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乡村扶贫领域腐败的危害、原因及治理策略 |
范文 | 摘 要:乡村扶贫领域的腐败现象,与扶农惠农的中央精神背道而驰,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剥夺了农民的获得感。某些村镇干部扭曲的价值观、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不力、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乏,是当前乡村扶贫领域腐败发生的主要原因。治理乡村扶贫领域腐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精准扶贫的重要保障。只有加强基层干部党性锤炼,从严执纪执法,保障农民知情权、监督权,多措并举,才能有效治理乡村扶贫领域腐败现象。 关键词:乡村 精准扶贫 腐败 社会治理 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得益于中央三令五申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是从中纪委曝光的多个地区的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到腐败现象不但是当前脱贫攻坚战的突出问题,并且直接影响了乡村振兴的质量与速度,因此有必要对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腐败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思考。 一、乡村扶贫领域腐败的危害 相对于掌握巨大公共权力、支配着众多公共资源的高官群体的腐败而言,扶贫领域的腐败属于職权较小、规模较小的“微型”腐败。但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基层组织处在行政层级的最末端最前沿,相比于高官巨贪,广大农民对近在眼前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所以,扶贫领域的腐败尽管是“小腐败”,但其性质是直接地与民争利,严重损害了党在基层的执政根基。 (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基层扶贫领域的腐败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直接危害了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很多群众说:中央打老虎大快人心,我们非常支持,但这离我们很远,和我们关系不大,我们更加关心的是我们身边的苍蝇。比起大老虎,苍蝇更可恨,苍蝇直接侵犯我们的权益。近年来,由于镇村腐败导致一些地方出现群体上访,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这不仅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秩序,也影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及成效。 (二)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基层干部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宣讲者和执行者,是密切党和群众关系的直接实践者。如果村镇干部的廉政建设搞不好,在扶贫攻坚战中腐败多发,群众容易将个别基层干部的不当行为片面地归结为党的政策和宗旨问题,从而动摇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政府权威与公信力是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是政令通行的前提,如果不能有效保持政府公信力,就可能使中国政治陷入‘塔西佗陷阱。”一旦陷入这个陷阱,党无论做什么事情,广大群众都会给以负面评价。 (三)剥夺了农民的获得感 为了消除贫困,近年来中央加强了对农村农业农民的扶持力度,多项惠农政策密集出台,惠农资金转移支付逐年增加。这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扶贫救灾、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等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各项惠农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出现的扶贫资金流失、优亲厚友申领帮扶款、弄虚作假发放救助金等问题,造成惠农资金缺位,农民得不到实惠。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获得感是安全感的高级实现形式,又是幸福感的核心因素。“获得感是对获得的主观感受,它是建立在客观获得基础之上的,对客观获得的主观感觉”农民的获得感首先来源于改革发展带来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其次来源于中央的扶贫物资。在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的偏远地区,中央财政支出的意义尤为凸显,有些贫困户正是借助于扶贫款项解决了温饱、住房问题,更有许多农民在扶贫款的资助下发展了产业,带动了更多群众致富。扶贫领域的腐败剥夺了群众获得感的物质基础,使广大群众无法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乡村扶贫领域腐败的原因 (一)部分村镇干部价值观扭曲 乡村扶贫领域腐败发生的主体是村镇党员干部。在某些地区一部分村干部之所成为干部的缘由,不在于其个人的文化素养与法纪意识有多高,更多的来源于其个人威望、贿选拉票以及家族势力的强大支撑。在人情大于法的观念下,将共产党员的宗旨意识和对党纪国法的畏惧抛之脑后,视职位、职权为回报自己及其家族的工具,进而蚕食危房改造款、退耕还林款等。甚至有的干部认为村干部任职期限不过三年,要抓紧时间捞取钱财;有的干部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从严治党的重点在于巨贪高官,基层作为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不会被关注被发现。种种扭曲的价值观促使个别基层干部在面对物质诱惑时,放松了自我约束,铤而走险,逐渐步入微腐败的泥潭。 (二)现行的财务制度执行不力 虽然目前各地都制定出台了比较健全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等。但在实践中,这些制度规定在有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大多数的情况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写到纸上,挂到嘴上就是落实不到行动上。有的地区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对于一些无关紧要的事项进行公开,而对于上级农业物资的发放、惠农补助的数额、农业基建项目的资金去向等重要事项却选择性回避和隐瞒。财务规章制度流于表面化形式化,使某些地方的扶贫领域腐败频发。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这是一条铁律。”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对于基层干部的监督机制如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出现了监督的真空地带。乡镇的一个机关往往对应着上级好几个部门,乡镇纪委除了负责纪律检查外,还承担着其他一些行政事务,无法集中精力抓腐败问题,因此对乡村的腐败往往存在着失察问题。另外,乡镇机关不具有自主处置权。出现问题需要层层上报,由区、县级机构进行处置,因此乡镇纪委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对乡村腐败没有形成真正威慑。在村级层面,村主任与村支书的相互监督不够,在某些地区反而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成为盘根错节的利益团伙。从村民来看,以家族文化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村落,村民往往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揭发。此外,当前农村文化程度较高的年轻人多出外务工,留守的大多是对政治相对冷漠、信息较为闭塞的老弱妇孺群体,很难履行知情权、监督权,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村干部的贪欲。 三、治理乡村扶贫领域腐败的策略思考 (一)加强基层干部党性锤炼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我们党建设好,必须抓住关键少数。”基层扶贫领域出现腐败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村两委干部没有发挥好“头雁”效应,缺乏担当精神与法制意识,党性修养缺失。据最新统计,在我国54.3万名村党组织书记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仅占20.7%。封闭保守的工作环境又进一步加剧了村级干部思想的落伍。当前,针对基层干部尤其是村级党员干部的培训班很少。在扶贫攻坚的关键阶段,在乡村振兴的战略机遇期,基层干部应该作为干部培养的重点对象,培训部门应针对基层干部的学历结构与知识构成,主要对其进行党性教育与群众观教育,帮助他们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与担当意识,为拒腐防变筑牢坚实的思想基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抓好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始终站稳政治立场。” (二)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物质基础保障 整治基层扶贫领域腐败现象,一方面需要对基层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其不想腐;另一方面需要增加其物质收入,使其不必腐。当前能否真正实现精准脱贫,很大程度上依靠具有担当精神的村镇干部。脱贫攻坚的任务艰巨紧迫,基层干部的工作头绪多、压力大、待遇低,目前某些村干部的年收入远远不及一些无技术的农民工的收入。这种付出与收入的失衡容易造成基层干部的心理失落感。通过调查了解,有超过一半的基层干部对现有的工作状况不满意,而有接近41%的人认为基层待遇差是影响工作情绪的一个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心理防线较差的村镇干部就容易发生假公济私、贪污腐败行为。因此,在现行财政结算体制下,可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适当提高基层干部的收入,实现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以增加基层干部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三)从严执纪执法 坚持依法严厉惩治,关键是要形成不敢腐的威慑效应。具体到乡村的微腐败问题,坚持有腐必查、有腐必反,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使村镇干部不敢腐是现阶段农村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扶贫攻坚任务紧迫,要想遏制村镇干部违纪违法多发频发的势头,县镇的党委、纪委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严厉打击腐败的精神上来,高度认识基层扶贫领域腐败的危害,通过专项检查、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多种方式发现问题,摒弃“民不告,官不究”的错误观念,加大问责力度。在立法层面,要进一步规范扶贫领域物资保护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业、扶贫领域物资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形成严密的法律体系,扎紧制度的笼子。 (四)保障农民知情权、监督权 整治腐败最为重要的是上级部门亮出利剑,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对贯彻中央部署不到位的失职行为进行细致的排查与严厉的制裁,将中央的压力与决心传导到最基层。但是仅仅依靠上级组织及纪委的监督远远不够,只有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形成人人监督、人人负责的格局,将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将中央的反腐肃纪贯彻到底。但是当前农村法治氛围不够浓厚,有些群众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不清楚国家的利民政策,也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扶贫人口主要集中在偏远山区和基层,扶贫资金发放、扶贫款项的使用等主要由村镇干部负责。而当前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与法制观念仍然匮乏,这是微腐败敢于猖狂的主要原因。一些基层干部之所以敢为所欲为,就是因为农民的“无知”与“无能”。农村法制氛围不够浓厚,法制意识缺乏从历史的维度上来看是我国没有村民自治的传统,从现实的维度上来看则与农民自身的素质直接相关。 群众法律意识的缺乏,使得某些基层干部胆大妄为。因此,一方面应尽快建立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利用快捷方便的大数据资源,督促基层部门及时发布中央的扶贫政策,并引导广大村民及时上网获取信息,行使自己的参与权、监督权,使微腐败无处可藏;另一方面,应普及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尽快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主要开展法律义务咨询与法制宣传,加大对“三农”的法律服务力度,提高广大农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与意识。强化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培养其治理意识,形成有效的监督网格,才是惩治腐败的应急之策,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必然要求。 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既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根本之道。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的讲话中指出的:“要牢记初心使命,推进自我革命,坚持不懈整治‘四风,抓紧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铲除寄生在党的肌体上的毒瘤,永葆黨的肌体健康。”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 [2]马华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构建[J].政治学研究,2016,06(99). [3]曹现强.获得感的时代内涵与国外经验借鉴[J].学术前沿,2017(1). [4]王岐山.全面从严治党承载起党在新时代的使命[N].人民日报,2016. [5]http://news.163.com/19/0630/21/EIUS8BD6000189FH.html. [6]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7]姚雪青等.直面问题,做强生力军[N].人民日报,2018. [8]吴储岐.以铁的纪律护航脱贫攻坚[N].人民日报,2018. (常晶,济南市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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