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法定代理人合同行为的意思自治
范文

    朱青沙

    摘要法定代理人合同的行为经常会受到被代理人的干扰,因为在法律行为的时候经常不能做到意思自治,因此探讨其意思自治的过程显得尤为重要,否则有时候将会被合同的另一方滥用权利。

    关键词法定代理人合同行为意思自治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

    一、合同中的意思自治

    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尽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合法的民事行为,但是在合同法中却有合法的合同行为与非法的合同行为之分。但是这并不阻碍和民事法律行为一样,要求在合同行为中实行意思自治的原则。

    但是意思是否自治是比较难判断的,因为他本身就是一个主观的问题。就主观问题来说,判断是否是双方都同意,而一致达成的也是因人而差异的。正如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一样,一般要结合客观的行为本身去探求当事人在当时的环境下的意思状况。而体现在合同法制度下,较之刑法犯罪的主观判断要更为复杂。刑法中的主观形态只是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单方面的主观情况,而在合同制度下,要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两者之间的意思自治状况。尽管合同的种类有很多种,除去法律所列举的有名合同外,无名合同也是为合同法所认可。

    一般的意思自治是指双方在意思完全自由的情况下,对于合同是否订立,订立的对象以及订立的内容等,根据双方信息的对称性,而做出的不违反公平交易的决策。当然由于条件的不单一性使得只要其中一个因素不具备就会导致意思自治的不严格产生。例如,精神病人由于主体的瑕疵性,而无所谓意思自治与否。同样的要件缺失的情况还有很多。以下主要就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二、合意的过程

    首先,对于正常状态下的讨价还价行为。一般将其概括为以要约与反要约的方式相互进行,直到有一方认为对方的条件可以接受,然后双方成立合同。但是有时候一方的要约内容是十分荒谬的,当然对方也根本不会将其当真,而直接进行反要约。但是在比较接近于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条件下,这种区分就比较困难了。特别是在没有正常的市场标准价格的情况下,而是在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标准下是否是存在显失公平,或者是考虑在买卖过程中是否有故意隐瞒交易事实等进行欺诈的情况而进行补正。而有时也并不因为价格的不合理就一定说明双方的意思就是不自治的。正如在刑法中说规定的。有时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遇到一些已经识破其骗术,但是基于怜悯之心而给付了财产的相对方。这种情况下,“被诈骗方”的意思其实是自治的。同理,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虽然一方已经认识到对方的条件较之一般的交易条件要苛刻,但是还是同意了交易的进行,完成了契约。这种情况下经常是掺入了不经由法律调整的人们的情感。例如友谊或者是其他的关系。其实在讨价还价的情况下,到最后接近于双方的心理价格时,有一方会基于以后再次交易的考虑而放弃过分的交易条件的努力,毕竟这种交易条件对于自身来说,斤毫年个是相对可以接受的了。

    还有一种更为有意思的情况是生活中更为普遍遇见的情况。我们经常会在大百货商店的玩具区看见孩子在拉着父母的衣角恳求其买下那件中意的玩具,更有甚者是通过哭泣的方式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这件玩具的价格又是惊人的昂贵的,最起码已经超过了正常的普通玩具的价格很多,而普通的家长又往往难以支付这种昂贵的价格。正如前段时间热播的《长江七号》中的情景。如果这一切都被玩具的卖方看见,然后再将其卖给不得已的父母。这种情况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和正常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与不同值得讨论。因为卖方已经认识到买方的意识不自由性,尽管最后买方接受了交易的条件,但是最起码还是违背买方本意的行为。如果再追问一句买方,有可能的回答大概会有两种:“没办法。孩子哭着要,不买也得买”、“算了。孩子要就给他买一个了”。但是可以看出还是有违背其意愿的可能性。在这个案例中需要讨论的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

    (一)父母的真实意思形成的过程。

    父母由之前的不愿意购买到最后接受交易的条件,其实并非是真实的意思自治。由于法定代理人一般是根据自己的意志来行使代理事务,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在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但是何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也值得讨论,难道是根据一般正常且理智的人的眼光来判断还是其他?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一样,在认定谁到底是真正的买方的时候。曾经提到在孩子没有财产的时候,一般认为是将父母的财产借给孩子,然后再由家长代理,但是其中涉及的一个问题是被代理时候应当是出于对被道理人的利益而作出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否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还是知识基于被代理人的任性还是值得探讨的。因为这么昂贵的玩具的购买很难说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更多的是奢侈的享受。

    (二)卖方在交易中的角色。

    卖方在这个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角色其实不是很光彩,因为即使店员在这个交易的过程中是作为卖方的辅助人的身份出现,而真正的,卖方却没有出现。但是这并不阻碍我们对其行为的评价。因为在这种交易的进行过程中,售货员都是亲眼目睹了整个过程的,但是一般来说,作为卖方的辅助人,总是希望多出售些商品。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一般也并不阻止也并不劝说孩子们买下昂贵的玩具,这也并没有违背任何法律上的义务。但是如果依据道德的角度来看,这好象是欠妥的。但是法律并不是和道德具有完全的一致性。但是民法中仍有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如果售货员意识到存在一定的瑕疵,那么就可以提出不出售的善意的谎言。

    三、结论

    最后还应当讨论一下合同的标的额来评判这个合同的适当性,一个孩子的童年不一定人人都要买到昂贵的玩具。也就是说这并不是必需品,何况我们国家普遍的经济水平也是十分的有限,因此,在这样的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我们不得不考虑合同的标的额度。但是关于合同的标的额度。毕竟是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这里只是提到应该考虑到其大小。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1 20:3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