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解析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 |
范文 | 李春雨 摘 要:根据相关研究和分析来看,公司治理需要公司法、公司章程发挥相关作用,才能更好的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公司法提出的手段与公司章程涉及的手段会产生一些冲突,从而导致经济资源被大量浪费。因此,本文就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进行全面探讨,以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整体效用。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协调 当前,我国很多公司的治理结构都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第一,股东会;第二,董事会;第三,监事会,而公司治理模式也有三种:第一,内部治理模式,在英国、美国比较常见;第二,外部治理模式,在德国、日本比较常见;第三,折中治理模式,在我国比较常见,即三会治理模式。因此,本文在三会治理模式基础上,对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以更好的促进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1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产生的作用 1.1 公司法产生的作用 目前,公司法中的各项条款有着极大任意性、强制性特征,需要在私法的基础上来制定,因而其在公司治理中产生着一定强制作用。第一,公司法具有的强制性特征,可以使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得到有效维护,从而促进其更加规范。由于公司法承担着非常重要的社会责任,如果公司过于追求利益而忽略公众利益,则可能出现市场秩序紊乱的问题。因此,公司法不但可以对公司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约束作用,还能促进社会利益平衡发展。第二,根据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和分析可知,公司法的有效运行,可以是公司运作经营效率不断提高,如股权内部转让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强制性,可以使外部产生的竞争、干预等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减少公司内部斗争、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对于建少资源浪费有着极大作用。 1.2 公司章程产生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股东来制定的,可以对如下几个方面产生一定约束作用:第一,股东;第二,公司;第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以有效调整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公司经营目标真正实现提供重要支持。因此,公司章程具有一定自治性、公开性、法定性特征,其中,法定性指的是将公司法作为参考,以完成工程章程的制定、内容确定、效力等,在很多国家都是这样一种流程。而公开性指的是公司章程的内容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知道,可以对公司的员工进行管理,并让他们监督公司的管理工作。与上述两种特征相比,自治性更多的体现出公司股东的理念、想法等。 所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产生的作用主要是:第一,在公司章程合理运用的情况下,公司治理有着多种可能性。由于公司法中指出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有一条任意记载事项,因而公司章程有着较大控制的自治性。第二,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公司章程的内容可以根据公司的规模、成立目的、自身特點和资本情况等来确定,因而其具有的自治理念比较多。第三,公司章程有着一定对外公示力,即通过记载公司经营范围、性质、资本等多种内容,让客户、民众更全面的了解公司,从而成为与公众保持良好联系的重要渠道之一,对于提升公司的整体形象、信誉度等有着重要作用。 2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措施 在进行公司治理时,受到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制定时的目标不一样、调整手段有着一定对立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因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点: 2.1 注重公司法实践方面的合理协调 在我国进行公司法的立法时,需要制定一些指导性文件,以便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指导。如果公司章程在制定时,没有一个指导性的文件可以参考,则可能产生很多问题。当前,我国实施的公司法中,涉及的公司章程方面的内容比较少,只有恨简单的界定,使得很多公司法的条文被直接复制过去。所以,注重公司法实践方面的合理协调,将公司章程制定时的一些细节内容、强制性内容、任意性原则等的分配情况在指导性文件中作出阐述,才能促进私法自治模式更加完善,从而跳出公司章程制定时的原有模式。与此同时,在进行司法审判时,法官不能只是将条文直接运用过来对某个事件进行判定,而是应该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赋予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并合理确定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才能确保各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公平性。由此可见,公司法在公司的正常运行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公司发规定的相关制度,是公司章程制定必须参考的,如在进行公司股东大会时,董事的选择应通过投票制来确定,对于充分发挥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强制性作用有着重要影响。 2.2 加强公司章程制定者章程意识的增强 以往公司章程在制定时,采用的都是填鸭式方式,并不能很好的体现司法公正性。因此,在设立公司之前,公司章程制定者需要具备较强的章程意识,保证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才能在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获得更多自治权的基础上,促进公司发展目标真正实现,以及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所以,在进行公司章程的制定时,其制定者需要具备积极的心态,从公司权益出发,保持较强的责任心,才能真正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对于促进公司发发、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更加协调有着极大意义。 2.3 对公司章程自治边界进行准确把握 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公司章程不只是自治规范,也是自治、强制相结合形成的产物之一。因此,公司章程在制定时,必须将公司法强制规范作为重要基础,并且,在排除或变更公司法中的任意性条款后,公司章程的内容可以适当的进行强制性条款的分配,以及任意性条款的分配。所以,对公司章程自主边界进行准确把握,可以有效避免公司法、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产生的效力出现一些冲突。 在实践过程中,从汤欣二分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公司法规则体现主要包括两个部门:第一,基本规则;第二,普通规则,前者一般指的是和公司内部关系有关的一些规则,与公司的基本性质相关,而后者指的是与公司如下几个部分相关的一些制度:第一,公司权利分配;第二,公司组织;第三,公司利润分配;第四,公司资产,等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公司章程的制定时,都需要扩大普通规则的任意性,并通过强制性规则来规范基本规则,才能更好的促进各个公司进一步发展。同时,从公司事务性质角度进行分析,需要扩大公司内部事务的任意性条款,而外事务,特别是和利益者相关的权益相关的事务,则需要采用强制性条款进行规范,以体现民法的公平性原则。 3 结束语 总的来说,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要求公司必须提高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才能更好的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因此,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公司想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注重公司法、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并充分发挥上述两者的作用,才能更好的提高公司效益,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吴飞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条款的理论争点与司法解说——以公司合同理论与股东平等原则为认知路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01:92-101. [2]任德孝.试论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排除适用[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4,05:23-29. [3]黄丽娟,高晋康.股权与董事经营权冲突之下的上市公司章程的规范——以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最新动向为视角[J].社会科学研究,2012,05:97-104. [4]李杰.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03: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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