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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范文

    张彦青

    摘 要 本文先对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内涵做了简要概括,然后由此出发重点探讨了在这一理念下完善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 服务型政府理念 完善 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20多年的探索实践和不断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加上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政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体,它的行政的水平与质量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至关重要,而当前提出的服务型政府理念对于完善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的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具体说,服务型政府理念要求政府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民为本。

    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不同,服务型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公民本位的原则,即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公共权利的唯一合法拥有者。政府是公共权利的代理者,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政府施政和提供公共服务必须以人民同意为基础。政府不再是社会生活的主宰着,而是公民利益的捍卫者,是社会自治服务的管理者。

    (二)推进法制性政府建设。

    法治型政府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之一,是向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过度的国家必须尽快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法治型政法的宗旨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民自由,而不是维护掌权者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权。法治型政府对公共权力保持着谨慎的态度,主张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一切政府行为都必须服从法律。

    (三)转变政府职能,明确角色定位。

    公共管理提倡“核心导向的策略”,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进行的“政府再造”运动,莫不以反省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应扮演的角色,重新定位政府职能为首要任务。这就要求政府政府职能的合理适当范围,要投注所有心力、资源于核心职能的发挥上,解除不必要的政务负担。

    (四)推进绩效型政府建设。

    政府要尽快废止以GDP为取向的业绩评价体系,纠正某些见物不见人的片面发展观,整合现行考核办法,建立社会性评价体系,采用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手段进行绩效管理,对服务型政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促进政府绩效不断提高。

    二、服务型政府理念下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路径:

    (一)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保障的基本价值理念是追求公平正义。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其主要职责就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任何时代的政府都必须确立的伦理精神,也是服务型政府的首要理念。

    基于这样的理念,政府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必须承认公民所具有的平等权利,不能因种族职业、地位等因素受到歧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着严重的缺漏,保障面不广,项目也不全,一些特殊群体,如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应尽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探索对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费率、待遇计发方面的特殊政策。针对以上问题,政府要加快改变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非国民待遇”的状况,逐步建立以家庭为主、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完善农村针对特困群众的社会救助制度,让农民也能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只有当全体国民普遍享受到社会保障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使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获得改善和提升时,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才能真正得到贯彻和体现。

    (二)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

    纵观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从英国的《济贫法》到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任何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以立法机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先导,由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细则为条件,最后由组织机构实施社会保障项目。然而我国社会保障缺乏法律制定在先的前提,所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主要来自于政府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各地政府制定各自的法规,这导致全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定型。这种多变的结果也使社保制度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社会保障基金被随便挪用,管理不透明等。

    为此,今后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一个首要任务就是以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契机,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为政府处理利益分配关系提供行为准则,把政府的行政植根于法律的规范之内,这样既能保证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又能有效地防止和控制政府公共权利的异化和滥用,真正做到服务型的政府是法制的政府。

    (三)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办了许多应由企业办的事,企业办了许多应由个人和社会办的事。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政法的职能范围必然是有限的,政府着力要做的是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应的机构,调整各种关系,成为新型社会保障建立的组织者和监督者,而具体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实际社会化和市场化操作,应由非政府组织或私营机构提供。政府由过去单纯的“划桨手”变为“掌舵人”,为此要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从权利、义务的角度理清政府、企事业、个人和社会的关系。通过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使保障对象与单位脱钩,由专门的社会机构统一经营和管理,提高效率。

    (四)强化基金监管,提高社保基金运用的效率。

    服务型政府注重政府行政的高效率。这就要求政府在社会保障各项事务的管理,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中,要强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慎重合理地选择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以确保社保基金快速,有效地实现增值,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效率,从而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充足的物质保证。

    (作者: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08级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2]张康之.公共行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郑功成.社会保障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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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