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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治为体,法德两用,创造优质的乡村治理
范文

    徐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是一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的过程。我国改革从农村开始,40年来农村发生了重大变化,乡村治理正在由单要素向多要素相结合的高级形式转变。发源于浙江桐乡的“三治融合”治理体系是这一转变的先行者。

    第一,以自治激发基层和群众的创造力。

    自治指自我治理,相对于他治而言,与自主、自觉、自律、自为、自力密切相关。强调人的主体性和参与性,人民既是治理客体,更是治理主体。在自治、法治和德治中,当以自治为本体。

    自治贯穿于人类社会全过程。它是社会治理的基础。任何社会,自治都不可或缺。社会治理不可能在每个人身边派另外的人进行监督。那样,治理的成本太高。人类社会有过奴隶制,但这一制度没有能够像原始社会、封建社会一样固化为一种稳定的社会形态,就在于监督成本太高。尽管现在的电子眼可能比人眼还多,但仍有大量盲点,且无法防止电子眼下的犯罪。所以,自治是成本最节省的治理。

    自治强化人的主体性,也是最优治理。从人类社会进程看,愈是进入高级形态,自治的成分愈多,他治的成分愈少。国家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他治。随着人类社会自治能力愈强,国家最终会像青铜器、铁斧那样置于历史博物馆。

    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废除人民公社体制。这一体制的重要特征是“政社合一”,运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发展经济,实行“一刀切”和自上而下的单向治理,严重压抑了基层和人民群众的活力和积极性。农村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最大限度调动基层和人民群众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实行家庭承包制。农村经济改革后的乡村治理体制面临两种选择:一是沿袭原有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化治理,二是充分运用基层人民群众自我管理的力量,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我们当时选择了后者,目的就在于基层群众自治能够最大限度激发基层和民众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让农民群众共同参与,自己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尽管各地条件不一,自治形式也不一,但是共同的精髓是激发基层和群众的活力和创造力。

    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自治也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自己的品质。品质提升的基础在于基层和人民群众因时因地的自我创造,同时需要党和政府的有力指导,及时发现基层和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加以总结和提升。浙江省桐乡市的重要经验,就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不断激发和鼓励基层和群众的创造,以此提升自治的品质。

    第二,以法治合理规范群已界限。

    人类社会完全实现自治,尚是一个理想状态。这在于人类是以社会的方式存在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中,利益关系是最根本的关系,由此会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这要相应的力量加以调节。

    传统社会形态表现为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社会组织规模小,相互隔绝。在中国,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家户。国家治理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社会治理以家规习俗为基础。美国的大汉学家费正清因此惊叹:“对一个享有较高物质生活水平的美国人来说,使他感到惊异的是中国农民在这样困苦的生活条件下,竟能维持一种高度文明的生活。问题的答案在于他们的社会习俗,这些习俗使每个家庭的人员,按照根深蒂固的行为准则经历人生的各个阶段和变迁。”

    当今社会处于深刻的历史变迁中。“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市场经济发展扩大了社会的交往,促进了生产发展和物质充裕。社会形态表现三个突出特点:一是个体的独立性,二是利益导向,三是开放流动性。

    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依靠传统习俗已无法实现社会的自我调节,需要成文法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界定,合理规范群已界限,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自治这一本体需要引入法治元素加以固本,实行依法自治。

    浙江省桐乡市有著悠久的市场经济传统,契约文化底蕴深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的开放性流动性扩大,内生出对法治的需求。基层和人民群众及时适应这一趋势,注重培育法治意识,力图运用法治的力量调节利益关系,从而将法治内在地寓于自治之中,大大提升了乡村治理的品质。

    第三,以德治强化对共同体的责任。

    当法治进入19世纪的日本时,流行一句话:“民法出,忠孝无”。原因在于法治以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为单位,以保障和弘扬个人权利为目标。为发挥个人自主性,法治势在必要。但它的无限运用也会伤害原有的以家庭团体为单位的社会关系,极端化的结果是只要求“人人为我”,而缺失“我为人人”。父母子女成为同一平等的法律主体,而长期共同生活的亲情和纵向的忠孝意识会大大淡化,甚至造成家庭共同体的解体。

    在法治话语日益形成霸权态势下,要注意防止过度使用法治。特别是在农村社会,家户、村庄仍然是人们赖以生活的共同体。农村社会因土地难以流动,其稳定性更强,共同体的功能不可弱化。

    共同体不同于社会,在于其默认一致,在于是利益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并获得认同感和归属感。任何人都需要通过共同体为自己在社会流动和竞争中获得一个能够遮风蔽雨的地方。中国实行家庭承包和市场经济,原有的村落社会解体,需要重新建立新的共同体。

    共同体形成不是自然形成的,需要每个成员为其添砖加瓦,接受和遵守共同体共同认可的规则,这就是德治。德治是一种软法,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获得自觉产生的自律。这种自律是人生的最高律令,无须外界所强制,其本人就是自己的执法官。德治为自治这一本体注入自律的能动性,从而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法治以权利为本,德治以责任为本。每个个体为了获得共同体的美好生活,都需要让渡一部分权利,履行一份责任。

    德治不会从天而降,需要培育,需要“润物细无声”的教化,需要“群起而攻之”的舆论导向,需要社会精英的率先垂范,需要政府的表彰宣扬,由此营造具有浓浓道德感的社会风气,让乡村生活的空气中弥漫着道德的负离子。以自主、自觉和自律为特点的自治将自然天成。

    浙江省桐乡市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根基。农村改革后在发展市场经济方面一马当先。为了创造更美好的生活,在自治过程中充分发挥道德的力量,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为自治和法治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生态。

    桐乡创造的“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人民为满足美好生活需求的内生追求,是优质乡村治理的典范!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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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