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构建 |
范文 | 周 宇 摘 要: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司法机关受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呈大幅上升的趋势,因此,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产生了对翻译人员的大量需求。然而,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中,对这类具有法定地位且专业性较强的翻译人员并无明确的规范,导致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翻译 刑事诉讼 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缺失 在刑事诉讼翻译的问题上,目前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仅有如下原则性规定: 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相关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同时,该法第82条对翻译人员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做出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4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但翻译费由犯罪嫌疑人承担。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刑事诉讼的翻译问题上有所规定,但由于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因此,实际上我国的刑事诉讼翻译制度仍处于缺失状态。此外,尽管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形形色色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中或有提及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但除了具体 内容差异颇大外,其法律依据也存疑问。 二、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工作的困境 相较于国内涉少数民族和聋哑人的案件,目前涉外刑事案件中翻译人员的缺失和规范问题日益成为受到司法实践部门关注的焦点。不论是从案件的影响超出一国的范围,还是从犯罪和各类法律争议日益具有跨国性和国际化的趋势看,这一问题的解决都日益紧迫。 现以笔者了解到的几起涉外刑事案件的翻译工作为例, 简要概括以下在诉讼程序中存在的一系列翻译困境。 (一)诉讼翻译人员的缺失。 以往,我们一度抱怨翻译人才存在巨大的缺口,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面临的则是能够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并具备外语专业技能的人员少之又少,更为迫切和直接的问题是找到能够接受司法机关聘请参与刑事诉讼的翻译人员更如大海捞针。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同一法院同一法庭几乎在同期审理同类案件时,前后换了几位参加庭审的翻译人员,但效果都不尽如人意。 (二)翻译人员的资格困境。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翻译人员的条件并无具体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翻译人员的资格、水平没有认定标准,况且,这一问题的解决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专门的翻译机构从业人员一般具有一定的翻译资质,但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又使得他们在这一专业领域难以胜任;而法学科班出身系统修习过诸如法律英语的,则不一定具有专门的翻译资格和经过系统训练的翻译技能。当然,目前资格考试中出现的各类法律英语考试,是否真正应应了我国诉讼翻译的实际需求,则又另当别论。 (三)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的程序有待规范。 由于诉讼翻译人员的缺失,司法机关在聘请翻译人员时就甚少有条件挑肥拣瘦,更不用说进行资格审查,甚至有时聘请翻译人员成了迫于程序要求的压力,不得已而为的事情,只要场面上差不多过得去也就可以了。随之产生的问题就是,翻译人员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司法机关也没有提供充分的案件材料以便翻译人员更好地工作。 (四)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作为诉讼参与人的翻译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在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未予明确规定。比如,司法实践中,翻译人员为了准确高效地进行翻译,是否有权力事先了解与翻译工作有关的案件情况,是否有权在承担保密责任的前提下查阅并获得相关案卷材料,均没有法律依据。上述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翻译工作的顺利进行,既不利于翻译人员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也不利于司法机关案件准确及时高效的审理,更不利于诉讼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维护。 (五)不同程序阶段的翻译工作未能妥善衔接。 以笔者接触的几个公诉案件为例,在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三个阶段中,有些法律问题是相异的,而有些又是共同的,比如证据方面的问题、事实方面的问题。但是,由于三个诉讼阶段的翻译人员并不一致,而且,这些翻译人员未能获得自己介入前其他翻译人员做出的翻译文本,导致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同一问题的称谓和表述不一致,这难免使当事人产生困惑。 (六)翻译的技术规范远未触及。 这一问题严格来说,是在解决其他问题之后才能进一步解决的。在诉讼制度发达的美国,很早就有关于法律翻译问题的规则。这是因为诉讼案件的翻译与日常生活,商事活动,政治活动相比较,在法定性、严肃性、严格性、法律后果的严重性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与当事人人权的表彰和维护问题息息相关,因此,要忠实于表意人的原意,不得随意添加和删减,而我们仅模糊存在的翻译要求远未达到这样标准。 (七)翻译的法律地位有待澄清。 翻译人员作为诉讼法上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俨然应当具有确定的法律地位,毕竟在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功能和利益各不相同,翻译人员不可能同时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就好似代理法中一般禁止多方代理一样,因为这样一来,会产生功能的混乱和利益的冲突。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中,目前对于翻译人员的法律地位没有任何的界定。 以笔者了解的某个案件为例,上述问题在实践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在这起跨境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系东南亚某国人,英语为该国的官方语言之一,其本人也同意以英语作为其诉讼语言。在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三个诉讼阶段,前后有三、四名翻译人员介入,其隶属的机构和部门各异,有的是司法机关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的是从专门机构聘请的;有的是专事英语翻译的,有的是法律专业擅长英语的。首先,暂且不论翻译人员的资质如何,单从翻译的效果看:专事英语翻译的翻译人员存在的显著问题是冗长拖沓,难以很好地把握办案人员问题的实质,在一些法律用语的使用和界定上未能很好地做出区分;而法律专业的翻译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则是,在案件涉及的大量金融和电讯专业知识及词汇方面稍显逊色,翻译的技术和技巧较为缺乏,以及在能够较准确的使用法律术语的同时,反而使得没有受过法律方面教育的当事人茫然不知所云,还需要回归通俗和民间的说法。其次,尽管庭审前,在翻译人员的要求下,案件承办人提供了一些有限的案件材料,但由于没有辩护的内容,导致在庭审时,对于辩护人的辩护内容,特别是法理依据和金融电讯方面的专业表述,翻译人员只能在概括要点的基础上做出口译,效果就大打折扣。复次,由于该案涉及金融诈骗,有大量专业的技术鉴定和说明,举证和质证的过程十分冗长,庭审时间持续超过一个工作日。在这种高强度高压力的交互传译中,一名翻译单独工作很可能产生过度的疲劳,以致影响翻译的效果。再次,在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下,产生了效率与规范的矛盾。按照美国全国司法翻译者协会(NAJIT)《专业守则》的规定, “口译人员应原汁原味地进行口译,不允许添加、漏译、解释、改述、猜测”。 而在该案的审理中,为了充分提高审判的效率,避免不懂中国法律的外国当事人篇幅较长的供述和辩解导致程序的拖延,一般,司法机关和各诉讼参加方都对言简意赅的翻译心照不宣。最后,翻译人员的法律地位比较模糊。本案中,参加庭审的翻译人员是从审查起诉阶段延续下来的。严格地说,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的翻译人员一般由检察院为当事人聘请,而诉讼阶段由法院为当事人聘请。这样一来,翻译人员的服务对象就发生了矛盾。既然是司法机关聘请的,自然要为其服务,但从“为当事人”聘请这种表述看,又应当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而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毕竟存在着显见和巨大的目标和利益差异:法院以寻求案件的公正解决为己任,检察院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及其律师又以辩解无罪、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为中心。这样一来,翻译人员法律地位的模糊势必会产生各方利益的矛盾和交锋。 三、构建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 针对上述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逐步加以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性规定。 针对程序法规定的翻译人员,应当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一整套认证和管理体系。如前所述,上述翻译人员与一般的翻译人员是明显不同的,他们是我国诉讼程序法上规定的法定诉讼参与人,其作用的重要性和地位的严肃性不容小觑,因此,对该类特定的翻译人员应当首先在相关程序法概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具体和可操作的资格认证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部门从事有关资格的审查、人才的备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法律业务和翻译技能的培训,制定收费制度,对翻译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协调与各司法机关的关系等等。这一体系可以比照我国仲裁制度中有关仲裁员的聘任和管理模式。根据翻译人员的专长特点对其进行聘用和认证,建立翻译人才名册,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进行选择。同时,这一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翻译人员在诉讼程序中的中立性,消除或减少当事人对其“提供具有倾向性服务”的怀疑。 (二)实体性规范。 在实体权利义务方面,这类翻译人员的法定性和职务的特定性,也要求其需要获得确定的法律地位以及明确的权利义务。对诉讼翻译工作而言,最重要和必要的权利应该包括:案件的知情权,查阅和复制案件材料的权利,拒绝不当翻译指示或暗示的权利,独立和中立翻译的权利等。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则包括:忠实原意进行翻译,不得对翻译内容进行不当添加、篡改、省略或隐瞒,不应与控辩双方及其家属等进行交谈和接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司法机密。由于翻译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给司法机关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司法机关的必要配合。 事实上,翻译人员的服务对象至少包括了司法机关和主要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案件,特别是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能做的事是有限的,案件的主导权主要是在有关的司法机关,因此,它们的配合对翻译工作的顺利进行就显得非常重要。为此,除了强调前述提及的,向翻译人员提供充分和必要的案件信息和文件资料外,另一个合理和有效的方法就是对这类涉外案件,尤其是重点程序阶段——诸如庭审阶段——进行录音或录像。这一措施一方面可以进一步保障翻译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同时对翻译人员的工作也可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更重要的是,更好地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进一步彰显了司法工作的严肃性。 (四)对法学教育提出的要求。 现代社会的专业化分工趋势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明显加剧。日益复杂的专业性技术工作,对以往千篇一律的以传统科目基础教学为己任的高等教育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学教育领域亦然。目前,这种传统教育模式与社会需求之间尚存的显著差距,是导致所谓“学历与能力差距”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法学教育也必须面向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适时地进行调整。鉴于涉外案件的逐步增多而产生的对法律翻译人才日益增加的需求,法学院校,特别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法学院校,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外语与法律专业知识的结合,重视诸如法律英语等交叉学科的教学和实践,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 四、结论 法律翻译,特别是诉讼翻译工作,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涉外案件的大量出现,诉讼翻译工作中的问题日益暴露,诉讼法上规定的翻译人员及其工作亟待制度的规范和保障。由于跨越法律科学与外语专业两大领域,诉讼翻译制度的构建和规范,绝非一蹴而就,是一项需要司法机关,有关执业机构,直至教育领域的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的系统工程,而这一工程的目标也正是司法工作的目标,那就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作者:厦门大学国际法硕士,集美大学政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法律英语等) 注释: 由于案件尚未审结,为避免泄露国家机密和对司法工作造成干扰,本文将具体案情隐去。 有个别地方法院规定,被聘请的翻译人员应具有所译语种翻译资格。见孔繁平,卢金增,吴静.山东出台审查逮捕起诉阶段聘请翻译规定.http://www.jcrb.com/n1/jcrb1162/ca573516.htm,2006-12-30/2009-09-20.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Judiciary Interpreters and Translators (NAJIT). Code of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ies. ([url]= http://www.najit.org/membership/NAJITCodeofEthicsFINAL.pdf). 近年来,我国高等院校陆续设置了少数翻译专业,涵盖了司法翻译领域,见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说明.http://yz.chsi.com.cn/kyzx/zcdh/200706/20070601/917255.html,2007-06-01/2009-09-20. 参考文献: [1]王延祥,许秀兰.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有待细化.检察日报,2009-09-15(03). [2]薛培,苟琨.刑事诉讼应注重翻译的程序性保障.检察日报,2007-03-07(03). [3]张学军.刑事诉讼翻译制度须进一步规范.检察日报,2009-01-04(03). [4]李铮.刍议建立我国法务翻译制度.人民检察,2002,(6). [5]刘淑颖.美国法庭口译.宁夏社会科学,2006,(1). [6]黄秋蓉.法庭口译简论.职业圈,2007,(24). [7]高建勋,刘云.刍议我国法庭口译制度的构建.河北法学,2007,(7). [8]薛培.论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缺陷与重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4). [9]程乐.法庭翻译—司法公正与语言平等.美中法律评论,2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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