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
范文 | 贺轶 摘 要:保障国有上市公司良好的运行状况,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更应该加强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应对国际竞争与国内竞争。法人治理结构是影响国有上市公司长远发展的关键组织架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公司领导人员的高度重视。但是,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当中依旧存在诸多缺陷,限制了公司的快速发展,这也成了公司管理工作中的关键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探索进一步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关键词: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包含了公司的控制机制、机构和体系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保障,能够实现对公司权益主体权责规范的有效控制,为企业的健康运营与发展奠定基础。公司的治理机制包含多个方面,比如破产机制、“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竞争等等,增强不同治理机制之间的有效联合与衔接,确保国有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规范性与系统性,满足当下经济发展的需求。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性,能够激励和约束相关经理人员,同时保障国有上市公司内外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受到管理理念与经验等因素的限制,在国有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当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应该以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环境为基础,加强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增强公司的发展活力。 一、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 (一)股权高度集中 在国有上市公司当中,最大股东的持股比率较高,导致“一股独大”现象的发生,是影响公司健康运行与发展的关键问题。在资本市场逐渐割裂和股权绝对倾斜的作用下,制度性障碍也会对高度集中的股权造成限制,在实际运营与发展当中缺乏完善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此类问题将会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国家股股东缺位 国有股股东和国有法人股股东,是国有上市公司中的股东力量的主要組成部分,而在实际工作当中却存在国有股股东的缺位问题,不能有效发挥其强权治理的作用。尤其是在董事长和高层管理者的任免工作当中,缺位问题的体现更加明显,行政化任命制使得股东权利被剥夺。此类问题的存在,导致政企不分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对现代化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阻碍。 (三)内部人控制问题 股东大会存在较低的参与率,缺乏对中小股东的有效激励,未能使其在公司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价值与作用。其合法权利不能够通过委托投票机制而得到表达,大股东对于股东大会的操控能力较强,在决策当中存在形式化严重的问题。董事会的独立性不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更加鲜明。与此同时,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导致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四)制度约束力不足 国有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单一问题,仍旧是其当前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缺乏丰富的投融资工具品种,社会信用基础不牢固,限制了要素市场基础流动性的提升,导致公司的外部治理资源匮乏问题日益严重。股权约束与激励会受到资本市场功能性障碍的影响,难以体现国有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 二、进一步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一)优化股权结构 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加以优化,对股权集中度加以合理控制,在国有股减持的基础上,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法人治理结构受到股权集中问题的影响较为严重,大股东霸权的问题会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对国有股比例的有效控制,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措施。在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对大股东进行制衡和约束存在一定的难度,在缓解大股东霸权问题当中,还是应该以实行国有股减持作为主要途径。在此过程中,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发展现状,保证国有股持股的合理比重,转售或者分期配售超出部分,以有效应对当前国有股减持中存在的规模与方式缺陷。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和中小股东利益加以重视,是实行国有股减持时的关键点,防止中小股民利用漏洞进行圈钱。在实践工作当中,应该确保减持国有股定价的合理性,明确中小股民流通股的市场定价标准以及国有股的折算方式,以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实现竞争性股权结构的建立与逐步优化。 (二)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在证券市场当中,国有上市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等,都体现在个股价格当中,以有效评价高层经理人员的业绩能力,激励与监督国有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促进企业发展活力的提升。在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当中,应该建立完善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强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在当前国有上市公司当中,相关责任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受到经济利益驱使,在工作中出现多种形式的违法违规活动,比如中小股东的利益会由于关联交易而受到损害,公司资金被责任人私自转移导致公司利用受到损害,相关信息的可靠性缺失,导致公司决策出现失误。此外,造势做局、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出现,也能够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而得到有效控制,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评价作用,为投资者监督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保障。 (三)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为了促进三会机构的有效构建,应该以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基础,在国有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当中合理引入多重利益主体。在国有上市公司当中,董事会受到股东的信托,负责托管公司财产,在此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股东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工作。另外,受托责任则是由董事会集体承担。因此,国有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以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为基础和前提。外部董事加入到公司董事会当中,可以防止利益相关者与代表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害,在“独立董事”的聘任当中,应该确保其不存在利益关联。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会受到董事会的干预,在其受托责任的履行过程中,主要是依靠管理人员的聘用和战略决策的制定等途径实现,有效监督其经营活动。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当中,还应该建立监事会,并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其工作范围与内容,防止出现流于形式的问题。 (四)国有股东归位 对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法人化与人格改造加以强化,是确保国有股东归位的基本前提,切实保障国有股股东的出资者权益。国有股股东的市场化利用受偿原则,能够有效防止股东权益被行政功能所替代。因此,国有资金的基金化投资运作,将股权多元化的形式引入到国有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当中,能够实现股权竞争机制的有效建立,避免權力垄断等问题的发生,对单一大股东的持股做出限制。在国有控股公司的建立当中,应该对旧体制复归问题加以重视,同时代理权管理与监督的高成本问题、剩余索取权分割的纠纷等,也会由于股权层层代理而引发,这也是当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工作中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所以,在国有股东归位当中,应该以大型基金作为基础,实现对国有资本的有效分散,国有股权对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问题也得到了有效解决。 (五)完善共同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主体的构建,是关系到国有上市公司运行状况的关键,而在当前经济转型背景下,其自发建立的过程存在较多阻碍,在多层代理关系当中难以产生国有股东人格化代表,银行体系改革的滞后性,也会对债权人的治理产生影响。在选择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主体时,应该摆脱对债权与股权利益的过于依赖。应该加强职工与经理层的共同治理,实现共同治理模式的有效构建。在此模式下,既要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又要重视利益相关者监控经营者。在凸显经营者权威性的同时,能够增强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将债权人代表和职工代表等纳入到董事会与监事会当中,是构建共同治理模式的主要途径。 结束语: 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与良好运转,是保障国有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关键,有利于增强其市场发展活力,有效应对市场的竞争压力。但是,在法人治理结构当中依旧存在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股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和制度约束不足等问题。为此,应该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国有股东归位和完善共同治理模式等途径,实现对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满足国有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1]荣毅.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益保护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9,(07):326+329. [2]路漫,姚秀萍.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基于公司经理人和公司法人结构的比较分析[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3(03):80-82+97. [3]范颖洁,魏华.构建董事会为中心的国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01): 12+16. [4]徐冰.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J].财讯,2018(23):197. 作者简介: 贺 ?轶(1983-),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硕士。研究方向:企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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