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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问责思想研究
范文 乔梦依
摘 要: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先驱人物,是西方启蒙运动中著名的思想家,他的社会契约思想对当时的欧洲,乃至当今政治社会都有着重要影响。《社会契约论》一书是其政治思想的代表之作,也正是这部著作,让他为揭示真理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本文从社会状态、主权与人民、政府构建以及不同民主制度四个部分,分析卢梭的问责思想。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问责
卢梭的人生中,引人注目的地方有很多很多,而最让人铭记于心的则是他那充满传奇和鹤立于时代的政治思想,正如他的座右铭所言:我把我的一生献给真理。法国大革命爆发以后,他的思想变得家喻户晓,众多的学者、政治家、思想家追捧他的思想,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寻找理论依据,并将这本书作为他们推翻君主专制与建立民主制度强大的理论武器。随着对卢梭思想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方向的拓展,问责思想被逐渐重视起来。在此,笔者仅以其名作《社会契约论》为重点,对其中的问责思想作出总结。
1 社会状态中的问责
卢梭强调人生来都是自由而平等的,所以,无论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在未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奴役他。人类由初始的自然状态,经过人们缔结符合共同利益的契约,演化成为具有一定政治性的社会状态,社会基本制度的建立本意就是为了弥补自然状态下的不平等,来保证社会状态中的平等。他在论最强者的权利中指出,要想成为最强者,维护自身权利,就必须要努力成为最强者,对人们的不服从施以惩罚,因为,一旦人们可以不受惩罚地不服从,人们就会光明正大地不再服从。但是,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也只对合法的权威才有义务服从。为了使社会状态中的社会契约产生作用,政治机器能够有力地运作起来,卢梭强调社会公民如果谁不服从公意,整个社会共同体就要采取强迫的方式使他服从公意,即迫使他自由。社会状态下的人们要实现平等,必然涉及各种利益以及开支项目的划分,为了避免人们的误解,卢梭的问责思想则主要体现于预防方面,做到两个区分:即必须把以个人体力为界限的天然自由与受公意制约的社会的自由进行明确区分,把以个人强力或最先占有权为依托而占据的财产权与以正式身份为依托而拥有的财产权进行明确区分。由此可见,社会基本公约的缔结不仅没有破环自然状态下的平等,反而通过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使人们之间生理上的不平等缩小,即以权利的平等弥补体力、智力上的不平等。
2 主权与法律的问责
在卢梭的思想中,主权是不可转让与不可分割的,公意应当始终是公正的,永远以谋求公共福祉为宗旨,但是,谁也不能保证公意永远是公正的。那么,当公意出现错误时,人们该如何应对?为了使公意能够能够更好地表达,卢梭强调要反对国家中小集体的存在,并保证每个公民都能表达出真实的想法,如果小集团已经出现,那么就采取相互制衡的方法,主动使小集团的数目增加,防止不平等的出现。人们的生死权并不是掌握在他们自己手中,而是属于国家,生命的延续不仅仅是自然恩赐,而且也是国家的馈赠,当触犯法律或在国家利益与个人生命中做抉择的时候,人们应当毫不犹豫的选择牺牲,凡是破坏权利、危害国家歹徒,都应当被消灭。卢梭也承认对罪犯进行惩罚属于个别行为,刑罚的频繁发生,也是表明了政府的无能与软弱,此外,惩罚的实施应当委派别人去进行,而不该由主权者实施。
如果自然能够帮助人类社会实现正义,那么政府的存在便毫无意义,如果没有对罪恶的制裁,那么正义的法则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法律的建立成为社会刚需。立法者必须剥夺人们原有的力量,换之以外部的、失去外人帮助就无法运用的力量,并且这种力量剥夺的越多,社会获得的力量就越大越持久,社会制度也更加巩固和完善。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伴随与矫正自然关系,那么,若立法者在目的上犯错,采取了与事物性质相违背的方针政策,法律也会自动被削弱,体制失去稳定状态,国家动荡。为了使法律形成规范的秩序,卢梭强调将法律进行分类,其中刑法的设立就是为了实行惩罚,刑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也是可以看作是对其他各类法律的认可。
3 政府问责
简言之,政府是介于臣民与主权者间促使二者相互沟通的中间体。随着国家的扩大,公共权力的受托者将有更多的私心与方法去滥用手中的权力,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出现,在政府拥有更多约束人民力量的同时,主权者也应当去拥有更多的力量对政府进行约束。为了提升政府的行动力,应当随着国家的增大而相应地紧缩政府,首领的数量也应随着人民数目的增加而减少。不同的政府有着各异的建制原则和分类,卢梭认为君主制与共和制相比,最根本的缺陷就在于官员的选择上,共和制的政府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而公意则是极少出错的,没有哪一种政府形式是适合于每一个国家的,但是,如果政府的滥用职权与缺陷的不断扩大,必然带来政治体的衰落与死亡,出现国家解体的情况。
在卢梭的观点里,如果无法将国家缩小至适当的疆界范围内,则可以让政府轮流在每一个城市进行办公,并轮流地在每个城市召开全国性的会议,促使每个城市都能共同发展进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富足的生活。当人们进行合法的集会而成为集体的主权者时,政府的一切权能都应完全中止,行政权也不例外。卢梭极力批判政府议员与代表的出现,认为那是人民懒惰、不负责任的表现,议员与代表的出现也就意味着被代表人群离奴隶不远了,主权也无从谈起。那么,在政府的创立中,主权者所拥有的最高权威是不能被转让,也是不允许被改动的,个人之间相互订立的契约也是不能成为法律的, 它仅仅是种个别行为。创建政府的行为,绝对不是一项契约,而是一项法律,如果在集体公民的集会中,一致同意废除某项公约,那么,这项公约是必然需要被废除的。
4 相关制度问责
当人们无法在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间确定一个较为精准的比例时,一个特殊的行政机构便有了产生的可能,该机构被卢梭称之为保民官制,它扮演着法律和立法权的保护者角色。但是,它也有着与政府一样的缺陷:即成员的不断增加会削弱制度活力。那么,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防止其篡夺权力,最好的方法就是使它成为间歇性存在的机构,而不是常设,在间歇期内它必须停止其职权,通过法律的制定,将间歇期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以免政府趁机滥用职权。民族与社会风尚无法通过法律进行规范,但是立法可以帮助良好风尚的建立。当社会风尚发生歪曲时,检察官则需要运用贤明的措施来保障社会舆论的正確性,防止舆论方向的进一步歪曲,甚至有时候在社会风尚尚未完全明朗化以前,就将它的发展方向确定下来。
5 结语
通过对《社会契约论》可以看出,在卢梭的政治思想中,关于问责方面,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对错误的产生进行预防,在关注人民自由、平等以及社会公平的基础上,对社会状态以及政府的构建进行预想与分析。
卢梭的政治思想从分析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发展中,得出了运用暴力手段推翻封建专制政权的激进革命理论,推崇建立以代表公意的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批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将其彻底改造成民主型国家,提出人民主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富有彻底反封建的富含革命精神的民主思想。明确地指出要将国家的全部政治权利归还给人民,要求实行并实现人民主权,以法治国,运用法治取代君主专制。卢梭的思想中闪现着反封建与民主的光辉,贯穿着民主主义的革命精神,在西方的政治思想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15.
[2]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上海三联书店,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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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07:23