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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个税下工资和年终奖的最优纳税筹划
范文

    王硕

    摘 要:新个税下工资和年终奖纳税筹划存在明显的可能性,但因年终奖计算个税时速算扣除数一年只能扣除一次,会导致在每一个含税级距的临界点上存在“多发少得”的陷阱区间;会计人员要充分发挥企业的财务“参谋”作用,做好下年度的工资预算和发放方案,按照阶段分别以工资形式和年终奖形式发放,从而实现企业应付工资不变情况下员工全年交税额最低、税后收入最高。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法 工资 年终奖 纳税筹划

    [HJ2.4mm]2018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明确指出:“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这就意味着年终奖优惠政策将延续三年,纳税人还将拥有是否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的自由权,给企业合法纳税、依法节税提供了广阔的筹划空间。笔者通过计算,归纳出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薪所得的筹划方案,实现年薪已知的情况下,员工缴纳税额最少,税后收入最多。对于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房贷利息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每个纳税人享受的扣除项目及扣除程度是不同的,笔者这里只针对每个员工的应税收入(工薪所得-各项扣除)进行纳税筹划,依据新的税率和新的含税级距,将已知应税收入分为“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合理发放,实现最优纳税筹。

    一、新个税下工资和年终奖纳税筹划的可能性

    员工每年工薪所得通过工资和年终奖两种方式发放的根本区别在于:工资交纳个税每月允许扣除一次速算扣除數,一年可以扣除12次,而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税额,一年只能扣除一次。因此,在员工年薪已知的情况下,并不是简单考虑将员工年薪的应税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间平均分配,而是整体筹划,使工资部分和年终奖部分分别适用相应的税率及含税级距,实现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整体纳税最少,税后收入最多。

    新个税下年终奖筹划需要避免六个陷阱区间。年终奖计算个税时速算扣除数一年只能扣除一次,就会导致在每一个含税级距的临界点上存在“多发少得”的陷阱区间。新个人所得税法下,企业发放年终奖时如何避免多发少得的陷阱区间,计算如下:以年终奖第一个含税级距临界点36000元为例,设第一个年终奖陷阱区间的上限为Y,则有以下公式:Y-(Y×10%-210)=36000-36000×3%,经过计算,Y=38566.67元,即第一个年终奖陷阱区间为:(36000,38566.67]。根据同样的计算原理可以得出,剩下的五个年终奖陷阱区间分别为:(144000,160500],(300000,318333.33],(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在将应税收入分为“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时,应注意以上六个陷阱区间,使整体纳税筹划不留瑕疵。

    二、新个税下工资和年终奖的筹划思路

    假设已知应税收入(工薪所得-各项扣除)X中以工资形式发放α元,以年终奖形式发放β元,α=β=M1,(M0,M1],(M1,M2]为两个相邻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分别为r1,k1和r2,k2,若此时已知应税收入X增加ΔX元,0<ΔX≤M2-M1。

    将ΔX元以工资形式发放,全年交税额增加[r2×(M1+ΔX)-12k2]-(r1M1-12k1),将ΔX元以年终奖形式发放,全年交税额增加[r2×(M1+ΔX)-k2]-(r1M1-k1),前者减后者差额为11(k1-k2),恒小于0。

    因此可以得出推论:对于已知应税收入X,以工资形式发放α元等于以年终奖形式发放β元,且同时等于某一个含税级距临界点时,增加的应税收入ΔX元(ΔX大于0,小于等于下一个含税级距)应以工资形式发放。

    新个税下工资和年终奖的筹划目标是,员工应税收入X已知情况下,实现员工全年交税额最少,税后收入最多。根据筹划目标、年终奖的六个陷阱区间以及前面得出的推论,新个税下工资和年终奖的筹划思路具体如下:

    1.X∈[0,36000],X可在工资和年终奖间随意分配,因为两者均适用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第一级3%的税率,且速算扣除数为0,此时全年交税额=0.03X,税后收入=0.97X。

    2.X∈(36000,72000],X可在工资和年终奖间随意分配,但要满足工资分配部分∈(0,36000],年终奖分配部分∈(0,36000],即让两者均适用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表第一级3%的税率,且速算扣除数为0,此时全年交税额=0.03X,税后收入=0.97X。

    3.X∈(72000,180000],当X=72000时,全年工资和年终奖的最佳纳税筹划为:工资分配36000元,年终奖分配36000元,满足推论,则X-72000部分应用于发放工资,全年交税额=(X-72000+36000)×10%-2520+36000×3%=0.1X-5040,税后收入为0.9X+5040。

    筹划总结:X∈(72000,180000]时,全年工资分配X-36000,年终奖分配36000,全年总交税额为0.1X-5040,税后收入为0.9X+5040。

    4.X∈(180000,288000],当X=180000时,全年工资和年终奖的最佳纳税筹划为:工资分配144000元,年终奖分配36000元。若X-180000用于发工资,则全年交税额=(X-180000+144000)×20%-16920+36000×3%=0.2X-23040,税后收入=0.8X+23040;若X-180000用于发年终奖,则全年交税额=(X-180000+36000)×10%-210+144000×10%-2520=0.1X-2730,税后收入=0.9X+2730;若先将年终奖发到144000,X-144000用来发工资,则全年交税额=(X-144000)×10%-2520+144000×10%-210=0.1X-2730,税后收入=0.9X+2730,与将X-180000用于发年终奖结果相同,观察原因,是因为两种分配方式都是使全年工资总额和年终奖同时适用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表第二级10%的税率,且速算扣除数是固定的,故两者并无区别。当X=180000时,0.8X+23040=167040,0.9X+2730=164730<167040,令0.8X+23040=0.9X+2730,X=203100。因此,当X∈(180000,231000]时,X-180000应用于发工资,当X∈(231000,288000]时,X可在全年工资总额和年终奖间随意分配,但要满足工资分配部分∈(36000,144000],年终奖分配部分∈(36000,144000],使两者均适用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表第二级10%的税率,此时全年交税额=0.1X-2730,税后收入=0.9X+2730。

    筹划总结:X∈(180000,231000]时,全年工资分配X-36000,年终奖分配36000,全年总交税额为0.2X-23040,税后收入为0.8X+23040。X∈(231000,288000]时,全年工资分配部分∈(36000,144000],年终奖分配部分∈(36000,144000],全年交税额为0.1X-2730,税后收入为0.9X+2730。

    5.X∈(288000,444000],当X=288000时,全年工资和年终奖的最佳纳税筹划为:工资分配144000元,年终奖分配144000元,满足推论,则X-288000部分应用于发放工资,全年交税额=(X-288000+144000)×20%-16920+144000×10%-210=0.2X-31530,税后收入为0.8X+31530。

    筹划总结:X∈(288000,444000]时,全年工资分配X-144000,年终奖分配144000,全年总交税额为0.2X-31530,税后收入为0.8X+31530。

    6.X∈(444000,564000],当X=444000时,全年工资和年终奖的最佳纳税筹划为:工资分配300000元,年終奖分配144000元。若X-444000用于发工资,则全年交税额=(X-444000+300000)×25%-31920+144000×10%-210=0.25X-53730,税后收入=0.75X+53730;若X-444000用于发年终奖,则全年交税额=(X--444000+144000)×20%-1410+300000×20%-16920=0.2X-18330,税后收入=0.8X+18330;若先将年终奖发到300000,X-300000用来发工资,则全年交税额=(X-300000)×20%-16920+300000×20%-1410=0.2X-18330,税后收入=0.8X+18330,与将X-444000用于发年终奖结果相同。当X=444000时,0.75X+53730=386730,0.8X+18330=373530<386730,令0.75X+53730=0.8X+18330,X=708000。因此,X∈(444000,564000]时,0.75X+53730恒大于0.8X+18330,X-444000应用于发工资。

    筹划总结:X∈(444000,564000]时,全年工资分配X-144000,年终奖分配144000,全年总交税额为0.25X-53730,税后收入为0.75X+53730。

    三、新个税下工资和年终奖发放展望

    表1列示出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已知的员工年薪应税收入实现全年交税额最低、税后收入最高的全年工资和年终奖最优分配情况。会计人员要充分发挥企业的财务“参谋”作用,做好下年度的工资预算和发放方案,预测员工的年薪范围,在表1中找到对应阶段,按照阶段建议分别以工资形式和年终奖形式发放,从而实现企业应付工资不变情况下,员工全年交税额最低、税后收入最高。

    依据财税[2018]164号,年终奖要在当年发放才能算作当年收入,这个条款在2021年尤其要注意,超过164号文规定的“2021年12月31日”,年终奖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本方案到时将自动失效。但随着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国家必将出台新的政策继续减税降负,从而使工薪族拿到手的收入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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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