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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点问题
范文

    应松年

    【摘要】依法治国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在这一体系中,依法行政的提出是比较早的。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举措主要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决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六方面重要内容。法治体系需要全方位建设,十八大之后,中央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要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一体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追求,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依法治国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关键词】依法治国 ?宪法 ?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 ?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统领

    继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之后,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再次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因此,依宪治国是整个依法治国的统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宪治国,意味着所有关于治国方面的决定、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宪法的规定有很多已经具体化为法律加以落实了,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一府两院都在它的领导之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怎么建设,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等。但是,宪法规定的一般是原则,还有一部分需要进一步落到实处。比如说,宪法要求独立公正司法,而怎样使司法工作真正做到宪法要求的那样,还需要法律的细化和完善,因此,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对于已经有了的法律,也要在实践当中思考怎样落实,目前在这些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

    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的大会上,习近平同志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需要建立起一种违宪“审查”与“追究”机制。“审查”指对宪法以外的其他带有规范性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甚至包括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各种文件,都要评价其是否合宪,不合宪的应启动纠正机制。“追究”是另一种机制,即在违宪事实发生的基础上,使违宪者承担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责任。

    违宪审查机制,很多人以为是美国的东西。实际上,不仅仅美国有违宪审查,世界各国都有违宪审查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里有相关的规定,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案例。纵观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如德国;二是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行使违宪审查权,也称为司法审查,典型代表是美国;三是在议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这些年来,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在不断变化、不断改革、不断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和91条详细规定了违宪审查的程序。其中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违法,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等五大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公民个人,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违法,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但这其中有没有区别呢?有区别。五大单位提出的审查要求,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后,必须要做出回答;而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后,在必要时给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后,发生了孙志刚事件。孙志刚事件引发了三个博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收容遣送涉及到人身自由,有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由行政法规来规定显然是违宪违法的。当时国务院非常明智地组织召开讨论会,继而作出决定,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个行政法规虽然不是由人大常委会撤销的,但根源于这样一个违宪违法审查制度。

    我国现有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有两个问题:一是违宪审查的案例有没有处理、怎样处理不公开;二是在程序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违宪违法审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后,在必要时给予回答,在不必要时,可以不回答。笔者认为,这两点需要改革。实际上,对所有主体提出的违宪审查要求,都应该要有一个答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公开施行,如果老百姓提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违法,这就没什么可保密的,可以公开。答复程序也很简单,第一是收到程序,告诉申请人已经收到违宪审查请求;第二,审查后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告诉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问题交给哪些机构处理,要经过怎样的处理程序,审查结果在何时公开,等等。

    违宪审查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怎么审查,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在行政法规中有规定。希望我国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建立一个统一的违宪审查制度,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都包含进去。这样,宪法的实施才会向前迈进一大步。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依法治国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依法行政的提出是比较早的。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一切公职人员都带头学法懂法,做执法守法的模范。”从而第一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确定了依法行政原则。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任务和要求,依法行政在全国各级政府中得到全面实行。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此后,国务院又先后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政府法治建设的28项具体要求和27项工作立足点。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之所以依法行政能够位列整个依法治国的历史先导,大体上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一个国家的组织结构中,政府总是处于核心地位,与百姓关系最为密切。政府的行为往往会直接地、主动地影响百姓的幸福。所以,政府是最重要的国家机关。因此,公职人员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建设法治政府也就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另一方面,法治政府的建设实际上又与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体的。我们国家从改革开放开始逐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对于什么是市场经济以及怎样发展市场经济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实现商品、人才、技术等市场要素在市场中有序自由流通。为了破除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依法行政也就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应该说,经过这长达20年的努力,我们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也做了相当多的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又有了一些新的提法。决定里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论述,实际上为建设法治政府描绘了蓝图,为我们规划了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四中全会的《决定》首次明确法治政府的本质就是实施法律,足见建成法治政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来说意义多么重大。本次四中全会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这个基本要求同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法治政府应具备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在表述上虽然稍微有一点区别,但在基本精神上是一以贯之的,且提法更加准确、更加完善。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六个方面的重要工作:一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二是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四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五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六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这六个方面就是我们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政府的机构、职能、权限都跟后面的权力清单相联系。关于权力清单制度,我们必须要了解权力清单从何而来?从权责法定的角度,应该是通过部门组织法和有关单行法明确规定部门的职责、权限。权力清单也就是把组织法和单行法里面授予的权力放在一起。笔者认为,权力清单不光要晒出来,还需要进行评价:这个职权应不应该交由政府来行使?能不能由市场或者社会组织自行行使?如果应该交由政府来行使,是否应该交由这个部门来行使?为了健全权力清单制度,首先应该完善我们国家的行政组织法体系。政府组织法包括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部门组织法。而我国的行政组织法体系尚不完善:在中央层面,《国务院组织法》亟待修改,部门组织法到目前为止也只有“三定”规定。中央编办从1982年起曾试图完善部门组织法体系,但是尚在努力。在地方层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立法体例上把从省政府到乡政府的整个地方政府体系放在一起来规定,线条太粗,其中涉及机构、职能和权限的问题都规定得太简单。在中央和地方关系层面,也缺乏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法予以规范。因此,当前,完善我们国家的行政组织法体系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此外,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还需要解决“程序”的问题。无疑,实体是重要的,但是程序是实体的保障。首先,即使目标定得正确,但该目标要公正、合法、高效地实现,就必须有严格的程序。特别是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比如行政处罚,在决定给予处罚时,必须遵循处罚的法定程序: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再做出决定。同时要告知对方有要求复审的权利,并告知复审的时间和地点。这就是正当程序。行政处罚进入执行阶段后,还必须坚持裁执分离和收支两条线。事实证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这一程序,使处罚的正确实施有了保障。不仅如此,要使实体的目标定得正确,也要依靠程序的保障。在行政权力的行使中,最常用、最重要的就是决策。为了保证重大决策不至于失误,就必须遵循重大决策的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审视一下某些重大决策的失误或者失败,几乎都与不严格按照此程序决策,仅靠拍脑袋拍板有关。可见,能否严格按照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将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治政能力。对行政权力而言,实体目标可能因行政领域和地方领域的特性而多种多样,难以合一,因而很难制定一部行政法典,世界上也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但权力的行使过程,行使权力的程序、原则和制度,却是可以统一的,可以制定为行政程序法典。正因为如此,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像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澳门都已先后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是一国众多行政法律中的基本法,依法行政所依之法。行政程序法应该是最经常依循的、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法律之一。与实体法中经常规定公民应该履行各种义务不同,行政程序法是规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程序。通过行政程序法的规定,遵守这些法定程序,成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同时,也就成为行政相对一方的法定权利。这就是我们常讲的程序法是约束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分散于具体的单行法律之中。不过,到目前为止,已经有湖南省、山东省以及广东的汕头市、陕西的西安市等十几个省市制定和实施了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定。在此期间,学者们对国外、境外的行政程序法也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草拟了国内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至今已达二十余稿。应该说,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在当前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行政程序法作为基本法,应该列为当前的立法重点。《决定》强调要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当前也应该着手加快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决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对于抑制当前行政决策领域“拍脑袋决策”、“一支笔决策”大有意义。在作出公共决策或制定规范时,必须请公众通过不同方式参加讨论和提供意见,对不采纳的必须予以回应,这被称为参与权,以体现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同样,在行政执法时,也要请利害关系人直接对话,陈述意见或举行听证会,以有利于查清事实,沟通双方,使执法更加正确、更易于接受,也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参与和公开相连,没有公开也就无从参与,参与了也不知所云;反之,仅有公开而没有参与机制,公民仍很难对公开的事项发表意见,促其听取。这些都需要制度来保证。除此之外,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还提倡建立决策的成本效益评估机制。在作决策之前,就要考虑好决策的经济效益和成本问题,避免造成决策浪费。如果重大决策事项是在全国推行,那更要详细地计算需要投入多少成本,会产生什么效益,可能有哪些风险和不利后果等。《决定》还要求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这样,严厉的追责制度能够倒逼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和责任明确。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是一个很复杂的体制,各个部门、各个行业都不完全一样,比如有垂直领导的,有双重领导的,还有指导的。因此,如何具体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还有许多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决定》就这一问题指明了一个大致的方向,那就是要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深入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准入、加强执法协调。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通过法律来加以规范。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三中全会的《决定》还是四中全会的《决定》,都明确指出要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城市管理领域曾经是我国多头执法的重灾区。“十几顶大盖帽,管不好一顶破草帽”的现象曾经相当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这是在暂时难以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修订,而机构改革又处于渐进式推进的情况下,及时解决行政管理领域现实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近20年的发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实验已经初步形成新的集约化的行政执法机制,探索了管理权、审批权、处罚权、监督权“四权分离”,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积累了经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虽然当前城市管理领域还面临体制不顺、法制缺失以及职能混乱等问题,但坚持相对集中执法权力的思路不应该改变。一方面,地方事权的依法行使需要由地方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法律规范。但目前各地城管“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突出,维护法制统一的任务相当艰巨。需要逐步完善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在中央层面最好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但考虑到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尚有困难,由国务院先行通过有关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改革的决定或制定行政法规来统一全国城管制度是一个更加务实的选择。中央层面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应加强对城市管理体制的共性部分做出规定。要明确城市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执法手段、执法程序、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等内容;要建立城管执法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确定相应的协调形式、协调程序和法律责任;要在总结各地城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将值得推广的先进经验固化为制度。还应授权地方人大和政府继续制定有利于当地城市综合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另一方面,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也必须在法制框架内,依法开展对地方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规范执法,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去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并不是要像以前那样,遇到违法行为一律刚性处理,处罚没收;现在有了很大变化,虽然违法了,但先要告诉你为什么违法了,劝你改正,指导你应该怎样做,耐心教育,实在不听,再进行处罚。这样的执法,不但严格规范,而且是文明理性的。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专门规定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际上,裁量权问题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权是正常的,因为法律的规定不管有多详细,都不可能把实际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都概括进去。因此,法律的规定总是比较原则的。当碰到一个具体的案件以后怎么处理,这就需要行政机关运用一定的裁量权。这个裁量权要依据当时发生的事实情况、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比较轻的情况,罚得就比较轻;情况比较严重的,罚得也就比较重。这就是学者们经常爱说的比例原则——处罚要符合比例,轻的处理轻,重的处理重;不能轻的处理重,重的处理轻。行政机关有这样一个裁量,必然要给它裁量权,不给是不可能的。但是,为了避免出现处理不合理、不合比例的情况,这就需要制定一个裁量基准。实际上,裁量基准经常是一种经验的积累,即根据经验,这个情况下这样来处理是比较公正的。裁量基准就是把以往根据实际情况、由经验累积起来的东西,划分成若干档次,制定成一个处罚的标准,使处罚大致上能够比较公平、公正。否则,同样的情况,这个罚得轻,那个罚得重,这就肯定会不公正。现在,我们开始从一个比较新的角度来对待裁量权了。比如在城市管理领域,关于随意摆摊设点该不该罚和怎么样处罚的问题,以前可能是看见了就直接罚款没收;现在第一次是教育,第二次是警告,到第三次才开始罚款或者没收。这跟以前一上来就处罚不一样了,这也是一种裁量。这个裁量机制是需要的,它能使我们的工作更加符合法治的要求,也更加符合情、理、法的结合,跟百姓之间的关系也能够更加融洽。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约就是要做到行政行为的各个环节,如决策、执行、监督都要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监督制度也是多方面的,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我们需要完善有关制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还涉及对当前防治腐败工作的认识问题。本届中央领导上任后即掀起了空前的反腐风暴。从某种程度上讲,反腐的确是法治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对于如何根治腐败,首先就需要强化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比如前几年某些行政部门的领导成为高危人群的现象和最近舆论热炒的“发改委价格司窝案”,都与我们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有关。具体来说,在权力行使的链条中,各个环节必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而绝不能“裁判员身兼运动员”、“审批者身兼决策者”。因此,今后对于重大腐败案件,应深究其背后的制度成因,将惩治贪腐个人与查堵制度漏洞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腐败分子“前腐后继”。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只有处于公民看得见的情况下,公权力运行才有可能致力于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公开是廉洁的保证,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正义要让人看得见,公开也是促进公正的基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决定》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也就是说,所有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公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公开的内容上,要一体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只要政务信息都切实公开了,政府的所作所为就被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腐败就没有了藏身之地,这对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来说,也是有重大意义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对应的是人民的知情权。提供信息的义务主体是政府等公权力行使者。我国已经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方面的诸多制度正在开始建立或运转。当然,还需要一个发展试错的时间。最重要的是,《信息公开条例》尚需及时升格为《信息公开法》。

    法治体系需要全方位建设

    多年以来,执政党对于法治内涵的认识不断深化。十八大之后,一个特别之处就是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要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一体建设。

    前面已经指出,依法行政可以说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因此,在整个法治体系建设中,依法行政是走在前列的。当前,执政党又进一步认识到,法治政府是不可能单独建立起来的,而要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同步。将国家、政府、社会三者一体建设,这个提法可视为对以往重大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就法治社会建设而言,虽然我们已经开展了6个五年普法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权利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们还没有深刻体会到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关联。实际上,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一方面,法治政府水平提高了,法治社会水平也会提高。我们能够明显感觉到,随着近年来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法制宣传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升。但另一方面,现阶段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与法治社会的要求之间尚有一段距离,有少数人还在用不理智、不理性的手段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甚至于他们所主张的东西已经超过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范围。在此情况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其理性主张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是立多少法、出多少文件就能实现的,我们需要转变思路。过去,我们说社会综合管理,强调政府来管,现在则改为社会综合治理,明确政府要负责,社会要协同,公众要参与。比如正在制定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就贯彻了这种公共治理的原则。它要求各个系统的经营者,比如餐饮系统的饭店经营者,要承担起公共场所控烟的义务,如果有人抽烟,服务员要前去告知、劝阻。如果不听,就报告卫生部门来处罚。如果饭店不负责任,不张贴禁烟广告标语,饭店里还放烟灰缸,允许别人抽烟,被查到的话,就要对饭店处罚。应该说,除了控烟以外,在规范养狗、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等很多方面都需要贯彻这种公共治理的理念。既要有党的领导和政府的负责,又要有各个系统、各个单位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承担起监督义务,以动员多方面的社会力量,共同建设法治社会。四中全会《决定》中有一句十分精彩的表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可以想象,通过公共治理取得效果以后,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会有很大提高。

    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追求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这句话说得十分到位。实际上,司法最最重要的就是公正。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符合公正的要求:若能促进公正,这个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就是对的;若不能促进公正,那就是有问题的。因此,公正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正确与否的试金石。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司法体制改革就已经启动了在各地的试点。四中全会《决定》就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更为周密的部署。比如:强调如果有领导人员干预了司法,就予以记录、通报、进行责任追究,这实际上意在抑制权力的干预;还有设立巡回法庭,使法院的审判辖区和行政辖区能够适当分离,这也是避免地方干预司法的有效举措。再比如:要求案件承办人对于办案的质量要终身负责,这是对办案人员的一个非常具体的要求。这些做法都是为了解决法院受到干扰而不能公正独立审判的问题,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无疑是有帮助的。应该说,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总体是比较大的。

    不过,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在存在的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因素。外部因素不仅包括权力的干预,还包括金钱的干预、人情的干预等。内部因素方面,司法工作本身有自己的一套规律,这个规律跟行政是不一样的。所以,司法体制改革首先意味着要去行政化,从而把外部对司法的干预以及司法内部自身存在的非司法化的问题都改掉,这样一来,司法就有希望了。四中全会的《决定》里明确指出: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是致命的破坏。这句话说得很重,但是,说得很正确。因为法律是保护人权,保护公民权利的。国家想尽办法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国家富强,最终还是为了人民,整个落脚点还是以人为本,这是最重要的。对于百姓来讲,最终还是需要通过司法救济来实现公正。没有司法救济,就没有权利。如果司法都没有办法实现公正的权利救济,也就没有地方去实现公正了。

    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依法治国的组织保障

    四中全会的《决定》首提“法治工作队伍”这个概念,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根据《决定》精神,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应该包括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和司法队伍,这比西方国家的法律人共同体要宽泛很多。这也充分说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内的宏大体系。

    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要加强法学教育,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二是所有开设法律学科的院校都要有计划、有规划地进行培训,为正在加速建设的法治国家输送迫切需要的法治人才。可以和有关部门进行讨论、规划,拓宽、加强培养培训的范围,提高质量,在建设法治国家中尽一份力量。三是要完善统一法律考试制度。首先要全面实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机制,从关口上严格要求,切实保障司法专业、公正。随着实践的发展,还要逐步实现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乃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准入,使所有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都以通过法律考试作为开始其法律职业生涯的前提。四是要形成统一的法律信仰。法治工作队伍,不管从事什么职业,都应该树立法治思维和坚持法治方式,坚持对照法律想问题,对照法律做事情。五是要以相同的伦理底线为公约。不能因为职业不同,分工不同,就降低作为法律人的职业底线。法治工作队伍作为懂法、守法的群体,要善于在各自的职业团体中率先实现自治、自律,从而主动投身于社会公共治理的伟大行动之中。

    责 编∕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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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1: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