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金融监管体系下的金融审计研究 |
范文 | 李颖 摘要:金融监管在现代经济中必不可少,它是经济快速发展下的必然产物,而金融审计作为金融监管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也有着深刻的影响。本文是以浦发银行成都分行造假为例,分析金融审计在整个金融监管流程中起到的作用,发现执行有效的金融审计对最终的监管结果有决定性作用,有效负责的金融审计可以促进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转,及时发现舞弊源头,从而控制损失,促进金融业良好发展。 关键词:金融审计;金融监管;银行舞弊 1.案例介绍 2018年之前,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由于其长期保持不良率低的记录,而被同行业传为佳话。然而,“零不良”只是假象,实则隐患重重。从经济学原理上说,零风险的经济也是不科学和不现实的。白2012年起,传统能源产业的发展大不如前,银行业也告别快速增长期,因此也为浦发成都分行带来巨额逾期贷款。而此时,浦发成都分行没有做出及时的拯救措施,而是选择“以假盖假”。为了达到业务规模的超高速发展的目标,它通过分拆授信、编造虚假用途、越权审批等手法,违规办理贷款、理财等业务,向1493个空壳企业授信772亿元,通过此类腾挪手段补齐关注类贷款,掩盖真实不良率。 2.浦发成都分行舞弊分析 2.1银行内控严重失效 该分行由王兵接任以来多年采用违规手段发放贷款,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原则,而银行的内控体系并没有能够及时发现且予以纠正。浦发成都分行内控失效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管理高层进行干涉,导致银行内控失效。如果银行有管理高层有意干涉内控体系中的某项实施环节,甚至扭曲方向,那么内控系统将无法有效识别出违规行为,从而影响内控的有效程度,使错误愈演愈烈。 根据规定,银行要对发放出去的贷款进行抽查审计,并且会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而浦发银行成都分行长达十几年的违规做法不可能一点痕迹都不留,正是因为王兵多年执掌成都分行的威信、个人管理上的强硬风格以及高额的业绩奖励等直接导致了如此大規模集体造假事件的发生。此次不良贷款掩盖事件暴露出普通银行都可能出现的问题——在追求高额业绩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内部风控。 二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串通实施舞弊行为。在四川银监局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开出的处罚书中包含罚款4.62亿元,内部问责(从高层领导到底层柜台员工)近200人,银监会将此案形容为“一起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主导的有组织的造假案件”,可见此造假行为的发生是由内部人员串通实施的。 2.2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流程中执行无效 内控失效的情况下就亟须外部控制对银行进行风险的检查与调节。银行被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委托由监管部门选定的审计事务所对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对风险进行预防评估。而在内部审计部门失职的情况下外部审计也未能起到该起的作用,导致造假事件一直被掩盖,错误也越来越大。金融审计在此事件中并未能够发现并揭露其违规的事实,从而间接导致了重大风险的发生。 另外,现阶段下,金融审计实际独立性差,国家一方面在提倡快速完善监管的体系前提下,又没有严格给予金融审计其独立地位以及清晰定位,所以造成职能模糊,这就为滋生腐败或造假提供便利。 2.3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中的执行情况 2.3.1审计执行有效 刘家义曾经提出:金融审计就好比国家的免疫系统,其作为监管体系当中十分有影响力的一部分,能良好地体现出其保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作用。简单来理解,就是说金融审计包含在金融监管之中,并且前者能促使后者更好地发挥其职能。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中执行有效,并且能发挥其重要作用的话,会极高地提升监管效率,使整个监管流程事半功倍。 2.3.2审计失败 从目前我国金融管控的大方向来看,金融审计在监管体系中没有被足够重视,也未能体现其独立地位,而因此带来的后果就是:金融审计最终表现为审计失败。 若审计失败,则应该去分析其原本应该执行什么措施,做到了哪些,没做到哪些,最终的结果是怎样的。具体分析如下: (1)应该执行措施 a.严格遵照法规条例办事。依照法律规定,监管当局每年都会选定认可的审计事务所和审计人员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对其风险进行预防评估,则被选定的相关审计单位及人员应当做到全面审计,严格审计,着实发挥自身作用,维护权益相关者的利益,预防违规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揭露违规事实并交由监管部门进行惩戒处罚; b.金融审计方应注重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制度的审计,加强对银行内控执行的审计力度。要求在对金融机构进行核查审计的过程中,将对银行内控体系制度的审计作为一项单独重要的部分实施,在进行全面的审计前,先对该银行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价,如有不足之处,提出相关的纠正建议。这一措施将有效促进银行内审走向规范化,促使内审发挥首要作用,如果金融机构内部就能有效防范其风险,则能有效节约核查时间,减少监管成本。 c.审计人员应突出资产质量的审计重点,对资产、损益情况等进行真实审计;致力于发现并揭露违法违规从事的金融业务及活动,推动金融行业的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d.通过一系列审计,发现并揭露其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银监会,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然后交由其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来处置处罚。 (2)已执行措施 在浦发银行成都分行造假事件中,金融审计方面做到了依法办事,在监管当局的指定下由选定事务所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进行每年一次的核查审计工作,即a项。 (3)未执行措施 但在长达12年的恶劣违规行为下,金融审计方并未向银监会上报其违规事项,并未做到b、c、d项要求。而造成最终执行无效的原因有三种可能: 第一,审计人员对下达的任务并不认真完成,而是走形式。 第二,审计事务所根据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提供的相关报表及数据实施了审计程序,但因其表面数据合规,审计人员并未发现其中的纰漏,因此最终不会出具特殊意见。 第三,審计人员做到了严格审计,且发现了其违规问题,但因上级领导权利的压制或者其与浦发成都分行有不正当的合作关系,最终并未将其重大违规事项上报银监会并公布于众。 综上所述,金融审计方最终表现为审计失败。总之,想令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过程中最终表现为执行有效,则需要按照其“应该执行措施”的每一方面来严格实施。仅完成其中一两项,而忽略其他重要步骤的情况也将导致执行无效的结果。而在现实情况中,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中最终执行无效的失败案例往往是因为未严格按照执行规定来操作,名义上按照上级指示完成了审计“任务”,实则只是“面子T程”,没有起到真正核查审计的作用;或者即使认真完成了审计任务,相关审计人员却因被权利压制或被买通等原因而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如实向上级报告该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导致错误越来越大,却无人管控。 3.加强金融审计,完善金融监管 在我国现阶段的状况下,要实现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中执行有效的目标,则要求金融审计方在掌握全局的基础上,选择一些严重问题、热点问题进行核查审计,从而去发现并揭露重大风险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线索,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提升整体的工作完成质量。有以下几条具体建议: 3.1明确金融审计的独立地位 将金融审计与其他监管职责清晰区分,并突出金融审计在系统的金融监管流程中的主导作用。 我国实施金融监管多年来,都未能明确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的定位,因此造成职能重合或职责模糊的状况,导致多方“无作为”,违规事件层出不穷,却未能从宏观上解决或减少此类违规事件的发生,这就要求我国一方面应学习美国对监管与审计进行明确立法约束,相关监管机构要按照法制监管规章各司其职,避免职能混乱造成的多方“无作为”。另一方面应借鉴德国独立型的监管审计,Nowak( 2014)认为应对二者进行清晰定位的同时又能综合生效,让金融审计从审计最基本的有效监督方向行使职能。着重强调审计的监督性和监管的独立性,做到各有各的职能,各有各的目标,各有各的方法,才能使监管效果最优化。 3.2突出银行资产质量的审计重点 由监管当局选定认可的审计事务所和审计人员应当着重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的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对风险进行预防评估。 3.3强化银行内部审计 加强对银行内部控制执行的审计力度。要求在对金融机构进行核查审计的过程当中,把对银行内控体系制度的审计作为一项单独措施来实施,并且要在进行全面的审计前,先对该银行的内控制度进行如实评价,如有不足之处,提出相关的纠正建议。 参考文献: [1]黄道国.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研究[M]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 [2]巴曙松,沈长征.从金融结构角度探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当代财经,2016(11):32-48. [3]吴云,史岩.监管割据与审慎不足: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与改革[J].佥融理论与实践,2010(23)6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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