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国内地与香港公司治理的股权结构比较 |
范文 | 康 丹 摘要不同的股权结构与公司营运绩效是否有所关联是一个重要研究议题,需要力量来控制与降低主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冲突。本文对中国内地与香港公司法理的股权结构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公司治理 股权结构 比较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 股权治理结构分为不同类型。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它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 中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脱胎而来的。为了满足股份有限公司而设立的有关法规条文的要求,上市公司设置了名义上的多元法人股权结构,国有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同时为了绕过在所有制问题上的认识障碍,做出了国有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被固化了,这是一种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模式。再加上国有股的特殊性,这种股权结构模式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更甚于私有经济的可能结果。要解决委托与代理问题,最大限度地防止公司治理效率的损失,就必须使股东拥有适度的控制权,客观上要求安排好公司中的股权结构,其股权配置结构毫无疑问是第一种,即股权高度集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在股权高度集中、有绝对控股股东的情况下,监督机制、外部接管市场、代理权竞争三方面的作用较弱或是一般,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又导致对代理人(被委托人)激励机制不完善,从而使得这四方面的治理机制作用都很弱,显然不利于国有企业进行公司治理方面的改革。所以,对我国国有公司进行公司治理方面的改革,改善内部的股权结构是我们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内地公司治理的一个明显改变是开始注重与投资者的关系。绝大部分内地上市公司在最近的1一2年内,纷纷建立了投资者关系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股权分置改革主要解决了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之间利益不一致的问题,使股价和市值成为不同类型股东共同关注的目标,为改善公司治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治理自身的问题并没有因“全流通”而得到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全流通”环境下,新的治理问题如大股东的市场操纵动机明显增强,这将给市场监管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2006年中国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的要求,纷纷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在实际的公司治理运作中,股东权利保护和股东大会建设方面有了明显的进展。在内地上市公司中,90%的公司都扩大了股东会职权范围,69%的上市公司降低了股东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门坎,66%的上市公司降低了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条件。有76%的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了便利。但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的问题上,内地上市公司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有55%的上市公司在对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但仍有45%的上市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范要求。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权和在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提名权的问题上,中国内地上市公司仍有较大的改进余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从调查的结果看,仍有42%的上市公司没有落实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在股东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的提名权方面,国际间普遍的做法是,单独或合并持有3%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1%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来衡量,但是我国内地只有少数上市公司符合要求。 香港是亚洲制定公司治理最佳实践法规最早的地区之一,其公司最佳实践规定不仅内容翔实、全面,根据情况的变化还不断地处于发展与完善当中。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前,香港的法律体系受到普通法的影响,因此其在设计其公司治理体系时主要参考的是安格鲁——美国模式。尽管亚洲国家并没有向理想的公司治理体系阔步前进,但是在每一国家改革的支持者,主要是市场监管者、和国际投资者中都形成显着的共识——在一些原则中有集中的体现。而且香港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内地比起来不是那样的集中,流通股的比例较大。香港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具有一个很明要的特点:经营者在公司中居于主导地位。控制企业股权的主要是法人,即金融机构和公司。其股权结构呈现:法人持股比例非常高;法人交叉持股比重提高;企业集团内法人之间持股比例很高,内部持股占总股份的30%——90%;金融机构持股占总股份的46%;股票流动性很高。由于香港公司的上述股权结构特点,其持股行为具有较少的投机性,加之法人股东持股的主要动机不在于获得股票投资收益,而在于加强企业间的业务关系,通过稳定经营,增加企业利润。因此,即使公司经营不好,法人股东也不会轻易出售股票,使公司面临被接管的压力,而经营者可专心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愿敏康:香港与内地公司法对股东利益保护和对董事之诉的比较研究,法学家,1999年 [2]利瓦伊安.公司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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