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
范文 | 何 奇 摘 要 本文针对我国物流企业遭遇困境的原因,提出将转移定价作为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建立转移定价模型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验证了模型的实施效果。结果表明,转让定价能够有效的减轻我国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以期为我国物流企业走出困境提供一条思路。 关键词 物流企业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 中图分类号:F145.5文献标识码:A 一、文献综述 学术界对于中国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比较丰富,从不同的角度探析了相关方法和技巧,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有:曾庆学(2007)认为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应当从融资方式、企业设立地点和企业的兼并三方面来考虑,加大债务融资比例,选择税收优惠地区,合并亏损企业;邱红(2007)通过对中国物流产业进行研究,得出税收筹划的三点建议:一是物流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不同应税业务分别核算,三是新办物流企业选择税负较低的地区作为注册地;李志(2007)也支持兼营不同项目税率的物流企业应该分别纳税的观点。 对于关联企业间的税收筹划,最经典的方法是转移定价。转让定价的实质是转让价格, 它侧重指的是在经济活动中, 企业各方中有经济联系的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或服务交换或买卖过程中, 不受市场正常价格的约束或者市场规范的约束, 而是为了实现集团企业或者关联方企业总体的利益最大化或者其它目的。学术界普遍认为转让定价对于解决关联企业间重复征税或者实现关联企业的税收筹划有着重要的意义,很多学者也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贺连堂、王晓悦、孙毅敏(2008)以美国葛兰素史克公司为例进行了转让定价的案例分析,得出转让定价有利于关联企业的减轻税收负担的结论。 二、模型的建立 由于我国所得税改革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是相同的,所以转让定价主要集中在中国大型跨国物流企业集团,如: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些大型物流企业不仅具有国际竞争力,而且主导着中国物流业的发展。在中国《现代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中,明确将37个大型物流企业纳入营业税试点范围,体现了政府对大型物流企业的重视与支持。因此本文认为以大型关联企业为例建立模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假定M是甲企业国内的所得税率, N是乙企业国内所得税率, 并且M>N, 甲和乙企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丙企业和乙企业试用统一税率N, 甲和丙为关联企业。如果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筹划,则:甲企业与丙企业先按内部价格进行交易, 然后丙企业与乙企业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假定甲和丙的总利润为X ,甲的利润为Y, 丙的利润为(X-Y) , 甲和丙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W=Y×M+(X-Y)×N 如果不进行转让定价,丙企业没有利润也不需要缴纳税款,因此甲企业和丙企业共同缴纳的税款为:T = X×M 比较W和T的大小:T-W=M(X-Y)-(X-Y)×N=(M-N)(X-Y) 因为M>N且X>Y,所以T>W,甲企业和丙企业共同缴纳的税款减少。 在业务淡季,物流企业往往会将闲置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收取一定的租赁费。假设东莞物流企业甲准备把一批运输车租给香港乙企业使用半年,甲乙是非关联企业,且东莞企业所得税率为25%,而香港为16.5%。如果不采用转移定价方式,甲企业租赁收入为100万,而总成本为80万(含折旧费、营业税、燃油税等发生在租赁过程中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则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为20万。如果甲企业运用转移定价的方式,先将运输车辆租给设在香港的关联企业丙,获得收入90万,丙再将车辆租给乙,获得收入100万。在此过程中假设乙发生的费用很小,可以忽略不计。则甲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为10万元,而乙的应税收入也为10万元。 转移定价前: 甲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25%=5(万元),则甲企业和丙企业共同的所得税负为5万元。 转移定价后: 甲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25%=2.5(万元),丙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16.5%=1.65(万元),则甲企业和丙企业共同缴纳的所得税为4.15万元。 转移定价为甲和丙关联企业共节约税收0.85万元。 三、结论和建议 1.通过理论和案例分析可知,我国物流企业的转让定价是一种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可以减轻因关联企业重复征税等原因造成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我国物流企业应当向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通过在国际避税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加强转移定价手段的应用。 2.我国物流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转让定价的风险性。转移定价虽然是一种有效的避税方式,但是往往会被税务机关调节或处罚, 所以纳税人应对转让定价的风险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在国际市场上采用转移定价手段时,应当认真研究我国税法中相关规定, 不能轻易运用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3.我国物流企业在进行转让定价时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如果企业使用转移定价方式造成的成本过大,则转移定价也不是最佳的避税方式。物流企业应当综合利用各种避税手段,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陈增伟、汪泽峰.加强物流业税收征管的思考.涉外税务.2006年第10期. [2]陈喜保.铁路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对策.铁道运输与经济.2007年第8期. [3]蔡素颖.新形势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模式探讨.商业时代.2008年第20期. [4]龚辉文.国外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比较与借鉴.涉外税务.2008年第9期. [5]黄丽萍、殷耀如.浅析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与税务筹划.价格月刊.2005年第1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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