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背后隐藏的是政府、企业和社会各自责任缺失、缺少协同的现实,可见,公共安全事件的预防和解决离不开企业安全生产多主体协同中政府责任的合理界定与充分履行。实践表明,政府责任既是政府信任提升的动力源泉,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必由之路,同时对政府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具有重要影响。当前中国处于风险社会和改革攻坚阶段的现实,各种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事件此起彼伏。在这一背景下,只有整合政府、市场与社会主体的力量,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危机后果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权责体系,在实现政府公共性的同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的能力,进而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优化。

    参考文献:

    [1] 黄爱宝.责任政府构建与政府生态责任[J].理论探讨,2007(6).

    [2] 张成福.责任政府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

    [3] 高秦伟.论责任政府与政府责任[J].行政论坛,2001(7).

    [4] 张亦弛、张伟.昆山爆炸案与企业社会责任[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10).

    [5] 陈南,马菡若.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探索[J].思想战线,2011(12).

    作者簡介:

    谭成华(1977.2-),男,汉族,江苏盐城人;学历:硕士研究生;职称:讲师,从事社会组织、政府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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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