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碳排放权市场的价格机制分析 |
范文 | 摘要:碳排放权的稀缺性使法律界定下的碳排放權成了一种有价值的商品且可以进行交易,由此产生了碳排放权价格问题。碳排放权的供给方转让一定的碳配额给需求方以获得利益;需求方为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碳排放支付一定的费用以得到碳配额,这个过程中,碳排放权如普通商品一般具有了交换价值。将碳排放权内化为企业的成本正是对科斯定理的应用,以最低成本实现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碳排放权;市场;机制分析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项目“吉林省碳市场建设研究”研究成果(编号:JJKH20171015SK) 一、碳排放权市场价格机制的涵义 碳排放权市场的价格机制内涵十分广泛,包括定价方法、碳交易平台、市场参与主体、交易规则和制度、政策和法律等要素,碳交易价格机制的形成也是这些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交易平台是碳市场价格机制形成的物质基础,碳交易平台的搭建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途径,为碳市场交易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与场所。全球碳市场交易平台的形式主要是碳交易所。目前,全球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所主要分布在大洋洲、美洲和欧洲,如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BlueNext环境交易所等。 市场参与主体除了碳交易的供需双方,还由碳基金、碳资产管理公司、碳信用评级机构、银行等中介服务机构构成,一个完善的碳市场价格机制体系中必须要设立特定的监管者对供求方、需求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交易规则、制度、政策和法律方面,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颁布,不仅是碳市场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也为世界各国进行碳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政治框架和法律制度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各国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如欧盟的《欧盟的气候与能源一揽子计划》等;美国的《清洁能源安全法》等。 定价方法方面,目前,针对碳排放权的定价方法有很多讨论,最典型的就是影子定价法和期权定价法。影子定价法是对碳排放相关的经济行为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来估算碳排放权的价格,期权定价法是将期权机制引入到对碳排放权的定价过程中。碳市场价格机制的关键是找出一套能够使碳交易公平高效的科学的定价方法。 二、国际碳市场价格机制的特点 1.与其他产品交易市场相类似,碳市场的价格变化也是通过市场上的供需来体现的,即遵循着相同的客观规律 欧盟EUETS所形成的国家分配方案(NAP)是各成员国和欧盟整体碳交易供给总量的体现,所以碳市场总的供给量是由各国政府决定的,传统的货币供给量同样也是由各国政府来决定,从这一点上来看,碳交易正是遵循着同样的客观规律;碳交易的需求量则是由纳入减排要求企业的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来决定。 2.碳市场价格机制的影响因素具有动态相关性,非线性特征十分明显 碳市场作为一个近年来涌现出来的新兴市场,存在诸多复杂因素。如全球碳市场分散且无法统一、结构性不平衡、碳排放量供过于求、投资者对碳交易本身不够了解。当前全球碳排放权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原因可谓错综复杂。碳排放权是碳市场上交易的特殊商品,碳排放量本身与所消耗能源含碳情况有直接关系,碳排放权数额的稀缺程度还受到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天气变化、金融投机资本、科技进步及替代能源技术的发展、宏观经济形势、市场供求因素等等一系列的复杂因素都会影响到价格机制的运行。各种因素的影响是动态变化的,其非线性特征十分明显。 3.碳市场价格机制具有强烈的政策依赖性 碳市场的产生并非社会的自发需求,而是来自于国际气候谈判。随着后京都时代的到来,碳市场的未来发展前景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而目前就后京都时代的国家减排框架尚未形成实质性协议,未来全球碳市场的发展趋势取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谈判结果,此结果将对欧盟、美国的碳金融政策制定与走向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而这些政策正是碳市场价格机制的重要基础。 三、国际碳市场价格的影响因素 1.供给因素 考虑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如果配额的发放量高于实际的排放量,企业机构对碳排放数量的需求就会减少,出售配额的企业随之增加,会导致市场价格走低;如果配额的发放量低于实际的排放量,则形成配额的稀缺,企业机构对碳排放数量的需求增加,导致市场价格上升。此外,在项目市场上,西方发达国家是主要的需求方,而碳交易需求量则取决于减排企业其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因而CDM二级市场目前是最主要的供给方,即发展中国家的水电、风能、太阳能等少数领域。而这些领域投资巨大、周期较长、资源少、审批程序复杂,其能否成功获得核证减排单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而CDM项目资源的供给非常有限,其交易数量自然会对国际碳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2.需求因素 (1)宏观经济形势 宏观经济形势对于国际碳市场影响巨大。当国际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时,企业加大生产和投资的规模,对化石能源的需求随之增加,引起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重化工企业等生产和使用传统能源的企业就会加大对碳减排量和碳排放权的需求,配额价格相应上涨;而在供给量不足的情况下,会引起供需关系急剧变化,导致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当国际经济发展势头萎靡时,企业缩小生产和投资的规模,对化石能源的需求减少,对碳减排量和碳排放权的需求量也会大大减少,配额的价格就会相应下降。 (2)含碳能源的相对价格 在碳市场上,根据相关数据研究发现,能源作为人类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资源之一,其产品的相对价格往往对减排的边际成本有明显的影响,因而含碳能源的相对价格与碳排放权的价格之间必然存在着相关关系,造成碳市场的波动和不稳定。 (3)金融投机资本 在新兴的国际碳市场中,金融投机资本的力量不可忽视。碳排放权具有金融衍生品的基本属性,其价格波动较强,内在的风险逐渐放大,价格体系也愈加脆弱。随着碳市场规模的扩大,除了真正需要碳排放配额的企业和团体外,大量拥有巨额资金的投资银行、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开始扮演碳市场中的重要角色,大量投机资金的进出,增加了碳市场的市场流动性,有助于真实价格的形成,但同样也成为碳排放权价格剧烈波动的主导者或助推者。 (4)天气变化 天气变化情况如酷暑、暖冬、干旱、严寒等对碳配额的价格也会造成影响,这种影响是通过天气变化情况对能源需求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配额的价格。在极端天气出现时,如冬天过于寒冷或者夏天过于炎热就会引发额外的电力需求,发电企业的供给相应增加,其碳排放也随之增加,因而对配额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推动了碳排放价格的上扬。 (5)科技进步及替代能源技术的发展 碳减排的技术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减排的边际成本。假设在减排技术水平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如果设定的减排目标越高,企业履约的成本也越高,所以碳价格会升高;假设由于技术升级,减排技术水平提高时,企业的履约成本就会降低,碳价格也随之下降。因此在经济形势保持不变的条件下,较高的减排技术水平可以降低企业的减排成本,进而推动减排,这样就起到降低碳排放权配额价格的作用。在科技的推动下,核能发电和太阳能光伏技术开始日益发展起来,电动汽车和高效能的工厂设备开始进入市场,各种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和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使碳排放权的需求下降,自然交易价格也随之下降。 3.政策因素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对于减缓气候变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出了国际性的规定和约束,碳市场的实质就是世界各国履行共同抵制温室效应、以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和职责。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变化会影响世界各国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态度,进而引起碳交易和产品市场价格的强烈反应。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政府对碳市场价格形成过程中施加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会影响碳金融产品正常的市场化价格形成,会对价格机制的自由发展形成不小的阻碍。 四、国际碳市场价格的调节 由于统一的国际碳市场尚未形成,从事碳交易的市场比较多样,因而在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或交易市场上价格调节手段各不相同。 1.欧盟:多种举措,全面调节 京都市场下,欧盟是碳市场执行最活跃的地区,是世界上首家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虽然欧盟配额的交易是一种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公开的市场行为,但是欧盟的管制仍然会对欧盟碳市场的价格形成产生决定性的影响。鉴于EUETS前两个阶段出现的排放配额总量设定过高的问题,欧盟决定从第三阶段开始,强化欧盟层面的管理职能,改变原来的由下至上的总量确定制度,变成从上至下的决定机制,即由总量控制机制完全取代国家分配计划,由欧盟委员会基于充分协调的原则决定欧盟整体排放配额总量和各行业的排放配额,向市场发出积极的碳价格信号,以稳定碳价格,刺激更多的企业以各种市场手段和创新技术实现减排目标。另外,EUETS采用总量限制交易模式,“强制参与,强制减排”,第一阶段规定无法完成强制要求的企业将受到惩罚,管制对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超过限额1吨,会被处以 40 欧元的罚款。 欧盟规定,从2013年之后,可以继续使用上一阶段所有成员国共同认可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而新项目则只允许使用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CER,其他发展中国家要想向欧盟出口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就必须要与欧盟签订相关协议。因而,CERs在国际上的价格将受到极大的影響,其价格上限恐将永远无法超过EUAs价格。另外,EUETS通过欧盟交易日志(CITL)公开披露所有覆盖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和持有的配额量,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同时,欧盟还颁布了《反市场滥用指令》《金融市场工具指令》等进行市场管制,减少市场价格操纵行为。 2.美国:两个体系,各有特点 美国碳市场的发展以立法为主要依据,以新能源产业为重点,运用灵活多元化的交易机制,特别是以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为代表的自愿减排体系(CCX)和以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计划(RGGI)为代表的强制配额型交易机制共存于美国碳市场之内,形成了多层次但以区域化为主的碳市场。美国虽然退出《京都议定书》,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碳市场交易体系,交易市场也很分散,但是在调节碳市场价格方面,CCX和RGGI利用其各自不同的方式和手段发挥了关键作用。 3. 日本:层次分明,重在地方 日本作为亚洲新兴碳市场,其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建设经历了由1997年的自愿环境行动计划到2005年自愿排放交易体系的启动,再到2010年东京都总量限制交易体系启动,最后到2013年强制性碳排放交易机制启动的完整的四个市场形成阶段。从结构上看,日本国内碳交易体系又可以分为环境省碳交易体系、经济贸易产业省碳交易体系和区域性地方碳交易体系三部分,其碳价格的调节也主要在这三个层面展开。 碳市场是一个正在摸索中还很不完善的市场,所以其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其中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碳市场产品价格的无规律剧烈波动,无论是在配额市场还是在项目市场。不合理波动的价格无法反映出企业真正的碳排放需求,更无法将企业的社会成本真正内在化。全球主要碳市场都在通过各种手段对碳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控,其调控结果是否能够体现碳排放权的内在价值以及市场真实需求,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与研究。 参考文献: [1]郑爽.提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竞争力的研究[J].中国能源,2008(05) [2]何继军.英国低碳产业支持策略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0(03) [3]李威.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J].国际商务研究,2009(04) [4]陈俊武,陈香生.中国中长期碳减排战略目标初探[J].中外能源,2011(05) [5]林伯强,蒋竺均.中国CO2的环境库兹涅兹曲线预测及影响因素[J].管理世界,2009(04) [6]陈文颖,吴宗鑫.碳排放权分配与碳排放权交易[J] .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8(12) 作者简介: 冯楠(1981.10- ?),女,汉族,吉林长春人,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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