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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医疗纠纷中“医闹”行为的法律分析
范文

    文小芳

    【摘要】当前,医疗纠纷频发,患方暴力扰乱医疗秩序(以下简称“医闹”)行为愈加严重。法学和医学知识具有高度专业性,并非一般患者所能熟知,这种医患双方知识结构上的不对称以及法律适用的脱节,导致医患纠纷激增,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构建。因此,亟需对医疗纠纷进行法律规制,针对惩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闹;法律规制

    引言

    据卫生部统计,近几年全国发生医闹20000多起,约比五年前增加三分之一,2014年多达32起,2013年达29起。在此巨大变化的背景下,现行调整医患关系,惩治医闹的法律法规已难以有效解决实践中的诸多医疗纠纷问题,由此需要加以重新的界定。化解医患矛盾,缓和医患关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医疗改革、法制建设以及全社会的普遍参与。

    一、惩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症结

    (一)人身权益方面

    首先,关于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行为的规定过于抽象。刑法第234条只规定重伤和轻伤的结果,但对如何造成轻伤和重伤的行为尚未规定。同时,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概括致人严重残疾的情形缺乏合理的刑法解释,导致在司法适用的不统一。其次,行为人在医疗机构或者特定医疗区域内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创伤、残疾、死亡等后果的,属于典型的连续犯,不实行数罪并罚,只按一罪从重处罚。另外,立法从整体上将医疗工作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规定为结果犯,具体而言是,只在客观上发生了伤害的结果才认定为犯罪的既遂。然而,刑法明确规定造成轻伤以上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只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二)财产权益方面

    立法尚未明确规定无体物是否为侵害财产行为的客体。日常观念中关于财物的理解只是固液气三态,学界对财物是否包括无体物的争论不止。笔者认为,无体物应包含在财物的范畴之中,并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肯定。同时,对医疗机构非经法定程序获得的某些物品,比如,非法收取的血液,非法收购的麻醉药品等能否成为侵害财产行为的客体,立法对此的规定比较模糊,实践中存在争议。此外,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所规定的“数额较大”较为笼统。该罪中涉案财物的价值认定影响到罪与非罪,以及罪轻罪重。而财物价值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就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因此如何认定本罪的犯罪数额是本罪犯罪构成中亟需明确的事项。最后,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对“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不一,这就造成司法适用的不确定性。

    二、惩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对策

    (一)厘清法律适用争议的几大焦点

    1.界定“轻微伤”与“轻伤”。针对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行为,现行法律应当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轻伤与轻微伤的认定标准。一般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不同。殴打行为要求程度是轻微,也即依据《人体轻伤标准》没达到轻伤程度的。而伤害行为则要求轻伤以上的结果。据此,对行为人造成的众多人员重伤而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因其不适用刑法,所以应在遵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与损害程度相适应的惩罚。

    2.界定“数额较大”。针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较大”,有观点主张把“数额较大”改为“情节严重”,用以定罪时综合考察全案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首先“数额较大”本是个模糊的概念,需要附加定义加以区分,而改为“情节严重”仍没突破其模糊概念的性质,同样不利于司法实践对其量刑档次的认定。鉴于此,由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规定,更有利于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充实的法律依据。

    3.界定“寻衅滋事”的适用范围。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不包含符合他罪犯罪构成的危害行为,比如,寻衅滋事罪不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和敲诈勒索等行为。也就是说,若行为人主观意图是故意制造事端、扰乱秩序,客观上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则应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若出于其他主观意图的,则应按照相应罪名处罚,不得混淆适用。需要指出,刑法第293条限定了寻衅滋事罪四种行为。也就是说,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着造成医疗秩序严重混乱等程度,才能构成该罪。也即行为人所实施的一项或者几项行为具备刑事违法性,方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以简单相加的方法对行为的性质进行法律评价,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1.建立第三方调解制度。我国调解制度的弊端是法官既是审判者又是调解者。这就导致调解的主观随意性与强行性。由中立第三方机构介入医疗纠纷,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运用社会调解机制劝解,促成医患双方达成和解。由此便能改善医患双方信息掌握不对称所造成不平等地位。同时,调审分离使得审判与调解两种救济方式取长补短,同时增加了医疗纠纷的救济渠道,更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另外,为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所设置的调解机构应当引入专门的医学与法学人才,实现调解员队伍的多元化,促进调解过程与结果的专业化、规范化。

    2.增强证据意识。在解决医疗纠纷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面临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发生时,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设定预案、从容应对。此外,医患双方在日常医疗活动中,树立证据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操作,并且依据证据的关联和合法性,重视医疗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证据。总之,医患双方都应增强法制观念,运用法治的思维,遵循法律程序开展工作。

    结语

    医患矛盾是当前我国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公平合理的解决医疗纠纷既是严肃的法律问题,也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医务人员职业环境的优劣,大众传媒的宣传,医保制度的推行也影响医疗纠纷的解决。因此,要充分认识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并且针对主要的矛盾,对体制、管理、法律及社会中等方面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培磊,邓勇.《医疗纠纷“限额私了”条款评价及改进建议》,《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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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6:5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