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劳动力资本理论产生的经济根源 |
范文 | 摘 要:资本和劳动是同一关系的两个方面,二者的对立不可能消除,消灭了雇佣劳动也就消灭了资本。庸俗经济学家把劳动和资本混为一谈,力图抹杀二者对立,把劳动力商品也说成是资本,人力资本理论就是其最典型代表。本文着重分析人力资本理论产生的经济根源。一是由于拜物教的发展,以至于人们常常把资本的物质要素当成资本,进而认为劳动力也是资本。二是在资本占支配地位的社会中,人们也用资本主义的范畴去看待非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把劳动者对自己劳动的占有也看成资本。最后,由于生息资本的发展,人们习惯于把工资看成利息,进而又把劳动力当成产生这种利息的资本。 关键词:人力资本 雇佣劳动 资本 剩余价值 恩格斯把资本和劳动的关系称为“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1]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关系,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两个方面。马克思说:“断言资本的利益和劳动的利益是一致的,事实上不过是说资本和雇佣劳动是同一种关系的两个方面罢了。”[2]劳动力是不能变成资本的。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探讨人力资本理论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为此需要先说明价值和资本的实质是什么,进而指出是怎样的经济关系产生了人力资本这一观念。 一、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实质是劳动采取的社会形式 经济学考察的价值是指商品的价值,恩格斯说:“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3]可见,价值只是劳动所采取的一种社会形式,是一个历史范畴,只有在商品生产中,一般的社会劳动才表现为价值。既然价值是劳动所采取的社会形式,那么衡量价值量的尺度自然是劳动时间,但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恩格斯说:“价值是私人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劳动的表现,在这里已经存在着社会劳动和同一产品中所包含的私人劳动二者之间的差别的可能性。”[3]也就是说,如果个人花费的时间大于社会的平均时间,这样的私人劳动将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因此,价值规定不过是劳动时间所采取的特殊社会形式。同理,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采取的一种社会形式。 二、资本的本质在于生产剩余价值和占有剩余劳动 资本不是物,不是商品,不是生产要素,而是一种具有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前面谈到,价值是劳动采取的一种社会形式,是物化的劳动,因此,价值的增殖就是指物化劳动的增加,而要使物化劳动增加,只能通过活劳动的创造。同时,对自己劳动的占有不能称为资本,资本是对他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马克思指出:“资本自行增殖的秘密归结为资本对别人的一定数量的无酬劳动的支配权。”[4]资本的条件是雇佣劳动,没有雇佣劳动就没有资本。马克思说:“资本以雇佣劳动为前提,而雇佣劳动又以资本为前提。两者相互制约;两者相互产生。”[5] 三、劳动力不可能成为资本 上面说过,资本是对他人无酬劳动的支配。因此,判断劳动力能不能成为资本,关键要看劳动力能否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 劳动力由于自身的特点,不可能实现劳动力自身的价值增殖。劳动力价值指再生产出劳动力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那么,“劳动力的价值增殖”是什么意思呢?如果是指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生活资料价值增大了,显然,这样并不能使劳动力成为资本;如果是指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创造的新价值,那么这显然同劳动力价值增殖是两码事,因为劳动创造的价值是被生产资料所吸收的,从而使生产资料的价值增加;如果是指活劳动注入劳动力商品使得劳动力价值增加,这也不可能使得劳动力成为资本,因为劳动力不可能像货币一样去雇用劳动力,即劳动力不可能和劳动力相交换。 四、“劳动力资本”概念产生的社会根源根据唯物史观,社会意识不过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人力资本”观念的形成必然要深入到经济关系中才能予以说明。 一是由于拜物教的发展,人和物的关系被颠倒了,以至于把资本的物质要素的载体——劳动力、知识等当成资本。资本主义是最后一种对立的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人和物的关系是顛倒的,这是一种物支配人而不是人支配物的生产,马克思说:“资本家……他的统治只不过是物化劳动对活劳动的统治,工人制造的产品对工人本身的统治。”[6]物对人的统治表现为人对货币和商品的依赖和崇拜,这种关系反映在人们的脑海里就以颠倒的形式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完全被物的关系掩盖了,这种颠倒的关系被马克思称为拜物教。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由于资本同工人之间的交换,活劳动因此被并入资本,从劳动过程一开始就作为属于资本的活动出现。因此,在这种生产方式中,所有的生产要素,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科学、知识都被合并到资本当中来,从而社会劳动的一切生产力都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正如商品和货币拜物教的产生一样,由于一般社会劳动采取了价值形式,价值形式掩盖了劳动的社会关系从而表现为一种物的自然属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从而产生了资本的拜物教,“资本不是物,正象货币不是物一样。在资本中也象在货币中一样,人们的一定社会生产关系表现为物对人的关系,或者一定社会关系表现为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7]这样,由于资本的生产关系采取物的形式,人们很容易把资本的经济本质同资本的物质载体相混淆,以至于把资本的要素——生产资料、劳动力、知识等也当成资本,“人力资本”的观念就是这样产生的。把资本当成物来理解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共同错误。马克思在评价罗西时就指出:“单纯从资本的物质方面来理解资本,把资本看成生产工具,完全抛开使生产工具变为资本的经济形式,这就使经济学家们纠缠在种种困难之中。”[8] 二是由于资本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普照的光,不属于这种生产关系的范畴也力图用资本的范畴来表现自己。根据马克思的考察,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分为三大形态: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自由个性。[9]当今世界正处于第二大阶段,资本是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10]因此,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反映在观念上也必然是占统治地位的,人们自觉不自觉地用资本主义的观念来思考问题,正如在封建社会中,那些同封建主义的实质相距很远的关系,也具有封建的外貌。因此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内,非资本主义的生产者也受资本主义观念的支配。”[11]在资本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小生产者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资料不是资本,劳动者也不是作为雇佣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对立。但是在他们看来,生产资料就是他们的资本,他们“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是资本家;作为劳动者,他是他自己的雇佣工人。因此,他作为资本家,自己给自己支付工资,从自己的资本中取得利润,就是说,剥削他自己这个雇佣工人,他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向自己支付那应由劳动向资本交付的贡物。”[12]马克思指出,这种看法在一定意义上是正确的,因为在现在这个社会中,分离表现为正常的关系。因此,在实际上没有分离的地方,也假定有分离。结合表现为某种偶然的东西,而分离却表现为某种正常的东西,因此,即使在各种不同的职能结合在一个人身上的地方,分离还是被作为一定的关系来坚持。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趋势就是这样的:职能分配在不同的人身上,资本家是资本职能的人格化,工人是劳动能力职能的人格化,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手工业者或农民,不是逐渐变成剥削别人劳动的小资本家,就是丧失自己的生产资料,变成雇佣工人。[13]因此,在一些员工持股的公司中,普通员工通过股份获得一些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就容易被认为是劳动力成为资本的论据。 最后,由于生息资本的发展,原本不属于资本的范畴也“资本化”了。首先,生息资本不同于产业资本,它不经过生产过程和任何中间环节,就可使一定的价值增殖。在这里,利息表现为从单纯资本所有权中产生的价值创造,剩余价值的起源看不到一点痕迹。相反,资本作为物可以自行增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完全变成了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其次,利息率总是表现为一般利息率,表现为既定的量,因此更加强化了生息资本的拜物教形式。因此,在生息资本上物神达到了最完善的程度。这种颠倒的形式自然会在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观念中反应出来,马克思指出:“生息资本的形式造成这样的结果:每一个确定的和有規则的货币收入都表现为一个资本的利息,而不论这种收入是不是由资本生出。货币收入首先转化为利息,有了利息,然后得出产生这个货币收入的资本。同样,有了生息资本,每个价值额只要不作为收入花掉,都会表现为资本,也就是都会表现为本金,而同它能够生出的可能的或现实的利息相对立。”[14]因此,工资被看成是利息,因而劳动力被看成是提供这种利息的资本。人力资本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美国经济学家西·舒尔茨就是这样看待人力资本的,他看到了劳动者过去对教育的投入与未来收益的关系,于是就把知识和技能看作资本,他说:“我们之所以称这种资本为人力的,是由于它已经成为人的一个部分,又因为它可以带来未来的满足或者收入,所以将其称为资本。”因此,劳动力仿佛成为了资本,但这毕竟是颠倒了的“一种纯粹幻想的观念”,马克思说:“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作是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资本会提供的收入,这样就把这个收入资本化了;……因此,和资本现实增殖过程的一切联系就彻底消灭干净了。资本是一个自行增殖的自动机的观念就牢固地树立起来了。”可见,随着生息资本的发展,利息和劳动的关系完全被颠倒了,从利息的形式中完全看不出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恰恰相反,工资这种有规则的收入被看作是按照市场利息率来决定的利息,工资“资本化”了。因此,劳动力也力图用资本的形式来表现自己,在庸俗经济学家那成了“人力资本”。在这种形式中,资本的增殖不是用劳动力被剥削来解释,相反,在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看来,劳动的生产性质却用劳动力本身是生息资本来解释,因此产生了人力资本的观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26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49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331. [4]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1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490.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1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64.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89.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4.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4.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47.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40.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41. [14]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26. 〔丘斌,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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