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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范文

    方 菲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比的特点,来界定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并展望二者未来的发展。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行政保护 司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

    要了解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相关问题必须先从其概念入手。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有别于传统民事权利的特点使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较复杂。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现如今,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等方面。

    本文所指的司法保护,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实践中,我们却发现司法保护存在诸多缺点。与其加大司法保护的力度,不如从另一个角度来解决问题,于是行政保护就诞生了。

    所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运用法定行政权力和遵循法定行政程序,用各种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实施全面的法律保护。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服务活动。

    我国采用行政保护是有效的。首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以其简便快捷、高效率、专业化的优点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我国越来越希望能融入WTO,为了能尽快达到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必须采用快速有效的方法。这些显然都是立法保护、司法保护所不能达到的。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作用

    (一)从我国的国情来看。

    1.目前我国国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比较差,教育主要还是靠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的通过新闻、广播、报刊杂志等各种形式教育国民,行政机关执法的过程中也常常伴随着法制宣传。

    2.法院没有树立起应有的威望,公众更多的选择行政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从体制上看,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是司法和行政不分,司法一直没有树立起应有的威望。从现实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才开始建设现代化的司法制度,尚不完善。

    (二)从行政机关的执法优势看。

    1.在知识经济时代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纠纷面广量大,专业性也越来越强,而行政机关具有追求效率和比较专业化的特点,能够高效、快速的处理纠纷,降低权利人的损失。

    2.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是积极主动的。同法院受理案件必须由原告和检查机关起诉不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来讲,行政机关的执法非常重要。此外,行政机关在纠纷的处理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行政保护的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申请、登记阶段,纠纷处理及损害赔偿、处罚阶段均受到行政规则的保护,因此,行政保护更能起到预防损害的作用,使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4.行政保护具有灵活性。有些知识产权由于条件尚不成熟或在有些情况下不需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保护,这时可以由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加以保护。

    5.通过行政渠道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与通过程式化的司法渠道相比,前者具有交易成本较低且效率较高的特点。不

    失为一种降低成本和节省司法资源的一种优先选择。

    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司法保护必不可少,行政保护及时有效,二者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主体,但这并不是简单相加。二者之间的漏洞、重复、衔接问题也占用了大量资源,造成诸多不便,需要进行调节。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第一,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应当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监督,这是“司法终局决定原则”的要求。

    第二,对于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所共同管辖的交叉部分,我们需要分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两种情况来进行分析:对于知识产权纯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应该不断弱化,直到被司法保护方式所取代;在司法保护不能完全担当此任务之时,行政裁决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应将其定位于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方式;对于行政调解,则应当让其充分发挥节省司法资源、有效补充司法保护的作用。

    第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可以按照以下分工来形成优势互补的关系:司法保护主要以被动保护的方式通过个案判决来比较直接地保护知识产权;而行政保护则主要以主动保护的方式通过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周围环境来间接地保护知识产权。因此,相关部门进行立法或者执法时,应当较好地把握和理解这些关系,以使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更好地形成功能优势互补的良好态势。

    四、结语

    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研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只是要走的小小一步。两种制度,两种方法想要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还需要我们更多的研究。

    (作者: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0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法律思想史)

    参考文献:

    [1]吕国强.TRIPS协议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行政论坛,2001,(47).

    [2]宋敏. 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学天地,2002,(2).

    [3]林刚.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1.

    [4]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7):84.

    [5]杜文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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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