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德国双元制体系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 |
范文 | 范春春 艾炎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校企合作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热点,但从现实看,校企合作在我国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合作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成为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双元制是德国职业教育独树一帜的制度设计,也是我国学习的范本,其成功的关键在于企业和职业学校建设性的合作,有效解决了职业学校和企业彼此分割的矛盾。文章解读了德国双元制教育体制的本质,并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了相应改进意见。 一、引言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以提高质量为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和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等四项重大任务。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重要途径” 如何继续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成为职业教育研究者面临的重大课题。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全面学习德国职业教育先进经验,全国各地持续引进德国职教模式,广东、江苏等地先后与德国有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全面引进双元制体系。 二、解读德国职业教育“双元体系” 1969年德国职业教育法的颁布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双元制作为完整的培训体系的制度化地位。“双元”即职业教育在学校和企业中同时开展,学制通常2-3年,依专业不同有所变化。通过双元体系,学生从345个(2012年8月1日数据)教育职业中进行选择,获得相关职业基础教育和就业所需知识能力。双元体系具体操作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教育合同的签订,企业发布教育信息,符合申请条件的青年经过选拔后与企业签订私法教育合同。该合同规范了受教育者和企业的教育责任,也保护双方的权益。绝大多数申请者都中学毕业或拥有大学入学资格。企业会将受教育者送入当地职业学校,如果没有对口专业,则在外地职业学校或其它提供该专业的教育机构,如跨企业培训中心等进行理论学习。学生3-4天在企业,1-2天在学校,或者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教育条例规定了受教育者在企业应习得的职业行动能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各自的教学计划中体现条例规定。与企业相对,学校根据框架教学计划开展各国家认可教育职业的教学工作。职业学校作为独立的学习地点,承担向学生传授职业教育要求的普通教育内容和职业学习内容的责任。企业提供与职业教育准备和就业相关的教育机会。学校各专业班级教学的具体组织形式根据各州相关规定,形式灵活。一般而言,职业学校里一个教育职业或相关教育职业受教育者组成一个专业班;一年职业专科学校或职业基础教育年等形式,一个职业领域或该职业的部分领域组成一个班级。如果学习某职业的人数太少,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在跨州专业班级进行学习。为达到双元职业教育目标,受教育者必须定期在职业学校学习。就受教育者的休假问题,根据1983年文化部长联席会议出台的“职业学校学生休假的建议”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受教育者的职业学校出勤率。受教育者在学校通常需完成12周学习,包括职业相关课程和普通文化课程,其中职业相关课程8周。职业相关课程参照文化部长联席会议颁布的框架教学计划,其它课程参照所在州颁布的教学计划和课时安排。受教育者达到各专业所有课程领域的及格线,即可获得职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合同期间,企业向受教育者支付一定补助,双元体系给受教育者提供了将来留在教育企业的机会,但企业并没有为结业的受教育者提供就业岗位的义务。就法律基础和主管部门而言,学校进行的教学活动隶属于联邦各州的学校法,而企业教学则由联邦层面的《职业教育法》规范。 三、我国职业教育建设之路 (一)完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提高现有法律执行力的同时,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我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十九年,期间从未有过任何增订修改。作为职业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它对校企合作的相关规定笼统概括,缺少操作细则,执行起来随意性空间较大。而在德国,是由多部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一个全面覆盖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内容精细,可操作性强。鉴于此,我国《职业教育法》应从全局考虑,构建一个良性的校企合作法律环境,在职业教育的具体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教。 (二)健全我国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我国职业教育运行能长效运行,是落实“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首先从国家层面构建网状架构,完善校企合作组织。可借鉴德国职业教育研究所,行会职业指导委员会,学校校务会议等系统设计模式;其次依靠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积极投身职业教育。大力提倡企业参与,向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成本补偿措施,以及社会认可和奖励。当然还必须重视行业的作用。应当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使我国行业协会成为真正具有独立性、自主性的社会组织,从而在职业教育特别是校企合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继续大力推进职业学校改革 职业学校必须始终坚持对学生生存状态的关注和学生个体发展的尊重,职业学校应成就人,拓展人,始终坚持“育人”作为核心任务。强化创新性、独立性和服务性,是我国职业学校发展的必由之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可能通过法律强制手段予以实现。但是从职业学校着手,推进其持续性及预见性的变革是职业教育发展趋势,也有助于推进校企合作。 (作者单位: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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