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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走出我国法院调解的困境
范文

    杨 茹

    摘要本文针对目前法院调解的困境,确立调解的独立地位一法院附设调解,以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

    关键词调审分立附设调解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法院调解的困境及改革方案

    享有“东方经验”美誉的调解,因其独特的社会价值被广泛的运用到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对保障社会安定有序起了重要的作用。调解在发挥其简便、经济等优势的同时,也暴露了诸多弊端。学者们对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我国法院调解所采取的“调审合一”的模式。实践中,这种模式表现为法官中调解轻审判,引起了调解功能的扩张和审判功能的萎缩。法官介入调解,妨碍当事人合意的形成。基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困境。学者们提出了以下几种改革方案,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1)“否定与替代性”,这种观点完全否认法院调解继续存在的价值,加强诉讼上的和解制度作为替代。(2)“调审分立论”,这种观点主张分别“纯化”调解和审判,在诉讼程序中确立调解的独立地位。(3)“改革加强论”,肯定我国法院调解的价值,通过强化当事人处分原则和降低调解达成的事实认定标准等措施。在原有调审合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院调解。

    笔者倾向第二种改革方案。虽然法院调解存在诸多弊端,但并不意味着要放弃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努力,乃至放弃诉讼中的调解。而是要在诉讼中对调解的优势加以合理利用,即在保持诉讼固有的风格及严格程序的同时,确立词解的独立地位,将调解改造为附设在法院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两者间的功能互补,提高诉讼效率。

    二、法院附设调解与审判相衔接的基本原则

    法院附设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前置程序,与审判相衔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程序分立,避免审判因法院附设调解而受影响。调解人员不应是案件的主审法官,一旦法院作出先行调解的裁定或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调解,调解人不能由主审法官担任,而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或法院另行指定。调解员通常需要有专门资格,并在法院备案。一般来说,担任调解的是有关专家、社会工作者或受到特殊培训的律师等。这样,在附设调解和审判两个程序中,主持人各司其职,避免调解成为变相的审判。

    第二,降低附设调解在事实调查和证据规则的标准。为避免严格举证、质证等造成效率低下,调解一般不严格要求查明事实,举证责任相对淡化,案件事实可由主持人审慎认定。但为了避免调解中的事实和所接受的观点影响以后的审判活动,必须遵守这样的原则:但调解失败进人审判时,在调解中所做的证据认定和观点妥协不得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

    第三,限制调解向诉讼程序的转换。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附设调解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处理结果却不是强制性的。而是给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人可提起诉讼。各国对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后的起诉采取不同的态度:对于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多数国家不加干预,当事人可立即提起诉讼:对于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反悔的,一般均进行限制。要求进入审判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承担一定的风险。

    三、法院附设调解的具体制度设置

    (一)设置专门化的调解机构。

    设立专门的审前调解机构,使主持调解的机构和人员专门化、独立化。其人员配置可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建立退休法官参与制调解制度。这些法官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让他们加入调解行列,可以缓解法院调解人员不足的状况,提高效率,保障公正。二是请社会上的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在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中,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对案件的专业问题给予准确评价,有利于准确认定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二)调解的具体程序规则。

    1、调解方式及案件范围。

    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法院附设调解分为强制调解和非强制调解。以下如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或医疗纠纷及小额钱债纠纷等案件适用强制调解,即把调解规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的案件,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提出调解或由法院裁定调解。

    2、调解程序。

    我国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在此阶段,双方当事人应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调解员根据在前述阶段获得的证据和信息,确定案件争点,主持双方当事人谈判和协商。在证据交换的期间内,调解员可以单独会见双方当事人或双方律师,确定调解协议的细节问题,做出调解方案。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在经过法院审查通过后,做出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拘束力。

    3、调解转入诉讼。

    为了促进调解,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法院对调解转入诉讼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以美国法院附设仲裁为例,当事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申请重新审判都会获得准许,为了尽可能避免经过法院附设仲裁的案件重新进入审判,而导致纠纷解决成本的增加。有的地区法院针对重新审判制定了经济性抑制措施,这种措施同样适用于附设调解,即对那些重新审判后未获得比调解更有利的结果的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以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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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23: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