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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推定概念的厘定
范文

    林 帅

    摘要针对推定概念界定混乱的局面,本文分析了推定概念界定的前提和推定的特征,最后对推定概念予以厘定。

    关键词推定基础事实推定事实厘定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一、百家争鸣:推定概念界定之混乱

    正如德国著名诉讼法学者罗森贝克所言:“没有哪个学说会像推定学说这样,对推定的概念十分混乱。可以肯定地说,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的确,对于推定这一概念,我国学术界仍存在较大分歧,基本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本文简要介绍几种主流观点。

    其一,根据事实之间的关系定义,认为推定是描述某一事实或者若干事实与另一事实或若干事实之间的关系。如“推定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或法官按照经验法则所确立的某一事实或若干事实与另一事实或若干事实之间的一种充分条件关系,其中某一事实或若干事实为基础事实。另一事实或若干事实为推定事实。”

    其二,从方法论的角度定义,认为推定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方法,如“推定是指通过对其基础事实与未知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的肯定来认定案件事实的特殊方法。”

    其三,从事实认定的角度定义。认为推定是事实裁判者从一个确定事实中推测未知事实的一种推理活动。如“推定是指当某一事实得到证明是,就假定另一事实是真实的。”

    其四,从规则的角度定义,认为推定是一项处理证据的规则。如“所谓推定,乃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二、厘定前提:推定并非为一个多余的概念

    面对推定概念界定的混乱局面。有人不禁要问为什么需要推定这一概念?如果没有推定概念是否可以既摆脱了对推定概念的纠缠,又能同样解决推定所需解决的问题呢?可见,这是厘定推定概念必须予以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首先,推定依赖于一定的经验法则。这些经验法则是遵循推理的一般规律在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之间联系达到较高稳定性时,根据经验知识来推断未知事实而形成的一种认识方法,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这是其存在的内在合理性。

    其次,推定能给未决案件一个合法的解决途径。并非所有案件的全部事实均能全部查明。当案件的事实在某一诉讼阶段不能迅速查明,而诉讼亟待进行下去。或法院必须依据未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推定就有用武之地了。它能转移证明责任从而降低认识案件事实的难度来解决未决案件。这是其在司法实践上存在的依据。

    最后,价值视角下推定所获得的可接受性。推定实际是从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解脱出来的一种方法,具有一定片面性、专断性。在司法正义和社会安定的需要等正确价值基础上进行的推定才能够合理化,在正确的价值选择下,即使推定是错误的,那也是为实现价值所付出的代价,是可接受的。

    三、一家之言:本文对推定概念的定义

    “所有的定义都是危险的这是一句古老的格言,由于它引起的问题此他能解决的问题要多。所以,他一直受到苛刻的批评。”但是如果要对推定进行研究,那么对推定概念是推定研究的基点和起点。

    定义是明确概念的一种常用逻辑方法,实质定义通常采用“属加种类定义法”。对推定定义首先要明确推定的属概念,确定推定属哪一类事物然后揭示种差。即推定与其属概念的其他种概念在内涵上的差别,即推定区别于他种类事物的特征,最后将他们联结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定义。

    明确推定的属概念。其实就是回答推定的本体性问题即推定本身到底是什么?是一种“关系”,一种“方法”,一种“推理活动”抑或一种“规则”?笔者认为依推定本身性质来看,推定应属一种处理证据的规则。正如前文所述推定是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时所适用的。它虽然能起到证明事实案件事实的作用,但它本身不是证据,也不是证据规则,所谓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据规则是运用证据的规则,而推定则是处理证据的规则。它是在运用证据无法达到查明案件事实之后运用的规则,具有末位性、辅助性。实质是替代证据证明的一种方式。

    从前文推定概念各种界定方式来看,推定的主要特征可以总结如下:

    其一,推定必须有前提事实(基础事实)和推断事实(未知事实),并且二者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逻辑证明关系。即常态联系,倘若三者缺乏任何一个则不构成推定。

    其二,推定不论依赖的基础是法律规定还是经验法则。都必须是从已知确定事实推导事实的标准化规则,即具有反复适用性。其三,推定应许可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反之,如果不允许反证加以推翻。一般认为不属于真正的推定。

    其三,推定应许可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举证反驳,否则一般认为不是真正的推定。

    其四,推定是证明的一种法则,但相对于运用证据证明属于辅助之地位,即具有末位性和辅助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推定可作如下定义:当依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而产生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具有常态联系时,则从基础事实的确证推断出未知事实之存在,并且允许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举证反驳的一种处理证据辅助证据证明的标准化规则。

    注释:

    ①[德]莱奥,罗森贝克,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页。

    ②王学棉,论推定的逻辑学基础——兼论推定与拟制推定关系,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第170页,

    ③裴苍龄,再论推定,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20页,

    ④刘金友,证据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D3年版第263页,

    ⑤证据法学,樊祟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8页,

    ⑥同上第341页,

    ⑦[美]约翰.w.斯特龙主编,汤维建等译,麦考密克论证据,(第5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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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