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的研究 |
范文 | 涂海俊 摘要随着中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世界纺织品配额的取消和欧盟东扩的影响,在未来几年内,欧盟对华反倾销必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峰。因此,展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研究,将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对国际规则的运用能力,成熟地面对挑战。 关键词欧盟反倾销研究 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 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为此WTO及其前身GATT都制定并完善了相关的反倾销协议,各国也都纷纷制定了反倾销法,对倾销行为进行打击。但由于反倾销协议本身的一些不足,使反倾销成了一把双刃剑。许多国家都借反倾销为名,来进行贸易保护,甚至打击外国的出口贸易。 欧盟(即当时的欧共体)在1979年首次对中国实施了反倾销调查,在自此以后的近20年中,欧盟已经成为了对华进行反倾销的最多的地区,尤其在近几年,其调查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中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世界纺织品配额的取消和欧盟东扩的影响,在未来几年内。欧盟对华反倾销必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峰。因此,展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研究,将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对国际规则的运用能力,成熟地面对挑战。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分析 据WTO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球范围内反倾销诉讼案件越来越少,近五年已经减少百余起,预计今年全年反倾销诉讼案件将少于200起。而与此同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却日渐增多,1998年以来,诉讼案件已经从20起增长到2008年的56起,今年全年将极可能超过60起。从1998年至2006年上半年,我国遭遇的反倾销诉讼加总起来共达500起,将这500起诉讼分别按来源分布可以绘制成表一:针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诉讼的来源国分布。 我们发现印度、欧盟、美国和阿根廷等在对华反倾销诉讼中所占的比重最高。不过,由于中印和中阿贸易额相对较小。实际影响最严重的是欧盟和美国。其中,1979-2008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为115起,居各国之首,这与近年来欧盟与中国双边贸易日益频繁和扩大有关。自从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其对外贸易量持续增长的同时。也成为全球反倾销诉讼的“热点区”,欧盟占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的20,7%。目前正在实施中的反倾销案仍然多达40余起。中国出口至欧盟的产品中,约有10%受到了欧盟反倾销的影响,涉及化工、纺织、机电等多个领域内的总价值达数十亿美元的商品,占国外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总数的1/5以上。欧盟对华反倾销不仅数量多、涉及面广,而且金额较大。 2006年3月31日,欧盟发表官方公报称,由于中国彩电企业拒绝遵守2002年达成的相关承诺,欧盟将从即日起对中国7家彩电企业恢复征收44,6%的反倾销税;2006年7月,欧盟委员会在接到欧盟成员国30家塑料袋生产商的投诉后,对产自中国和泰国的塑料袋展开了反倾销调查;2006年09月,欧盟官员表示将在之后6个月对中国产的钨电极征收进口关税,税率从25.9%到86.8%不等;2006年09月。欧盟将向自中国进口的麂皮征收58.9%的反倾销税,措施将持续五年;同样是在2006年,欧盟在其9月14日出版的《欧盟公报》上宣布,将对由中国进口的油鞣革产品征收58.9%的正式反倾销税,以取代临时税率。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欧盟频频对华进行反倾销,给中国出口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困扰,但是这些困难是我国企业成长的必经之道。深入了解欧盟对华反倾销欧盟频繁使用反倾销调查的动机和反倾销对我国企业造成的影响,无疑将拓宽我国企业的国际视野,提高我国企业面对风险时的应对能力,为我国更多企业“走出去”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恶质低价竞争,缺少自主品牌。 我国产品在生产市场上的原料与人力资源的价格相对低廉,因此各企业有条件依赖于低价策略来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而从产品结构来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此外,由于我国市场尚不规范,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许多产业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因此市场上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纷纷在国内和出口市场上竞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 目前,我国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不高,加工贸易占到出口总额的一半,研发和营销这两边的高端为外商掌握。我国主要集中在低端的加工组装环节。我国民营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常见的方式是贴牌生产,很少创立自己的品牌。如温州的打火机生产厂商占据了世界市场的70%,并让世界70%的打火机厂商关了门。但温州的打火机厂商注册了自己品牌的不到10%,日本不少公司则利用其知名品牌,以温州作为低成本的加工基地,1美元的打火机贴上他们的牌子,价格就可翻了十倍甚至百倍。缺少品牌效应,不仅使得我国民营企业不得不替人打利润微薄的苦工,而且无品牌的廉价“大路货”常常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出头鸟”,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 (二)我国企业应诉不力,而对外反倾销的进程缓慢。 我国企业在面对外国的反倾销指控时往往应诉不利。部分企业对反倾销的概念存在误解,认为反倾销是一种歧视,故而在态度上采取消极抵制。据统计,在已经发生的400多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半数企业没有应诉。在不应诉的情况下,依规定进口国主管当局可以最佳获得资料,作出不利于我国方的裁判。因此。不应诉其直接后果将有可能导致某产品彻底退出一国市场。出口商的国际市场份额与竞争力也将因此而严重受损。与此同时,其他行业与地区也会因为中国企业不应诉而相继提出反倾销指控。这样就会间接导致一轮新的恶性循环,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 发达国家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较早的从博弈的角度、从倾销与反倾销决策过程中博弈双方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规律发现,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更有效率。从反倾销的这层特征来看。我们就更应该加强对国外产品的合理反倾销调查和诉讼。将单方博弈的现状改变为双方博弈的现状。同时应积极应诉。维护自身的利益,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增加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的筹码。使得国外不会轻易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 (三)欧盟贸易保护主义作祟。 目前。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欧盟企业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一个重要法码。从比较优势理论来说。我国较欧盟发达国家而言具有大量廉价劳动力,因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可由于资本沉淀和劳动力转移等退出阻力的存在,导致欧盟的相关产业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问。如此一来。在其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欧盟或其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而中国出口产品价低、 量大,非常容易成为欧盟制造商们反倾销诉讼的目标。其中,欧盟采取的“一国一税”制无疑扩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打击面。欧盟对中国实施单一反倾销税率。而不是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倾销幅度收不同的反倾销税。即中国若有一家企业的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则国内其他企业出口的同类商品无论是否存在倾销,都要受到牵连,一律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即使出口产品售价高的企业也不能幸免。结果导致某些本来倾销幅度较小或根本不存在倾销的出口企业也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三、欧盟反倾销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在20世纪80年代。欧盟一般愿意接受中方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要求,但1988年以后,欧盟不再愿意接受中方提出的价格承诺,对华反倾销案常以征税方式结案,且税率较高。近年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产品呈大范围扩张的趋势,由最初的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迅速扩大到轻纺、机电、制革、皮鞋等商品,表五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在1979年至1989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中。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占70%而在1989年至1999年间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的比例降至41.7%,而同期棉坯布、鞋类、旅行箱包、手提包等轻纺类产品从13%上升至37.5%;自行车、彩电等机电类产品从8.7%升至10.4%。2000年欧盟又对我国出口的彩电、自行车等多种产品相继提起反倾销诉讼。 由于外国的反倾销,大量的出口受阻而积压的产品将转而销向国内市场,这将必然增加国内市场竞争,破坏企业已形成的销售平衡和市场经营秩序,产业结构与价格体系也将受到严重威胁。另外。欧盟频繁对华进行反倾销也影响到了外商投资环境。在我国现阶段三资企业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近40%,由于反倾销的实施,首当其冲的将是三资企业。由于盈利与对外销售受损。外商因此而对中国的投资环境也将丧失信心。 四、我国企业的对策 各国在扩大外贸出口的过程中,发生这种事是必然的。面对海外反倾销高峰期的到来,我国企业一定要积极应对。在时间上,我们可以将对策分别从平时的准备和遭到起诉之后的应对这两个阶段来分别进行分析。 (一)我国企业平时的准备。 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如能使欧盟认可其市场经济地位,就意味着其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有了被直接认可的可能。否则,涉案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就要以一个所谓市场经济性质的第三国的类似产品作参照。而由于替代国的选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会对我出口企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和歧视。 通过行业协会的监管,实施行业自律,制定最低出口限价;并建立预警机制,从宏观上把握好某些商品,特别是敏感性商品在短期内对某一市场的出口量猛增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出口。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遭到欧盟的反倾销。 在2000年5月17日,欧委会宣布接受3家欧盟节能灯厂家的诉讼,对来自中国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2001年2月欧委会作出初裁,宣布对中国的8家企业征收0-59.6%的反倾销税,8家以外的所有中国企业将课以74.4%的反倾销税,这次涉及有中国上百家企业,初裁裁定等于是欧盟的市场已对中国节能灯产品关闭了。导致这一结果的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国内出口企业的竞相压低价格。同时。面对我国频遭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形势,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意义,准确把握反倾销预警机制的特点,建立一套完备有效的预警机制,使我国企业免受外国的反倾销调查,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为了克服因怕别人享受到自己苦苦打赢官司后的成果而导致的应诉不积极,建立行业的反倾销应诉基金是必要的。 同时,我国企业应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了解进口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反馈给我国相关机构和企业,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网,完善我国预警机制,为打赢反倾销诉讼作好充分准备。 因此我国企业惯用的低价策略与欧盟对华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不无关系。众所周知,价格是反倾销调查的敏感因素,一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极有可能引发进口国的警惕。提起反倾销调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应逐渐转换现有的竞争战略及策略。在利用好劳动力优势的同时,积极提高产品质量,树立起以质取胜的观念。作为中国最大的工业缝纫机出口企业。飞跃缝纫机集团公司一直致力于追踪国际最先进的标准开发新产品。由于注重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其产品出口快速扩张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却从未遭遇到来自国外的各类贸易壁垒。 目前,技术落后和缺乏品牌是大多数民营企业的“短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他们还将继续遭受到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等各种传统及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此,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尽快培育出自己的品牌,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把战略的重点从价格竞争转移到品牌和质量竞争上来。从长计议和规划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战略,从根本上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这样才能有效地突破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贸易壁垒。 由于反倾销税的征收主要针对于来自特定出口国生产的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征收,我国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后,相关企业可以转换国际市场进入方式。从出口进入过度到投资进入,比如到反倾销发起国直接建厂,实现在该国生产和销售等,绕开反倾销壁垒。 (二)我国企业遭到反倾销起诉之后的对策。 面对国外反倾销的巨浪,中国企业往往采取一种消极的,而不是积极应诉的态度。事实上中国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公平公正的解决反倾销指控问题。欧盟方面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并不一定成立,只要积极的配合调查,努力争取,至少会取得较为合理与公平的裁判。有些企业因为没有预计到失去市场的隐性损失,宁愿转移产品销售市场。此外,由于没有相关的行业强行规定,大家都报以侥幸心理,消极观望,期望坐享其成。部分企业积极应诉。但是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区别待遇,相反不应诉者却可以直接受益,有的甚至在利益驱动下继续低价倾销,这样无疑严重打击了应诉企业的积极性。 一旦欧盟向我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我们应迅速组成反倾销应诉小组。聘请精通国际反倾销惯例和国外反倾销立法的律师,并与之密切配合,这是胜诉的前提。处理国外部分工作时,一定要聘请欧盟有经验、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尤其是对一些出口数量大、金额大、市场潜力大的商品反倾销案,这有助于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信息及与当地的关系为我们辩护。在聘请外国律师的同时,也要注意发挥本国律师的作用。因为反倾销案中绝大部分工作是准备问卷和抗辩,这项工作宜聘请国内律师来做。这样也可以做到取长补短,由中外律师共同处理反倾销应诉工作。 对于“一国一税”的做法。有例外规定即应诉企业也可以向调查机构提出给予分别裁决的请求,要求给予符合条件的应诉企业一个分别税率。因此企业再应诉中要注意的是给予分别税率的条件和要求。例如,2008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作出终裁的案件数为9起,其中,有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案件数为6起。所占比重还是很大的。 在被认定为倾销之后,我们也还是有机会重新进入市场的。WTO反倾销守则第11条有关于在“合理期限”(最多5年)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的规定,一般被称作“日落条款”。积极利用日落条款对不利的反倾销结果进行补救,将有效的减少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尽快恢复企业对外贸易的正轨。 五、结论 目前,非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做法是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因此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是目前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和诉讼的当务之急,长远地看,这也是我国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对我国企业的健康成长是大有裨益的。总之,在了解了欧盟频频对华进行反倾销的原因之后,对症下药,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积极地应对,以健康的心态面对挑战才是出口企业生存壮大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沈瑶,倾销与反倾销的历史起源,世界经济,2002年8期, [2]贾伟伟,我国已成为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中国贸易报,2002-4-25(1), [3]沈瑶,在反倾销应诉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浙江经济,2003年19期, [4]沈瑶,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5]Xiang Liu,Hylke Vandenbussche,欧盟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信息择要,2004年10期, [6]张汉林,WTO反倾销争端案例评析,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7]岳皞,国际反倾销不公平性研究,国际经济合作。2003年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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