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土地制度对徽州历史档案传世留存的影响 |
范文 | 刘倩倩 摘??要:土地档案占徽州历史档案的绝大部分,土地制度对徽州历史档案的留存传世有着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本文在分析徽州土地制度及其演变过程的基础上,梳理土地制度影响下产生的档案,并从观念导向、诉讼需求、价值传递和制度保障四个方面分析土地制度对徽州历史档案传世留存的影响。 关键词:徽州历史档案;土地制度;留存传世;影响 Abstract:?Land?archives?accounted?for?most?of?Huizhou?historical?archives,?land?system?has?a?comprehensive?and?profound?impact?on?Huizhou?historical?archives?retained.?Based?on?the?analysis?of?Huizhou?land?system?and?its?evolution,?this?paper?reviews?the?files?generated?under?impact?of?the?land?system,?and?then?analyzes?the?influence?of?the?land?system?to?Huizhou?historical?archives?retained?from?four?aspects?of?the?concept-oriented?,litigation?needs,?value?delivery?and?institutional?guarantee. Keywords:?Huizhou;?Land?system?;?Handed?down;?Affect 徽州历史档案(又称“徽州文书”、“徽州档案”、“徽州文书档案”、“徽州契约文书”等),简单地说,是指保存在徽州当地,或由徽州人在社会、商业、宗族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史料。从现存徽州历史档案来看,其种类十分繁多,细分不少于300种。[1]其中,反映土地财产所有、土地财产所有权变动、土地与财产关系、土地经营管理和赋税收割的文书最多,占整个徽州历史档案的绝大部分。根据中国社科院历史所徽州文书档案分类统计表显示:该院所藏各类徽州文书中,土地关系与财产类的文书档案占收藏总量的72.8%,赋役类档案占10.7%。可见,与土地相关的文书档案占所藏徽州文书总量的83.5%,其余包括商业、宗族、政治、会社、教育等类别的文书总量仅占16.5%。[2]不仅如此,在比例较小的非土地档案中,商业、政治和宗族等社会活动产生的文书也或多或少与土地有关。徽州历史档案能够历经近千年而得以大量、系统地保留至今,除了地处山区、战乱较少等特殊的地域因素外,徽州土地制度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试从“产生”和“保存”两个角度分析土地制度对徽州历史档案传世留存的全面影响。 1??徽州的土地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土地是中国封建经济的基础,是农业社会的根基。数千年封建制度的发展与内部矛盾斗争大都围绕着土地问题而展开。土地制度是人类在开发使用土地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形态,[3]反映了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关系。在传统观念上,人们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在中国古代,不同朝代的土地制度受到国家政策和社会生产力的影响而不断发展变化,各地因受不同地域特色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徽州土地制度的形成深受其自然环境和社会变迁的影响。从自然环境而言,徽州境内万山环绕,川谷崎岖,素有“七山一水一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的民间说法。其土地多数土质瘠薄,耕种困难。再加上山区涝旱侵袭严重,气候也不利于农作物生产,所以土地在徽州极为珍贵。徽州人极为重视土地,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证物更是倍加珍惜。从社会变迁来说,因避乱而拥入徽州的难民不断增加,中原的衣冠巨族更是举族迁入,使得徽州的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土著百越民族与新迁入的汉族在长期的斗争、融合中促使徽州土地制度逐渐形成。 总体来说,徽州土地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两个漫长的演变过程。[4] 1.1??由松散的个人田到相对集中的族田制度的演变。在大规模的汉人迁入徽州之前,土著山越人主要依赖自然的生活资料,土地几乎没有得到开垦。汉人入徽后,以豪门望族为中心聚族而居,用北方汉人的技术和设备进行原始的拓荒垦殖,谁垦殖就归谁所有,是一种松散的个人田形式。随着汉人不断增加,人地矛盾也越发激化,土地兼并与土地集中不断发生,土地的社会管理要求不断自觉,于是就有了自觉的土地管理制度。从历史上看,徽州的土地兼并和集中与其他地方相比极其缓慢,但宗族地主的土地集中却相当迅速。大量土地被集中到宗祠,被冠以“祭田”、“祠田”、“族田”、“学田”等名称。原则上,族田不得典卖,所以当个人田逐渐集中到宗祠,成为“共存产业”或“祠产”后,由宗族统一掌管,土地的地契、典卖契约、税契文书等档案也一并由宗族放置“公匣”统一保管,这为土地文书的长期留存提供了保障。 1.2??由自耕田到佃租田性质的演变。在土地兼并与集中过程中,一些自耕农因种种原因将土地出让给所在宗族或支派,是一种所谓“倒户不倒族”的地权转让方式。寸地没有或土地不够耕种的农户可以佃耕族田或本族地主的土地。徽州自由型佃农比重较大,他们通过口头约定或文字契约从土地所有者那里租种土地。契约期满后便将土地归还并自由离去,与地主之间无人身隶属关系。尽管如此,徽州历史上租佃关系的变动并不频繁。相反,长期租佃关系较多,并形成了永佃制这种特殊的耕租形式。在永佃制度下,即使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动也不能终止或改变其佃耕权。 徽州的土地制度正是在其独特的地理、人文、历史环境的影响下发展演变而来。现存的徽州土地档案形成于这个演变过程之中,真实地记录了徽州的土地关系和土地制度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封建社会后期,土地转让逐渐频繁并趋向法制化。徽州人为了掌握土地所有权就必须签订契约并将之好好收藏。 2??土地制度对徽州历史档案形成的影响 形成数量可观的文书档案是其得以留存的前提。从现存的徽州历史档案中可以发现,土地档案占绝大部分,故产生的土地档案也必然最多。这主要是受到徽州土地制度的影响,包括土地关系、土地权属的转移、土地管理和赋役等方面的影响。 2.1??土地关系文书档案。宋元以后,租佃制成了封建地主剥削地租的主要形式。农民与地主之间租佃关系的确定,经历了由口头约定到契约约定的发展过程。宋元时期,徽州的土地租佃关系大部分以口头约定的形式体现,签订契约的情况相比明清较少,因此留存至今的宋元徽州土地典卖契约、土地划界互换文约、土地买卖税契等档案的数量也较少。目前,面世的徽州宋代土地买卖契约只有10件,元代土地买卖契约和税契也仅有两套。到明代,徽州土地租佃关系普遍以契约的形式表现。不论租佃土地多少都必须签订佃约。这种现象说明了土地使用已是完全由契约形成的一种租佃关系,故而产生了大量的租佃契约。 2.2??土地权属转移产生的文书档案。土地权属转移,主要指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一般通过买卖和典当两种方式实现。土地买卖制度由封建政府制定,包括税契和推收过割。其中,税契是土地私有、民间自主买卖的产物,说明私有土地买卖得到了官方承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据不完全统计,宋元明清时期的土地买卖契约,全国数徽州遗存下来的最多。而推收过割始于南宋,元、明、清递相继承,[5]它关系到土地所有权的合法转移和税粮的落实。徽州买卖土地推收、过割票据原件尚有不少存世,包括推单、推票、割票和收票等。土地典当是土地管理权的短期转移。由于缺少家用等原因,徽州百姓无钱度日,被迫向人借款。作为还款的保证,常以土地、房屋等有价资产作为抵押,立有典契或当契。逾期借款不还,典契或当契便加批文或重立契约变成卖契。 2.3??土地管理文书档案。土地管理包括政府对地籍和户籍的管理,民间组织对农林生产的管理等。政府在清丈土地时,形成大量的鱼鳞图册,并刊印了与土地清丈相关的票据。归户册介于鱼鳞图册和黄册之间,以人户为中心,登录着每户土地占有的全部资料。对户籍的管理,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推行户帖制度,之后为了适应官府征调赋役的需要,又在全国推行黄册制度,以实现对户籍和丁口的管理。此外,封建政府对农林业的生产管理一般不直接过问,而是通过制定一些导向性政策来协调民间组织间接管理。如《嘉靖二十六年祁门汪舍远等禁止伐树文约》正是官府通过支持民间乡约护林并加以告示钤印,从而使之具有合法形式。这类文约现存于世的还有很多。 2.4??赋役文书档案。田赋是土地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封建社会,田赋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命脉,也是政府土地管理的目的。明清时期,粮长制、均徭、“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在徽州的推行与实施,产生了大量赋役文书档案,如力差役目表、折银表、条编由票、易知由单、长单、滚单等。此外,在土地关系和财产买卖方面还产生了大量欠据、合伙兴养、承管文约、分业合同、载地信票、产业清单、土地对换文约、山场力分和力分田典卖契约等档案;在地籍、户籍管理和赋役方面还产生了亲供册、实征册、田土号簿、串票、垦荒贴文、土地丈量单、审图小票、捐款收条、立户文书、土地陈报收据、公议税书合同等档案。 综上所述,徽州土地制度直接影响了徽州土地档案的产生,包括产生的档案类型和数量。徽州土地文书档案的产生,随徽州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真实记载并反映了徽州各时期的土地买卖、产权转移、税赋割收、山地管理和田产登记的历史情况。 3?土地制度对徽州历史档案留存的影响 土地制度对徽州历史档案的留存传世有着广泛而全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契约意识的观念导向、维护权益的诉讼需求、资本转换的价值传递和土地政策的制度保障四个方面。 3.1??契约意识的观念导向。徽州人的契约意识最初体现在商业领域。东晋时期徽州已有人外出经商,至发展成为“无徽不成镇”的著名商帮,徽州人形成了浓厚的契约意识,徽州也因此被认为是一个典型的契约社会。在契约意识的影响下,徽州人凡事都喜欢“立字为据”,特别是关乎生存根本的土地买卖活动,因此徽州产生了大量的土地契约。从现存的土地契约中可以发现,每一份土地卖契的最后一句都注明了“恐口无凭,立此卖契为据”。也许有人会将这句话认为是契约中的一句套话,无关紧要。但实质上这句话确是徽州社会积淀深厚的土地买卖契约意识的直接表达。这种意识并没有因为封建王朝的更迭和社会制度的变革而发生变化,因而被完整地传承下来,并体现在徽州社会的方方面面。 契约的意义在于对利益、秩序和责任的合理期待。徽州人将契约作为利益实现的桥梁,用以规范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恐口无凭,立此卖契为据”或“存照”或“存证”的“凭据”,是根据土地购买者的权利需要由出卖者同意而立下的“凭据”,是购买者要从法律凭证上确保所买土地产权从卖者手中转移到自己手中的“凭据”。[6]它的存在关乎契约双方的直接利益和权利,所以在契约意识的观念导向下,徽州人重视契约、保存契约、利用契约已成为一种自觉的习惯,是人们心中的主动选择和倾向。 3.2??维护权益的诉讼需求。历史上,徽州人素以“健讼”著称,即好打官司,或者说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个人权益。这与徽州浓厚的契约意识和较高的人文素养有关。“直到现在,徽州保存有大批的诉讼案卷,这与为数可观的契约文书相映成趣……有那么多的契约,才会有如此之多的诉讼;而有那么多的诉讼,又会引发人们订立更多的契约。”[7]徽州人喜欢讲道理,遇事通常采用文明的协商手段解决,因此经常要打官司,所以保存各类契约文书便显得尤为重要。土地对徽州人来讲,不仅是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更是财富和地位的象征。维护自身权益,很大程度上是维护个人对土地的占有权。在徽州历史上,因证据不足而致官司败诉,最终导致财产被外人霸占的案例不少,所以徽州人往往对于地契、典当契等契约非常重视,将其深藏不露,妥善保管。而祠堂、文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契约,还要放在“公匣”之中,由专人看管照顾。此外,有些人家还会将自家契约文书放置在阁楼、墙壁、地窖中收藏,并作防虫处理。这一切的保管措施都是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诉讼需求,也对档案文献的传世留存作出了很大贡献。 3.3??资本转换的价值传递。徽州山多田少,土地资源紧缺,从而导致土地价格较高。正如俞弁所说:“江南之田,惟徽州极贵,一亩价值二三十两者。”而导致徽州田价偏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徽州人将土地作为滋养生息的手段而把在外经商所得资财返回徽州购买土地。[8]这种情况在徽州地区非常普遍,某种程度上说,徽州各种契约文书正是土地资本和商业资本在相互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并保证了资本价值的有效传递。有些徽商因筹措商业资金或商业活动失败而卖产,有些徽商因经商致富而买产,但他们在故乡始终没能走出“卖产经商——发财致富——大量买产——诸子均分——卖产经商”这样一个循环,徽州的土地买卖也没走出“土地财产转化为商业资本——商业赢利资本扩大——商业资本又转化为土地财产”这个往复循环。[9]徽州很大一部分档案产生于这个周而复始的封闭圈,并保障了资本的循环转换。所以徽州人出于资本转换的需要,必须妥善保管好相关档案。 3.4??土地政策的制度保障。土地契约是土地政策的直接表现形式。徽州的土地制度,政策之多变、内容之繁复、结构之复杂,直接体现在徽州土地档案中。这些土地档案保证了土地制度的运行,反之,土地制度也为档案的留存提供了制度保障。如在土地买卖中,卖主除了要与买主立买卖契约之外,还需向买主提供来脚契(也称上手契或上首契)。它是指相对于现在卖出这块土地所立的新契约,卖主之前买进或者祖上买进该土地而遗留下来的契约,是卖主拥有这块土地产权的重要法律凭证。“从宋经元明清一直到民国,皆把上手契视为土地买卖的合法凭证。在签立新契时,是否承认原来的脚契,不仅涉及到来脚契是否能作为土地产权的合法凭证,而且涉及到是否承认产生来脚契时的土地制度。”[10]又如徽州自宋代就开始使用官版契纸。现藏于安徽省档案馆的崇祯休宁县官版契纸(档号为46.2.54)中明确规定:“契纸用清水绵科,以便长久。”此外,契尾的印刷均需“置立文簿,挨次挂号”,并按号填发。可见官版契纸在用印、纸质、刊印等方面都做了较严格的规定,从而确保契约载体的安全,有利于其长久保存。此外,历代徽州政府在对保存档案上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早在唐宋,徽州府县就设有专职人员执掌簿册、管理档案。明洪武年间,设架阁库专门保存户籍黄册、鱼鳞图册等官方文书和档案,并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档案管理和借阅的规章制度,“凡欲节观者,乞即面查,誓不借出”,[11]其作用相当于现在的地方档案馆。 4?结语 徽州历史档案能够大量、系统地留存下来,是偶然也是必然。仅从土地制度的影响来解释,大量土地文书档案的产生为徽州历史档案的传世留存提供了前提基础,契约意识、健讼之风、资本转换、土地政策等因素又为其留存创造了多重保障。这为当今的地方民间档案的保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严桂夫,王国健.惠州文书档案[M].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5):96;132~147. [2]王钰欣等编.徽州文书类目[M].黄山书社,2002年版:目录. [3]刘和惠,汪庆元.徽州土地关系[M].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42. [4]姚邦藻主编.徽州学概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66~69. [5]栾成显.明代土地买卖推收过割制度之演变[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4):119~129. [6][10]汪柏树.徽州土地改革前后的土地卖契[M].黄山学院学报,2005年4月,第7卷第2期:34~39. [7]王振忠.徽州文书:商人与社会[J].图书馆杂志,2011(05):100~102. [8]陈学文.明清徽州土地契约文书选辑及考释[J].中国农史,2002年第21卷第3期:47~59. [9]周绍泉.试论明代徽州土地买卖的发展趋势——兼论徽商与徽州土地买卖的关系[J].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4):97~106. [11]戴旸.古徽州居民档案意识探析[J].档案与建设,2010(2):42~44.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来稿日期:2014-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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