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思考 |
范文 | 曹敏 摘 要:虽然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起步比较晚,但是近些年来人们对其的关注度却在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是落实《物权法》的重要措施。不动产登记就是物权公示,也就是在不动产产生变化变动的状况下将公开变动的信息资料更好地应用于在不动产排他领域之中。如今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还不够健全,所以就需要在具体工作中继续不断加以强化。本文剖析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原则,并探讨了新形势下推进不动产登记管理的主要举措。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管理 不动产是和动产相互对应的,主要是指自然属性难以被移动之物体,或是法律所规定之难以被移动,例如土地资源与土地之上的附着物等内容,均属于不动产之范围。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体系之中,现代人最熟悉的不动产即为房屋。对房屋不动产所实施的管理也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一、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原则 不动产的登记与管理、查询一定要满足各项本原则。在具体工作之中,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资料需要有关部门加以重点落实。 (一)合法性之原则。要求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单位,一定要依据有关行政法需求来实施工作,特别是对工作推进中所牵涉到的部分注意事项以及基础性操作要领,更是要进行着重审查与控制,这也是合规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对于这类合规行政而言,就要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也一定要熟悉有关行政法、经济法的人才,这样才能在相关登记处理材料中展现出比较理想的执行成效。特别是对自身之义务一定要重点加以掌握;对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责任,一样也应当实施重点阐述,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提高其操作处置的标准化效果。此原则对有关利害人而言具有非常强的主动性价值,特别是对利害人所实施的维权行为操作与权益保障,值得引起更大的重视。 (二)合理性之原则。主要是指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者应当具有比较强的业务能力,可以在有关工作的处置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来实施。特别是对部分需要自身加以判断与分析的各项行为,还是需要做出更加精准之判断,确保其能够具有更强的合理性。这一原则一样也在不动产登记和其后续的管理中得以全面表现,各位行政工作者应当针对各流程和行为实施准确的界定。应当明确各类不够合理和规范的行为,尽可能地避免部分不合理现象的产生,从而在最大限度上保障相关人员的权利。 (三)高效和便民之原则。对不动产所实施的登记与管理工作而言,还需全面顾及到运用环节是否便利。特别是对具有有关需求的民众而言,更是要求从具体运用流程的视角上加以该井,从而推动其能表现出比较理想的高效化与便民化成效。这样才能比较好地提高效率,切實降低不动产登记之难度。这一高效化与便民化原则之落实就应当着重从程序上加以精简,保障其能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下实现最理想的成效。这就需要着重从技术与管理层面上加以改进,从而让其能全面了解相关工作人员的主要诉求,如此才能更较好提高工作的实效性,从而避免与有关需求者产生比较显著的矛盾与冲突,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 二、新形势下推进不动产登记管理的主要举措 (一)积极借鉴国外经验以健全本国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制。我国不动产登记和管理的机制起步不叫晚,西方也因为市场经济开发得比较早,而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之下,不动产的登记与管理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以及取得成功之经验。如今,我国对不动产登管理制度变得愈来愈重视起来,但是在此政策与制度不够健全的状况下,可全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所取得的成功验,以做到不动产法律登记和具体司法实践,从而得到不动产登记的安全性能。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之立法也在持续健全之中,并对还对登记问题的原则加以明确。这不但要更好地适应于新时代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来推动发展,与此同时,而且还能提升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水平。 (二)促进城乡不动产的统一化管理。长期以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始终处在分散化管理之状态下,同时在管理功能与管理利益上还存有某些矛盾,从而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推进造成了一定影响。所以,在目前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制落实中,需明确由不动产登记专门机关实施统一化管理,并且划分越具体越好,而且还应当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以拉近城市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距离。而且还应用宏观调控方式来推动对土地以及房地产资源实施有效管控上。 (三)落实不动产登记管理相关措施。为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的成效,应当不断增强来自于立法与司法等部门的审查与监督等职能,并且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条文持续加以健全完善,如此即可为不动产的统一登记管理奠定法律上的保障。同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之中,还应当积极创建能够彼此进行监督与奖惩工作的机制,从而明确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者之职责,切实避免登记中出现新的问题。当然,有关部门还应当进一步提升检查工作的强度,依据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具体状况实施更为科学精准之判断,实施更为严格的末位淘汰机制。 (四)统一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要依据实际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部门,全面打破以往的多头化管理格局,切实形成具备了行政管理权利的独立化工作机构,而且要让其具有更大的威信。就当前我国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实际状况加以分析,笔者建议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列为专门负责登记管理的部门,同时取消别的部门此项权利。之所以建议这么操作,就是因为我国不动产基本上均创建于土地这一基础之上,一般来说是指建立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同时,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本来就属于国家机关,只需要在其目前所行驶权利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其管理工作的权限,在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之下,即可完成这一项重要任务,从而全面体现出我国对土地资源的全面管理。 结束语 总的来说,不动产登记管理是当前人们相当关注的一项内容,也更加需要引起更大的重视。笔者觉得,其中的重点在于要对有关程序加以简化,并且对具体的操作规范化加以优化,从而让其能够显现出足够大的价值与成效。唯有如此,才能够推动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 丁文博.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与使用[J].国土资源,2017(8). [2] 孙? 楠.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7(9). [3] 何? 琪.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住宅与房地产,2017(12). 作者简介: 曹? 敏(1968.10.1-),女,江苏徐州人,房地产经济师,房地产统计分析。研究方向:房地产统计分析,不动产登记管理,法律。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